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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以亵渎国歌之名控黄明志<br>三民间组织呼吁群起捍卫自由
Aug 10, 2007 6:17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三个跨族群民间组织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WAMI),独立新闻中心(CIJ)与政策研究所(IKD) 对近日一群自鸣正义的政客与媒体,偏狭地攻击文化与艺术表演深表关注,而这些人士最新的攻击对象是旅台生黄明志。

事由黄明志近期录制了一首饶舌歌,取样国歌为副歌,取名“我爱我的国家,Negarakuku”,并放置在youtube 上与人分享。歌曲引来网民上万点击回响,媒体热烈报导,但另有媒体以亵渎种族宗教之罪名攻击之,党政人士进而出言威吓,而部长也扬言创作者不道歉,即以司法行动对付之。

宪赋公民以自由平方式庆祝独立

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主席黄进发,独立新闻中心行政主任嘉雅特莉(V.Gayathry)以及政策研究所行政主任卡立嘉化(Khalid Jaafar)今日联名发表文告强调,联邦宪法赋予全体公民自由以任何和平方式庆祝独立。

“事实上,宪赋自由应当是国庆庆典的核心价值,因为,若无自由,何来独立?”

“我们认为,国家不应以威权的姿态凌驾艺术创作,干预艺术创作自由。马来西亚公民已有成熟度,自行判断与讨论艺术的内容与形式,国家粗暴干预艺术文化等于剥夺公民自由思考的权利,助长国家滥权,并伤害艺术文化自主。”

小麦卡锡横行,压制艺术有先例

这三个民间机构指出,压制艺术早有先例。许多艺术创作者惨遭骚扰、抨击、妖魔化,而作品或遭封杀与检禁,无缘与公众交流。其原因不一而足,这些作品被控诉为“冒犯”或“挑战”国家文化、敏感课题、历史等。这方面的受害者有:重金属与摇滚乐手;电影导演Mohamad Amir、Yasmin Ahmad 和蔡明亮,以及“阴道独白”剧场表演者。

值此国人欢庆马来亚半岛独立50年、马来西亚建国44年之时;“马来西亚”本身却不幸已成为最大的“政治正确性”标杆,每一样艺术与文化作品都被要求符合这标准。虽然没有直接诉诸1950年代“麦卡锡猎巫运动”的语言,某些马来西亚人已经实质围剿他们认为“不符合马来西亚特质”的行为。公民们必须挺身而出制止这种攻击与压迫自由的行径。

它们指出,艺术、文化与文物部近期宣布禁止一切私人举办户外国庆,不啻表明了一种危险的趋势:国家把国家独立纪念或国庆垄断为自己的禁脔与私产。该部要以“亵渎国歌”为名检控黄明志,只不过是上述垄断性思维的延伸。不管是否同意黄明志的观点,马来西亚公民应挺身捍卫自由的权利,以自己喜爱的方式和平地庆祝国庆,全力抵制政界与媒体界小麦卡锡们的胁迫。

“18世纪启蒙理论家潘恩(Thomas Paine)正确地说过:“政府在最好的情况下也只是必要的恶,而在最坏的情况下它完全不可忍受。”1950年代,美国参议员麦卡锡以“忠诚调查”之名,并以“非美国活动”罪名,整肃大批进步、左翼艺术家,制造许多白色恐怖冤案。这显示即便民主国家,国家权力一旦不正当地扩大,可以造成多不必要的祸害。自由民主制度不健全如马来西亚也者,更应引以为戒。”

他们也表明以下三点立场:

1. 马来西亚的《联邦宪法》载明所有公民都有“言论与表达自由的权利”(第10.1.a条款)。虽然《宪法》同时允许国会立法限制这些自由,“改写或以国歌为蓝本再创作”并不在《宪法》所允许的8点内。我们严正提醒,以《国歌法令》对付使用国歌用作艺术创作者,违背自由精神,并可能渎犯宪法,其严重性较“改写国歌或以国歌为蓝本再创作”有过而无不及。

2. 艺术创作只要不构成对他人自由的伤害,任何人都不应因其艺术创作而受判刑。任何人若不赞同特定的艺术表达,应以艺术批评或艺术作品来回应之,而非援引国家权力裁决之。这个原则同等适用在学术、社会、政治、宗教、文化的表达。任何人若不同意某些特定观点,应以自由辩论的方式反驳之,而不是利用国家权力对那些被视为异端者进行检禁消音。如果我们不能坚守这个原则,则保障言论、集会与结社自由的《宪法》第10条款将沦为虚文。

3. 跨族群与宗教的和谐不能以压制表达自由来达成。压制只会让误解和憎惡激化成挫败与愤怒。一旦压制不再有效,决堤的愤怒洪流将席卷整个社会,吞没所有人,结果造成更大的伤害,更遑论表达自由之不存。唯有通过公开与理性的辩论,在每个人都尊重他人的言论自由并不使用或鼓吹暴力的情况下,社会才有可能消解偏执与敌意。若有人因感到被冒犯或侮辱,而对某些观点不宽容,那社会应该推广宽容和相互尊重的价值,而非纵容或鼓励人们以情绪化的方式,回应他所拒斥的观点。如果不是这样,所有人都将要求检禁他所不宽容或感到冒犯的观点,那就不会再有公共讨论的空间。这只会扼杀民主,造成国家独断地裁决重要的事务,而免于公众的监督与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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