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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首被告不曾进行爆破任务<br>教官强调炸药管制程序严格

警方特别行动部队(UTK)的教官斯里古玛(M.V Sri Kumar,41岁,左图)副警监披露,蒙古女郎炸尸案首被告阿兹拉在任职期间,不曾进行爆破任务。

这名负责队员基础训练的警官指出,在他所负责的基础训练中,任何队员都不可能擅自收藏剩余的炸药。

他强调,该部队的军火库具有严格的管制程序。不过,他拒绝回答说,特警部队内的其他警官,能否确保炸药不会外流,“我无法代替其他人回答问题”。

“确保队员不偷偷藏炸药”

炸尸案审讯今日在沙亚南高庭进入第18天,控方传召第16证人古玛供证,后者是警方特别行动部队的见习警官,负责拟定队员的训练时间表与课程内容,并教导队员基础爆破技术和使用枪械技术。

在接受副检察司诺琳的盘问时,古玛解释该部队申领炸药的程序。首先高级警官必须填写申领表格,说明炸药的种类和数量,之后有关警官可以亲自或委派下属前往军火库申领炸药。

他继称,如果所申领的炸药没有用完,该名警官有责任把剩余炸药归还给火药库。

受询及队员是否可能偷偷将剩余的炸药挪为己用时,古玛举例表示,若有关警官申领500克塑胶炸药(Plastic Explosive)却没有使用,就必须归还500克的塑胶炸药。

“在前往执行任务之前,队员会将塑胶炸药塑成某些形状,若没有用到,队员会将这些成形的炸药,整个归还给军火库。”

古玛早前形容,塑胶炸药就好象粉红色的黏土,能够型塑成各种形状。

当诺琳再次询问,是否存在队员偷偷收藏炸药的可能性时,古玛回答“在我的监督下,不可能,因为是由我亲自领取炸药”。

诺琳于是问到“若是其他警官的监督呢?”这时第一被告阿兹拉的代表律师站起来反对,因为古玛不会知道其他警官的情况,古玛之后回答说“我无法代其他人回答问题”。

再次证实特警没用C4炸药

此外,古玛也再次证实,特别行动部队并没有使用C4炸药。早前该部队的副指挥官马斯特(Mastor Mohd Ariff)助理总监 供证 时,首次透露此事。

当时马斯特指出,C4是一种塑胶炸药,而塑胶炸药是一种具有强大爆炸力的炸药,须配合其他炸药一起使用。

媒体在早前报道炸尸案时,指死者阿旦杜亚是先遭杀害,之后再被人以C4炸碎毁尸。

古玛透露,第一被告阿兹拉与第二被告西鲁(左图),在加入该部队之前曾受过为期3个月的基础训练,其内容包括基本的爆破训练,但是却不曾被派去进行专门的爆破训练。阿兹拉在执行任务期间,也不曾被上司指示进行爆破工作。

冗长“爆破课”让法官不耐烦

这名在特别行动部队服务长达15年的警官,今日为法庭上了一堂冗长的“爆破技术课”,详细解释该部队所使用的各种炸药,以及如何爆破一扇实心木门的方式。

他说,收藏在该部队军火库内的炸药包括塑胶炸药、导爆官(detonator)、导爆线(detonator cord)、CLC,以及其他声响装置如Flash Bang。这些炸药都属于高速炸药(high explosive),爆速介于每秒1千至9千公尺。

他指出,只需区区50克的塑胶炸弹,就能够炸毁法庭实心木门的门把。

“取决于制造木门的材料,但是50克就能够制造一个半径1尺的洞,使用100克就能够炸出一个半径2尺的洞,足以炸毁整扇实心木门。”

当诺琳进一步询问古玛如何在木门上安装炸药时,法官莫哈末查基显然对这堂“爆破技术课”感到不耐烦,询问诺琳“这重要吗?我们全都在进行基础训练了”,立即引起全场笑声。

特别行动部队是警方的精英单位,其职责包括执行隐秘任务、打击武装犯罪组织、保护正副首相等。阿兹拉和西鲁分别在2003年和1996年加入该部队。

下周一装荧幕看闭路电视片段

古玛结束供证后,控方继续传召第17名证人——马来亚酒店营运经理卢茂灿(Loo Mow Chan,译音,50岁,左图),他负责酒店的住客登记和闭路电视系统。

控方要求卢茂灿确认一张本案死者阿旦杜亚入住该酒店的登记表格。该表格显示,阿旦杜亚是在去年10月9日入住马来亚酒店。

卢茂灿表示,警方曾在去年前往该酒店,向他索取3卷去年10月9日、18日和19日的闭路电视录影带。之后,警方又在今年5月前往酒店,要求他播放这3卷录影带,以摄下录影中的一些固定画面。

敦玛吉副检察司向法官表示,原本控方要带法官与律师到该酒店观看录影,但是基于操作闭路电视的房间太小,控方决定在下周一于法庭内安装播映机和荧幕,以播放有关录影。

审讯将在明日休庭一天,下周一续审。

现年30岁的阿兹拉,其警阶是首席警长;现年35岁的西鲁则是伍长,两人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谋杀阿旦杜亚。

现年47岁的第三报告阿都拉萨,则被控在2006年10月18日上午9时54分到10月19日晚上9时45分之间,教唆阿兹拉哈德里以及西鲁阿兹哈乌玛谋杀阿旦杜亚。

若罪名成立,三人所面对的刑罚是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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