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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慕迪和拉也班争尸案重演<br>内阁受促修宪法121(1A)条款
Dec 5, 2006 3:40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国会反对党领袖林吉祥促请内阁于明天会议上考虑修改宪法第121(1A)条款,以承认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的不公正,从来不是国会在1988年修宪时的本意。

他相信,如果国会在1988年3月辩论通过121(1A)条款的1988年修宪法案时,有一名国会议员有远见的问,修宪的用意是否在于制造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的不公正与家庭悲痛,答案肯定是斩钉截铁的“不”。

最近的个案是,死者拉也班安东尼(71岁)是一名天主教徒,他的教会婚姻育有6名子女。他于1990年与一名回教女性结婚时改信回教。在1999年,他重信天主教,并通过在宣誓官前作法定宣誓,指他已证实信仰天主教。

拉也班的律师准备有关文件及由一名宣誓官执行后,提呈给国民登记局,该局接受拉也班的宣誓书及恢复他的天主教徒地位。他的大马卡(2000年发出)名字下面印著基督教字眼。

第121(1A)条款非社会契约

林吉祥今日发表文告指出,大马在国际上是以一个容忍与和谐的多元宗教国家典范著称,但这项新的纠纷肯定会带来负面影响,有关纠纷是拉也班的患癌妻子罗德丝玛丽及家人能否根据天主教仪式安葬他,或者他们的这项权利必须让给雪州回教事务理事会(MAIS)。

他表示,巫青团长希山慕丁及其他巫统领袖宣称第121(1A)条款是独立社会契约的一部份而不容置疑,但这是不正确的说法,因为121(1A)条款是国家于1957年独立31年后在国会修宪下的产物,而且不成属于独立社会契约的一部份。

“此外,政府在1988年修宪通过121(1A)条款前,完全未征询各族群与不同宗教信徒的意见,这是该条款应加以检讨的最有力理由,因为它目前显然地造成不公正,以及有违国会当初立法通过的本意。”

林吉祥说,1988年宪法修正案建议通过121(1A)条款是于1988年3月15日提呈国会首读,经过两天的辩论,国会即在3月17及18日2读后匆匆的加以通过。

1988年司法危机破坏三权分立

“这项修宪是在国家面对严重危机时通过,当时三权分立原则正受到空前的打击,法官正面对被弹劾威胁及7名行动党国会议员正在恶名昭彰的内安法令下被扣留。”

“因此,卡巴星、陈胜尧、林冠英、刘德琦、已故P巴都、已故V卫及我本身在1988年3月时被扣在甘文丁扣留营,无法在国会参加有关的辩论。”

他指出,在1988年修宪法案中,由于具有其他许多高调的修正条款,新的第121(1A)条款就鲜少受到关注,第121条款中同时被修正的包括将高等法庭原有的“联邦司法权”剔除,让三权分立的宪制原则受到无可弥补的破坏,并为我国史上的最严重司法危机铺路,造成最高法院院长及两名最高法院法官被革职,我国至今仍未从这项危机中复原过来。

“有鉴于此,内阁应进行一项咨询程序,检讨第121(1A)条款,以保障宗教自由的第11条款具有全面与适当意义,以及提供保障。”

“三美威鲁及林敬益在1988年时是内阁部长,他们于1988年3月18日在国会投票支持1988年修宪法案的通过。就让他们明天在内阁中厘清,类似拉也班及慕迪案之不公正,从来不是国会在1988年修宪时的本意,并要内阁对第121(1A)条款进行所需的修正来纠正有关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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