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逃一年后于昨日自首的34岁商人廖顺喜,今日在地庭面对26项洗黑钱及拥有非法活动收益逾3599万令吉的控状,惟皆否认有罪。

首1至第24项控状指出,被告与另3家疑似与他有关的公司,直接参与所涉金额逾3370万令吉的洗黑钱活动,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1)(a)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的第4(1)条文下治罪。

另两项控状指出,被告拥有逾229万令吉的非法活动收益,抵触反洗黑钱法令第4(1)(b)条文,并可在同一法令的第4(1)条文下治罪。

廖顺喜被指于2016年至2021年期间,在蒲种公主城和安邦镇的两家银行犯罪。

一旦罪成,被告的每一项控状可被判监禁最高15年及罚款不少过犯罪所涉金额的5倍,或500万令吉,视何者为高。

本案主控官是诺扎丽赞、罗扎丽雅娜和莎菲娜兹副检察司,被告的辩护律师包括拉帕星等人。

5月26日重新过堂

诺扎丽赞建议法庭,以360万令吉外加两名担保人让被告保外,以及被告必需赴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报到和交护照给法庭保管。

拉帕星同意控方的申请,但要求将保金降至100万令吉。

法官赫丽娜批准被告以100万令吉外加两名担保人保外,以及须每月两次赴武吉阿曼商业罪案调查局报到和交护照给法庭保管。

法庭也批准被告在今明两天分期缴付保金,并择定此案于5月26日重新过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