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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大宗教理事会召集祷告会<br>冠英:温和突出不公平待遇
Apr 4, 2007 2:29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针对五大宗教理事会召集举办祷告会,抗议上诉庭于3月13日促请一名兴都教妇女苏芭丝妮到回教高庭去争取两名子女的扶养权及阻止他们改信回教的决定,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发表文告表示,行动党接纳五大宗教理事会的这种和平做法。

“民主行动党接纳五大宗教理事会的这种和平做法,亦包括签名运动在内。这项祷告会是非回教徒抗议本身民事法庭诉讼权利被否决的和平努力。”

和平非暴力做法效法圣雄甘地

他形容,这种和平做法是采纳印度圣雄甘地的非暴力式不服从做法,温和地突出非回教徒受到不公平对待的最有效途径。

在3月13日,上诉庭驳回苏芭丝妮的上诉,当时她欲阻止其改信回教的丈夫莫哈末沙菲向回教法庭申请解除他们的民事婚姻,以及将他们的子女在未经她允许下改信回教。

无论如何,上诉庭判决在苏芭丝妮向联邦法院上诉期间,她的丈夫暂时不得解除他们的民事婚姻、或在未经她允许下将子女改信回教及获得子女抚养权。然而,像其他非回教徒一样,苏芭丝妮拒绝受制于回教法庭,因为她不是回教徒。她坚持她的婚姻是民事婚姻,而非回教婚姻;解除婚姻是由民事法庭决定,而非回教法庭。

林冠英(右图)指出,无论是回教徒或非回教徒,全体国人皆应为好意、尊重他人信仰及父母对其子女的神圣权利而祷告。

“召集一项祷告会以祈求公正、平等及尊重人民宪赋权利,是一项和平及值得赞扬的努力,以示抗议非回教徒受到不公平对待。”

最高法院早裁决回教法非基本法

他指出,马来西亚不是一个回教国,而联邦宪法明文规定,回教法律只实施在回教徒,而不实施在非回教徒身上。马来西亚是一个世俗国,而并非回教国;这是最高法院早在1988年仄奥玛仄苏一案中已裁决,马来西亚的宪法是世俗宪法,并没致使马来西亚成为一个回教国。当时的最高法院院长敦沙烈阿巴斯在判词中指出,回教法律不是我国的基本法,而联邦宪法是我国至高的法律。除非修改宪法,否则马来西亚不是、也永远不是一个回教国。

“为何非回教徒应受制于回教法庭及并非他们所信仰的回教法规?不受制于回教法庭的权益与选择,是获得我国世俗宪法的保障,并且是我国在1957年独立时的社会契约的一部份。”

他强调,争取独立的先辈们是根据全体马来西亚人民皆享有通过普通民事法律讨回公道的基础,为法治斗争及争取独立。强制非回教徒通过回教法庭寻求法律保障,违反了这种社会契约及贬低了联邦宪法作为我国至高法律的地位。

国阵非巫裔领袖受促在内阁反映

他促请国阵的非巫裔成员党必须立即行动,以恢复我国联邦宪法的世俗性、非回教徒不应受制于回教法律的权益,以及联邦宪法的至高地位,特别是第8条款下赋予的平等权利。

“我国不应存有性别或宗教歧视。为何只因为是回教徒,一个家长就享有所有对本身子女的权利,或者能够豁免履行所有在民事法下规定的责任?”

明显的,一个回教徒家长享有的权利超越其非回教徒配偶的做法,已形成一种不健康与不平衡的现象,导致亲生父母在拒绝跟随改信回教后将失去对子女的权利。让一名父母改信回教,并藉此赢得对子女的抚养权,将使非回教徒对回教的公平原则持有负面看法。

林冠英敦促国阵成员党领袖,如黄家定、三美威鲁及林敬益等,必须在内阁中提出恢复非回教徒父母民事权利,以及尊重联邦宪法作为我国至高法律的世俗性。

“强制苏芭丝妮通过回教法庭讨回公道,已违反了她的意愿,也将挑起不满情绪、破坏回教宽容形象及对女性与马来西亚非回教徒的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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