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呼吁展开一项全国性请愿运动,要政府成立一个司法改革皇家调查委员会,以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无私及廉正的信心,包括重新检讨1988年司法危机及过后发生的司法丑闻。

他昨晚在行动党举办的“1988年司法危机-是否要检讨?”讲座上说,虽然前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前最高法院法官旺苏莱曼及佘锦成是1988每司法危机的最大受害者,但他们并不是仅有的受害者,因为全国人民及整个国家也是1988年司法危机恶行下的受害者。

“虽然遭到羞辱的3名法官必须获得平反,但国家的一个独立机构,而且是3权分立原则下,良好施政的3大支柱之一已遭摧毁。我们面对的不仅是个人操守与荣誉的问题,也涉及良好施政、司法独立、无私与廉正、人民对司法的信心及3权分立的基本原则,以制衡专制的统治。”

前3任首相领会独立司法重要性

林吉祥指出,国人大致上认同,大马的司法制度信心危机会从1980年代末期开始形成,因为在我国前3任首相,即东姑阿都拉曼、敦拉萨及敦胡先翁领导的我国独立后30年期间,我国享有非常独立的司法,这3名首相显然非常领会独立司法的重要性。

他说,1989年人权律师委员会报告中对司法制度的首个国际控诉,题为“马来西亚:打击司法”,收集了政府在1986至1989年间对司法独立作出的打击,而达于极点的是针对敦沙烈及5名最高法院法官成立两个私设仲裁庭,结果造成敦沙烈及两名最高法院法官被革职。

他表示,在纳兹里之前负责法律与司法部门的莱士耶丁,在1995年出版的著作“在大马行政权力下的自由-对行政当局至上的研究”中的结论是,前首相马哈迪曾在1988年司法危机中摧毁司法独立。

“敦沙烈、已故旺苏莱曼及佘锦成在1988每司法危机面对的不公正必须获得平反。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制度从那时起遭到伤残,在后来的10年里令更多人受害,如巴南古马拉沙米、林冠英、艾琳芬南度、安华及莫哈末依占等遭殃的事件必须停止。”

他说,在2000年,大马的司法再遭国际控诉,一项题为“司法岌岌可危:马来西亚2000”的报告突出大马司法制度的沦落及基本权利被边缘化。

司法制度沦落成为“恶棍”?

林吉祥也提出两个令大马司法制度从被公认为全球最有声望之一,沦落到“恶棍”地位,甚至令法官在国际会议上羞于介绍自己来自大马的例子:

-在1999年10月,我在国会提出对首席大法官敦尤索晋投不信任票的动议,因为他司法不当及行为不检,后者是因为他于1994年12月与一名企业律师一起到纽西兰渡假。最荒谬的是,尤索晋本身在1994年12月推出法官道德准则,以维司法行为标准,让人民对司法界的尊严、操守及独立存有信心,而他却陷入道德危机中。

-在2000年1月,两名前最高法院院长敦苏菲安及敦沙烈皆奉劝我说,虽然他们认同,第10届国会于1999年12月20日是在违反宪法的情况下召开,而将导致第10届国会通过的所有法律及事务属于非法及违宪,但他们劝我别把这问题带上法庭,因为他们对我国的司法制度没有信心。试想看,连两名前最高法院院长都对他们曾经领导的司法制度缺乏信心!

现任政府持续患上否定症候群

林吉祥也指责现任政府持续患上严重的否定症候群,不愿承认我国的司法信心危机在延续著。

他说,敦莫哈末赛丁于2000年12月出任首席大法官时,后者承认说“难受的事实是,公众对司法的信心在过去几年来已经下跌”及宣称他的使命是“将司法带回昔日的光辉日子”。

他表示,赛丁在过去14年里阻止司法制度继续腐化,但后者无法通过司法改革,包括结构上的革新,如法官的委任与升迁、绩效、廉正、涉及退休后投身商界的有意义法官道德准则、恢复宪法第121条款原貌来恢复司法的固有司法权等,弥补过去14年里遭到的破坏及完恢复公众对司法的信心,而“将司法带回昔日的光辉日子”。

他指出,目前是时候让司法走回正轨,不仅将它恢复到1988年之前的样貌,而是克服14年司法信心危机中突出的结构性缺陷,使它不再重蹈覆辙。

“政府应走出否定框框,并承认司法急需改革来恢复人民对其独立、无私与廉正的信心。否则的话,应展开一项全国性请愿运动,要政府成立一个司法改革皇家调查委员会,以恢复人民对司法独立、无私及廉正的信心,包括重新检讨1988年司法危机及过后发生的司法丑闻。”

司法危机改变司法精神与特征

另一方面,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材冠英昨晚为“1988年司法危机-是否重新讨会?”致开幕词时,也呼吁重新检讨1988年司法危机,因为这是恢复司法独立的首个关键步骤。

他说,1988年司法危机不仅改变了司法的外貌,更改变了司法的精神与特征。

他表示,在1988年司法危机,随著3名大法庭被革职后,司法独立在国会被残酷的袭击,导致宪法第121(1)条款被修正,在1988年6月10日生效后,司法当局原有的司法权被篡夺。这双重的大打击,影响了3权分立及司法界执行基本权利的自由。

他引述国际律师公会的话:“重大的修正打乱3权分立原则,以及影响司法当局执行基本权利的能力。它走向使司法当局成为立法当局的一支臂膀、行政当局的一个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