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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暂无必要召开案中案<br>证人否认警方早知案发地点
Jul 23, 2007 2:00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举国瞩目的蒙古女郎炸尸案审讯今日进入第23天,沙亚南高庭法官莫哈末查基今日决定,暂无必要召开第二场“案中案”审讯,因为控方仍未证明警方所发现的骸骨属于阿旦杜亚。

法官解释说,他将记录控方证人许裴朝首席警长的证词,较后再决定是否接纳为呈堂证据。

“我将根据于控方接下来所提呈的证据,才决定这段供词的重要性。”

“如果无法证明有关骸骨属于阿旦杜亚,召开案中案的问题根本不存在。如果有关证词被接纳为法庭证据,辩方可以再申请召开案中案审讯。”

控方将提呈证据支持证词

控方第20名证人许裴朝(38岁,右图)上周四供证说,警方是在第一被告阿兹拉的带领下,于雪兰莪梳邦水坝的商业高峰(Puncak Niaga)一处丛林,发现蒙古女郎阿旦杜亚遭枪杀复炸尸的地点,并寻获骸骨。

不过,许裴朝的证词却受到阿兹拉的两名辩护律师哈兹曼与古迪的反对。他们认为,许裴朝的证词对阿兹拉不公平,因为其证词里有关阿兹拉的谈话,并未经过当事人的确认。

因此,他们向法庭申请召开“案中案”审讯,以决定是否删除许裴朝的证词。法官表示将在今日聆听控辩双方的陈词后再做决定。

主控官敦玛吉副检察司在今日的陈词中,反对召开“案中案”审讯。他反驳说,许裴朝的证词与本案有关,不应遭删除,而控方将陆续提呈其他证据来证明许裴朝的证词。

法官最终决定,基于控方还未证明有关骸骨属于死者阿旦杜亚,因此目前不需要召开“案中案”审讯,以决定是否删除有关证词。

不过,法官指出,若控方无法证明许裴朝所说的地点,是真正案发地点,抑或寻获的骸骨不属于阿旦杜亚,法庭就不会接纳许裴朝的证词;相反的,若控方举证成功,导致法庭接纳许裴朝的证词,辩方可以再度申请删除证词。

证人透过百张照片确认地点

为了证明阿兹拉带领许裴朝寻获骸骨的地点,就是真正的案发地点,敦玛吉今早向许裴朝出示超过100张照片,要他确认照片上的地点。

许裴朝花了约1句钟的时间,确认照片中的地点与他们寻获骸骨的地点相同,并以记号点出阿兹拉所指的阿旦杜亚遭枪杀与炸尸的两个地点。

在下午的审讯中,许裴朝接受第一被告律师古迪的询问时,承认在盘问阿兹拉,以及在前往寻找案发地点的路程中,并没有向阿兹拉念出刑事程序法典112条文内容,也没有告知阿兹拉,他有保持沉默的权利。

证人全盘否定辩方律师说法

此外,古迪尝试提出另一个与许裴朝证词完全相反的寻找案发地点“版本”,即警方早已知晓案发地点,反而是阿兹拉一无所知,是警方带领他前往有关丛林。不过,许裴朝完全否定了古迪的说法。

古迪:(前往案发地点之前)你是否知道,(隶属武吉阿曼盘问组的)再努丁副警监曾向第一被告表示“阿兹拉,我今天很高兴,我们已经知道案发地点,你不用告诉我们了,(第二被告)西鲁也已经回去了,你就跟着即将到来的华裔警官(许裴朝)”。

许裴朝:我不知道。

古迪:第一被告回答说“长官,如果已经知道案发地点,为什么还要带我去?”

许裴朝:我完全不知道再努丁和第一被告的交谈。

古迪:再努丁告诉第一被告,“阿兹拉,这是命令,你必须遵从,遵从与听从我们的指示,不要发头疯”。

许裴朝:我不知道再努丁和第一被告之间的交谈。

古迪:当阿兹拉从吉隆坡警察总部被带去案发地点时,带他的方式好象是你们已经知道地点。(许裴朝不明白问题,古迪重新发问)你是否同意,当阿兹拉从吉隆坡警察总部被带去案发地点时,你们已经知道案发地点?

许裴朝:不同意。

辩方问题引起众人大笑

尽管许裴朝毫不犹豫地否认所有问题,然而古迪却不愿罢休,继续述说其“版本”。

古迪:(抵达案发地点后)你们指示第一被告下车?

许裴朝:不同意。

古迪:第一被告下车视察四周?

许裴朝:同意。

古迪:你是否同意,这时候第一被告正在思考自己被带到了什么地方?

这个问题如同在法庭抛了一枚笑弹,让沉闷的法庭陷入一片笑声,因为大家都了解,许裴朝不可能知道阿兹拉在想着什么。尴尬的古迪立即更改其问题继续发问。

古迪:如果我这么说,这时再努丁责骂第一被告,并带着他到旷地边缘,那里的一些树木已枯萎,你同意吗?

许裴朝:不同意。

古迪:这时第一被向再努丁表示,“长官,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地方”。

许裴朝:我不知道。

古迪:再努丁指示阿兹拉“前面一点!前面一点!指出来,指出来!”

许裴朝:我没有听到再努丁这么说。

古迪:第一被告告诉再努丁“指什么?我不知道这是什么地方”。

许裴朝:我不知道。

古迪:其实警方已事前知道案发地点,是警方带领第一被告前往该地。

许裴朝: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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