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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读读《林良实言论选辑》再说吧!

2001年9月29日前首相马哈迪医生在民政党全国代表大会上作出“马来西亚是回教国”的“929宣言”。相隔六年,回教国的争议风云又起。这毕竟是怎么一回事?

佐摩教授当年揭示,马哈迪医生嘴里的回教国,其实是Islamic Country,而非 Islam State;虽然两者皆是穆斯林居多的国家。一字之差,失之千里;不在话下,这里不赘。

“非回教党神权式的回教国”

现在的“回教国”语义所指,是哪个意思?7月19日杨白杨前辈在专栏引述马华总会长黄家定的话说,“马华坚决反对推行回教党神权主义式的回教国”。尽管加上这些定语,按照理解,显然另外存在一个“非回教党神权主义式的回教国”。

实情是不是这样呢?首先,1994年3月26日出版的《为国为民:林良实言论选辑》白纸黑字记录,前总会长的林良实医生三番五次,苦口婆心地向民众认真解释我党的立场:

一、马华坚决反对回教国,所以将不会协助回教党所组成的政府(页19);二、人民要确保世俗民主政体(页31);三、大马是个世俗国。因此,宗教信仰的自由不会受到剥夺(页100);四、即使回教刑事法不实施在非回教徒身上,马华也绝对不会支持修宪以使能在国内推行回教刑事法(页101);五、反对党大联合的结果……为吉兰丹人民带来了反民主,反世俗,反人权,反进步,反女权的回教州。(页131)

其次,同年6月18日出版的《万众一心:马华公会45周年纪念特刊》,当时的总秘书陈祖排博士做出同样的报告:“建国时,我们曾为宪法规定世俗国制度作过奋斗。”(页99)

事实上,1992年4月马华中央宣传局通过《拨开回教国的迷雾》的小册子,也对外宣称“马华反对回教党,不等于反对回教;而是因为回教党作为一个政治集团,企图摧毁我国世俗化政体,企图以建立回教国为手段,进行神权统治 ”。(页1)

我们对照今昔之言,自可洞悉脚步的变动;至少辨识出至少1994年以前,马华仍然认可大马是个道地的世俗国,而且并无所谓的“非回教党神权主义式的回教国”。

撇开这些不提,回到国家宪法本原,我们应该明确知道:虽然宪法第3(1)条规定回教是联合邦的宗教(religion of the Federation),雷特宪制委员会说明:这个原则的贯彻不应阻止非回教徒土生居民信奉他们的宗教,同时也不意味我国不是一个世俗的国家。

张文光律师的《三角关系:大马宗教自由法律浅析》(吉隆坡:华研,1990)借助知名的Che Omar bin Che Soh Vs. P.P ([1988]2MLJ55)案例对此“联合邦的宗教”的意思作了法理上的分析:

“这个判例给我们清楚地了解到回教为联合邦之宗教的涵义,只是指在仪式上要用回教仪式来进行而已,如国家元首登基,独立日或其他类似的场合,徐采用回教之祈祷仪式来进行庆祝事宜,但不以意味着回教是本国一切法律的试金石,一切法律必须符合(回)教教义,”(页43)

何谓非世俗又非神权回教国?

此外,宪制白皮书 (42/1957)宣示“回教是联合邦的官方宗教。这个规定,一点也不会影响联合邦作为一个世俗国家现有的地位。” 而且,1962年发布的〈20点马来西亚建国协议〉,第一条就说:

“ 回教作为国教不适合用于砂劳越和沙巴。不反对回教作为马来西亚的国教,但砂劳越和沙巴没有官方宗教。马来西亚现行宪法中有关回教的条款不不适用于砂劳越和沙巴。”

是的,杨白杨先生说得对:“120个青年才俊组成的青年讲师团这次有功课好做了。”凭你们的辩才,一定要终身学习什么是非世俗又非神权主义式的回教国;最起码的,先读读《为国为民:林良实言论选辑》这本锦囊再说吧!胡渐彪,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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