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纳吉律师五连答不同意,一马前执行长否认犯罪
前首相纳吉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连番追问前一马公司执行长莫哈末哈金是否未获纳吉同意,便擅自转移一马公司资金。惟哈金矢口否认。
莫哈末哈金(Mohd Hazem Abdul Rahman)是控方第十名证人。
前首相纳吉首席辩护律师沙菲宜连番追问前一马公司执行长莫哈末哈金是否未获纳吉同意,便擅自转移一马公司资金。惟哈金矢口否认。
莫哈末哈金(Mohd Hazem Abdul Rahman)是控方第十名证人。
吉隆坡高庭今午续审一马公司案,沙菲宜指控哈金未获时任首相纳吉同意,涉嫌在2014年签署一份协议,导致一马公司的2亿5000万美元资金非法转移给阿尔巴投资PJS有限公司(Aabar Investments PJS)。
这份协议是一马能源控股(1MDB Energy Holdings)与阿尔巴投资PJS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关乎2亿5000万美元转移。这份文件列为编号P77A证物。
否认律师五连问
沙菲宜说,哈金因而触犯多个刑事罪,涉及刑事失信、洗钱罪等等。
沙菲宜:签署执行P77A文件,你也触犯两项罪行,其中一项是《刑事法典》第409条文下的刑事失信(CBT)。身为(时任)一马公司执行长,这是失信行为。你对此有什么话要说?
哈金:我不同意。
沙菲宜:你损害了一马公司资金。
哈金:我不同意。
沙菲宜:你隐瞒非法活动收益,以及将马来西亚的资金转汇给外国机构,已触犯洗钱罪,(犯罪的)并非是我的当事人(纳吉)。
哈金:我不同意。
沙菲宜:你身为时任一马公司执行长,已经滥权。你为了(一马案通缉犯)刘特佐和其他共谋者的利益,允许和安排挪用2亿5000万美元资金。
哈金:我不同意。
沙菲宜:你以代理人的身份签署P77A文件,你明知该文件会用来挪用资金。
哈金:我不同意。
本案由高庭法官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负责聆审。审讯会在明日继续。
款项辗转汇到国外
一马案开庭审讯时,控方指控纳吉批准一马公司子公司一马能源控股,从德意志银行(Deustch Bank)借贷两笔贷款,共计12亿2500万美元。这两笔贷款据称获得一马能源控股与一马(冷岳)能源有限公司担保。
控方指称,其中一项贷款是2亿5000万美元的过桥贷款(bridging loan)。一马能源控股将上述贷款得来的1亿7500万令吉,辗转汇到阿尔巴投资PJS有限公司的瑞士银行户口。
哈金曾供称,在2014年4月28日签署一份一马能源控股与阿尔巴投资PJS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而这份协议是关于2亿5000万美元的汇款。这项协议文件如今列为编号P77A证物。
2018年9月20日,纳吉在一马公司资金案下,被控25项控罪,其中4项为滥权贪腐罪,涉及22亿8293万令吉;另外21项则是接收与转移超过20亿8147万令吉非法收益。
纳吉涉嫌犯案时身兼大马首相与财政部长,而其掌管的财长机构全权拥有一马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