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无国籍者困境,内政部应将DNA列关键证据
【议员观点】
我日前参与了内政部举行的公民权对话会,期间我向内政部长赛夫丁提出了一项重要建议,以改革公民权审核决策,并将脱氧核糖核酸(DNA)亲子鉴定检测列为决定性证据。
亲子鉴定主要是根据人类血型和血型之外单纯遗传特征的遗传规律来进行鉴定。这些遗传特征由位于细胞核内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并通过亲代与子代间基因的传递遗传给子代。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DNA亲子鉴定成为一种高度可靠的证据,因此应该成为公民权审核决策的决定性证据。
尽管内阁已决定修改《联邦宪法》,允许与非公民结婚的马来西亚籍女性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成为马来西亚公民,然而许多在马来西亚土生土长的小朋友,因其父母的结婚注册晚于子女出生,而陷入无国籍的窘境。
【议员观点】
我日前参与了内政部举行的公民权对话会,期间我向内政部长赛夫丁提出了一项重要建议,以改革公民权审核决策,并将脱氧核糖核酸(DNA)亲子鉴定检测列为决定性证据。
亲子鉴定主要是根据人类血型和血型之外单纯遗传特征的遗传规律来进行鉴定。这些遗传特征由位于细胞核内染色体上的基因所控制,并通过亲代与子代间基因的传递遗传给子代。现代科技的发展使得DNA亲子鉴定成为一种高度可靠的证据,因此应该成为公民权审核决策的决定性证据。
尽管内阁已决定修改《联邦宪法》,允许与非公民结婚的马来西亚籍女性在国外出生的子女成为马来西亚公民,然而许多在马来西亚土生土长的小朋友,因其父母的结婚注册晚于子女出生,而陷入无国籍的窘境。
没有公民权的人面临着许多障碍,例如无法申请马来西亚身份证、无法享受政府提供的福利、办理入学手续更加繁琐、无法开设个人银行账户、就业面临困难,以及无法顺利进行许多其它需要国籍认证的生活事务。他们甚至会因此走投无路,进而造成许多社会问题。
据统计,目前马来西亚有近10万名公民没有获得法律认证的公民身份。DNA亲子鉴定在公民权申请程序中,目前仅作为辅助证据使用。
因此,我不仅在对话会中提出相关建议,也在国会第二议事厅辩论中,提出相应的改革建议。
依据《联邦宪法》第14条文和第一附表第二部分第1(a)段,任何在马来西亚出生,且父母其中一人在其出生时为马来西亚公民或永久公民,就应具备公民权。如果DNA亲子鉴定能够成为审核公民权决定性证据,公民权相关的各类问题将能大幅缓解。
作者陈泓宾为行动党峇吉里国会议员。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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