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会主席安比嘉(Ambiga Sreenevasan,右图)认为联邦法院以二对一拒绝丽娜乔申请删除身份证上诉的多数裁决,犯上了以“暗示性”(implied)方式诠释宪法的错误。

她是在昨晚民主行动党举行的“丽娜乔案件审结:马来西亚何去何从?”对话会中这么表示。当晚的约有600人出席了这场对话会,而其他的主讲人则包括回教青年运动(ABIM)主席尤索里莫哈末(Yusri Mohammad)、五大宗教理事会法律顾问张辉龙、马来亚大学法律系副教授阿兹米沙龙(Azmi Sharom)、人民公正党总秘书长卡立依布拉欣(Khalid Ibrahim)、反对党领袖林吉祥和民主行动秘书长林冠英。

她表明本身是以纯粹法律角度来看待丽娜乔案,不包含任何个人或宗教情绪。

她表示,“我们无须从其他角度看待宪法的第4条文,即这个国家的最高法律就是宪法,而这不意味它将贬低其它宗教。第11条文是关于宗教自由,而宗教自由是选择信奉或不信奉宗教的自由。”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如果想要剥夺或限制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宪法就必须有明文规定……在(宪法)第9附表里的事项,没有任何一项是处理叛教的。在丽娜乔案中,联邦法院的多数判决是根据法律里的“暗示性”意思来下判。通过“暗示性”的方式来解读法律,回教法庭就已经被赋予处理叛教的权力。”

安比嘉认为,由于牵涉到基本的宪赋自由,法院不应根据根据法律的“暗示性”意思来下判,若回教法庭要审理叛教案,就必须先拥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她强调,一个人所表达的宗教信仰选择已足以证明一个人的信仰,因为只有她/他知晓本身的信仰。

她也指出,各州在第9附表下拥有的回教法律权力并不是一项新鲜的课题,一些法官在这之前的案件已经处理过了。

回教法庭对非穆斯林无司法权

针对此前一些人士指出,非穆斯林往回教法庭索取公道并不会遇上任何章碍的看法,她回应说,回教法庭的公正性并不是课题。律师公会的立场是不可让非穆斯林受到回教法庭的判决约束,因为宪法已明文规定回教法庭对非穆斯林没有司法权。

安比嘉解释说,宪法会如此规定是有其原因的。

“没有人会愿意在其它宗教信仰条规下接受审讯……这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条规。当一个非穆斯林到回教法庭时,他们所给于的证据分量远不如穆斯林的,而他们也不熟悉和不了解(回教)条规。”

卡立:对话的权力不应被剥夺

另一名主讲人卡立(右图)表示,以法律来解决问题并不是最佳途径,因为在法庭里总有人输、有人赢。

他强调我国需要有更多“健康”的对话会,同时人民也应该合作找出解决方法来停止政府企图封杀“敏感”课题的举动。

卡立表示,“我相信我国的穆斯林是有容乃大者,所以我们肩负了非常大的责任来向人们证明何谓正确的事情。”

他指出,人民的言论自由、公开辩论或对话的权力并不应该被剥夺,甚至在回教教义里也曾教导信徒们必须为他人伸张正义,而不公正的行为是绝对不被允许的。

他补充说,“非回教徒们应该和温和派回教徒合作,以确保我国的回教不被一些极端分子所掌控。”

为何对捍卫信仰权无动于衷?

张辉龙(左图)则抛出了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即为何当政治人物如前副首相安华等,因坚持自己的政治信念而被判入牢时,能够引起人们的同情与支持;但是人们却对像丽娜乔那样不惜冒着可能被逮捕危险,而坚持捍卫本身权益的举动,却无动于衷。

虽然他并没有解答以上的问题,却也抛出了几个对于丽娜乔案件的看法和疑问。

他宣称,大马对各宗教的包容性还不足够,应该提倡一个和谐共处的社会,而和谐(harmony)一词比包容(tolerance)更恰当。

他忧虑我国的富丽堂皇的法庭,是否能如其外表一样为人民伸张公,“希望在这美丽的正义之厅里头的法官,可以为我们伸张正义。”

张辉龙认为针对宗教信仰自由的问题,已经到了民众逐渐变得情绪化的阶段,问题是首相一直拖延已久,而导致问题累积至一个濒临爆发的危险阶段。

另外,他也宣称,自由选择宗教是个人的权益,并认为自己才是决定本身信仰的人,而不应该是回教法庭。

他说,“目前大马只有森美兰州曾经允许回教徒脱离回教,而在申请脱离前当事人必须接受可能为期一个月、3个月或是一年的辅导,有者的申请甚至还遭到拒绝,到底这当中是否会有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