内阁建国家元首紧急状态期间不开国会之后,巫统资深领袖东姑拉沙里再促元首履行宪赋义务,下令召开国会。

“国家元首判断任何法源允许暂停国会时,务必要对国家的责任保持敏感。宪法第55条文非常清楚地阐明了元首的宪法义务。”

“这不是职责(function),而是宪法义务(constitutional duty)。这项义务绝不能妥协。"

"宪法要求元首不能允许国会超过6个月不召开会议。”

宪法第55(1)条文阐明,国家元首必须不时召开国会,上次国会最后一日与下次开会之首日之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国会(上议院)上次最后开会日期是去年12月29日,因此若以6个月计算,应在最迟在今年6月29日召开国会。

他也强调,暂停(prorogue)国会并无法源(jurisdiction)的这种说法,近期在英国最高法院已获核实。

元首也须尊崇宪法

东姑拉沙里也指出,无论国家元首或是首相都不具有与生俱来的特权(prerogatives),而是仅有《联邦宪法》所赋予的权利。

因此,无论首相或元首,都须受到宪法所约束。

“那些谈论马来西亚宪政体制特权的律师搞错了,他们不明白,马来西亚受宪法所约束,无论是历史或宪法上,都没有所谓的特权存在。”

他强调,宪法之下的法治和问责,绝不能因为任何“宪法外”的行为而受到牺牲。

“国会是宪法的心脏(heart)。没有了可运作的国会,那么宪法也难以运行。”

无法源休会属违宪

他指出,成文的宪法已经阐明,若在没有法源的情况下暂停国会,乃是不合法之举。

“若暂停国会阻碍了国会履行宪赋职能,即监督行政权。这是违反宪法的。”

今年2月24日,国家元首苏丹阿都拉接见国会上议院主席莱士雅丁及下议院议长阿兹哈之后,国家王宫发文告称强调大马是民主国家,紧急状态下仍可召开国会,而元首将在首相的劝告下择订适当日期。

达基尤丁昨日指出,元首的意思仅是“如果”要开国会,须由内阁提出建议,而内阁的决议是,紧急状态结束前都不开国会。今日较早前,国阵主席阿末扎希也恳求元首以《紧急条例》第14(1)条文和《联邦宪法》第40(2)条文,谕令国会尽速召开。

无论如何,《2021年紧急(关键权力)条例》第14(1)(a)条文阐明,在紧急状态期间,联邦宪法有关召开、暂停或解散的条文都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