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方律师今日又取得有利判决,他们以对第二被告西鲁不公平为由,向法庭申请删除两名控方证人的部分证词。最后法官同意删除第一项证词,另一项则留待下周一决定。
控方第22名证人卡玛罗斯查曼(Kamaroszaman Othman,44岁,右图)首席警长,今早在沙亚南高庭接受敦玛吉副检察司的盘问时表示,他受令在去年11月6日下午4时10分,于吉隆坡警察总部盘诘西鲁,经过20分钟的盘问后,西鲁表示愿意供出真相及案发地点。
“西鲁说,他愿意供出真相,并指出事发地点。他说,有关事件发生在沙亚南本查阿南(Puncak Alam),靠近雪州水务机构(Puas)蓄水池。该地点是森林,我曾经前往巡查以便在那里打猎。”
这时西鲁的辩护律师卡玛鲁向法官申请删除上述证词,因为它对其当事人构成偏见。
“证词不能接纳为证据,因为它对我的当事人构成高度偏见,法庭必须删除。”
不过,敦玛吉却要求法官把上述证词记录在案,因为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8条文,西鲁的谈话连同他的行为,都是此案的证据。
控辩双方经过一轮争论后,法官决定休庭15分钟以考虑双方的论点,复庭后法官裁决删除有关证词,但是依然接纳其他部分的证词。
警官忘了案发地点路线与地区
隶属武吉阿曼警察总部刑事调查局盘诘组的卡玛罗斯查曼表示,西鲁表明欲告知真相后,他随即通知查案官东尼,并跟随一辆警方四轮驱动车前往案发地点。
不过,受询及案发地点的路线时,他不仅忘了路线,也不知道案发地点属于什么地区。他只知晓,案发地点位于雪兰莪境内,附近有一间玛拉工艺学院。
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词,蒙古女郎阿旦杜亚相信是在去年10月,于沙亚南本查阿南一处丛林遭枪杀炸尸。
法官同意不记录不利西鲁供词
控方在下午传召第23名证人,隶属吉隆坡警察总部重案组的祖卡纳因(Zulkarnain Samsudin,34岁,右图)。
证人在诉说去年11月6日跟随查案官东尼与第二被告西鲁前往案发地点的过程时,提出一些可以被视为西鲁有罪的证词。这时,卡玛鲁立即阻止祖卡纳因继续供证,并向法官提出反对。
法官同意不记录这段谈话,控方也没有提出反对。
控方要法官检讨删除证词决定
接着,祖卡纳因继续说道,“之后西鲁说他能够指出女郎遭炸毁的地点”,不出所料此言再度召来卡玛鲁的反对,指有关证词对西鲁不公平。
主控官敦玛吉反驳说,西鲁只说“女郎遭炸毁的地点”,并没有涉及任何招供,因此不应删除。他也表示,将在控方总结陈词时,要求法官重新检讨删除证词的决定。
最后法官指示控辩双方在下周一提呈陈词,之后才做出判决。
阿兹拉被捕时拥3手机记忆卡
较早前,祖卡纳因在敦玛吉的引导下透露,警方押着西鲁前往案发地点途中,他们曾经驶入一条小径,不过西鲁却表示走错路,之后西鲁再带领他们前往正确的地点。
他说,抵达案发地点时,他看见许裴朝首席警长的四轮驱动车已经抵达该地。
另外,祖卡纳因也表示,第一被告阿兹拉在去年11月1日前往吉隆坡警察总部自首,并由他进行逮捕。
他没收了阿兹拉的一架诺基亚6680手机以及3个手机记忆卡,接着他盘诘阿兹拉长达两小时,不过却一无所获。
没收罗哈妮查红色掀背威拉
之后,祖卡纳因指示其下属逮捕阿兹拉的女友罗哈妮查。当晚11时45分,祖卡纳因连同另外两名警员,押着罗哈妮查前往八打灵警察总部的宿舍,没收罗哈妮查的红色掀背威拉。
根据罗哈妮查早前的 证词 ,她与阿兹拉于去年10月19日晚上,也就是案发当晚,在白沙罗一间独立式洋房前,载走死者阿旦杜亚。
30岁的第一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以及35岁第二被告西鲁伍长,皆隶属警方特别行动部队,两人被控在去年10月19日晚上10时至隔日凌晨1时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现年47岁的第三报告阿都拉萨,则被控在2006年10月18日上午9时54分到10月19日晚上9时45分之间,教唆阿兹拉哈德里以及西鲁阿兹哈乌玛谋杀阿旦杜亚。
若罪名成立,三人所面对的刑罚将是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