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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团选举改革施压终于奏效<br>选委会同意用无法涂改墨汁
Jun 1, 2007 7:14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在反对党和选举监督组织一直的要求下,选举委员会终于同意在来届大选做出3项改革,即使用无法涂改的墨汁、开放监督邮寄选票和使用透明的票箱。

民主行动党秘书长林冠英今日与该党领袖前往布城会见选委会主席阿都拉昔后,接受《当今大马》询问时指出,双方在会面上针对选举改革交换一些意见,而阿都拉昔最终同意做出上述3项改革。出席的行动党领袖有郭素沁、方贵伦、陈国伟和陆兆福。

不过,林冠英表示,虽然阿都拉昔同意在来届大选开放监督邮寄选票,但是这仍需获得军方的同意,因为此事不在选委会的权限之内。

他说,“我们提出一些过渡性的措施,包括允许监票员监督和观察整个过程。”

“当局之前因为安全理由,拒绝开放监督邮寄选票,但是我们却看到许多小贩获准进入。”

使用特殊墨汁避免重复性投票

阿都拉昔受询时表示,选委会原则上同意使用无法涂改的墨汁,但仍需研究是否需要修改1981年选举条例,以及所使用的墨汁材料。

他说,由于选委会收到反对党的要求,同意在来届大选使用无法涂改的墨汁。

“尽管他们要求使用无法涂改的墨汁的理由非常脆弱,因为所谓的选举舞弊没有在法庭上获得证明,但是我们还是同意这么做以满足他们。”

他指出,选委会成员在最近一项会议中,深入讨论和同意使用无法涂改墨汁的问题,以避免重复性投票的舞弊问题。

他说,虽然选委会曾考虑其他的方法,包括利用指模和生物特征系统,但是最终决定使用最便宜和方便的无法涂改墨汁。

“我们必须研究什么样的墨汁是最可靠的,否则将会带来更多问题。”

“如果需要修改法律,这需要一些时间才能落实。如果能够,我们希望在来届大选落实,否则就要迟些。”

行动党呈10项选举改革备忘录

林冠英(右图)说,目前是阿都拉昔剔除选民册不当之处、执行《1954 年选举犯罪法令》及采用不能拭除墨汁,以迈向干净、自由、公平与不偏不倚的选举,以便在历史上留名的时刻。

行动党在会面中,也提呈3页的备忘录予阿都拉昔,在后者於今年杪退休前在10个选举领域进行改革如下:

1)采用无法涂改墨汁及监督邮寄投票

选委会应采用无法涂改墨汁,以遏阻重覆投票及让候选人监督邮寄选票,进而防止舞弊与滥权。

2)肮脏的选民册不再被接受

具公信力与干净的选民册是确保干净、自由、公平与不偏不倚选举的最关键因素。在2001年,法官莫哈末卡米尔宣判沙巴里卡士州议席补选成绩无效,因为该州议席的1998年选民册存有包括非公民在内的幽灵选民在投票日当天投票,因而被视为不合法。

在里卡士案下判后,政府在选委会认同下,修正《1958年选举法令》,并在2003年5月30日在宪报上公布其第9A条款,即一旦获得核实或重新核实及在宪报上公布后,选民册将“被视为最终及有约束性的”,以及不得“受到任何法庭的质疑或上诉反对、或检讨、撤销或搁置”。

换言之,即使是选民册出现弊端导致选举成绩受影响,但是有关选举成绩依然有效。这项修正有效地去除所有挑战选民册公信力的合法管道。

3)废除《 1958年选举法令》第9A条款

民主行动党促请选委会向政府建议废除《1958年选举法令》第9A条款,恢复公民权力以挑战那些足以导致一项选举成绩无效的肮脏选民册。与此同时,选委会有责任净化选民册以确保其公信力。

在上届大选中,至少出现3个版本的选民册,而雪兰莪有许多合格选民的名字被删除。这种事件不应重演。

民主行动党也促请选委会撤消向购买电子版选民册者收取高昂费用。选民册应被视为人人都可以以最方便的方式取得的公共信息。

4)选民登记

民主行动党向来站在最前线以确保选委会达到更多合格公民登记为选民的目标,而协助选委会进行选民登记工作。然而,民主行动党却面对许多来自州选委会办事处的人为障碍。

譬如,雪州选委会拒绝进行两项登记活动,理由是在巴刹及华人光顾的餐馆外登记选民不舒服,同时还说雪州选委会不会在没有冷气设备的户外登记选民。联邦直辖区的选委会也拒绝在基督教堂范围内登记选民。这种区分宗教与种族歧视做法是一项否决公民登记为选民及投票的违宪行为。

选委会助理秘书阿都哈密在致给马六甲哥打拉沙马那(Kota Laksamana)州选区选民一封志期2007 年3月的函件中,促请该区选民回答他们是否仍居住在该选区内。在马六甲28个州选区当中,仅有哥打拉沙马那州选区的选民必须回应。为何其他州选区却不必?是否由于该州选区是民主行动党中选,而使人怀疑其目的在于弱化在野党的支持力量,以加强国阵在哥打拉沙马那区州议席及马六甲市区国会议席的胜算。

5) 选举犯罪

选委会必须援引本身的权力来捍卫我国的民主制度。选委会不应对国阵的非法及过度开支,以及公然滥用政府机关的做法视若无睹,让本身沦为一只无牙老虎。只要不执法对付在2004 年大选中花费超过8830万令吉顶限而至1亿1千万令吉的国阵候选人,选委会永远无法独立。

选委会坐视不理,等于犯下在选举时怂恿选举欺骗或舞弊的罪行。在《1958年选举法令》第19 条款下,一名国、州议会候选人的选举开支分别不得超过20万及10万令吉。这意味着,像国阵这个在2004年大选竞选219个国会及445个州议会议席的政党,总开支额不得超过8830 万令吉。

6)媒体对选举的自由与公平报导

作为执行选举的机构,选委会有责任确保朝野政党之间享有媒体,特别是政府拥有的电子媒体的平等报导,以确保选民可以作出明智的决定。

7)警方及座谈会

选委会应确保警方在任何选举时都不偏不倚,尤其是之前或之后举行的座谈会,警方对各政党都应一视同仁。

8)尊重一人一票原则

遵守一人一票原则的民主制度精髓,以免不公正地划分选区,让在野党选区的选民人数较多。1957年独立宪法明文禁止不公正地划分选区,而禁止各选区之间的选民人数差别不得超过15%。

9)国民登记局

有关国民登记局在选举中的角色:

-通过国民登记局与选委会的合作,自动登记选民,确保人人都能投票,因为目前仍有约500万名合格公民未登记成为选民。

-有人揭发,一些去世已久者获得12 个数字的身份证号码,这是选举欺骗的潜在因素。

-尽管曾经多次投票,但名字仍会从选民册中消失。

10)延长竞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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