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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民间组织疾呼废除煽动法令<br>促制定反仇恨法遏制种族暴力
Aug 23, 2007 7:15 PM
更新: Jan 29, 2008 10:21 AM

8个民间组织今天发表文告,疾呼国会废除压制言论自由的《1948年煽动法令》,并另外制定一项《反仇恨法》来取而代之,以限制族群之间的仇恨。

“压制言论自由不但不能确保社会和谐,反而将适得其反,妨碍了社群之间的沟通、对话、辩论与谅解。真正应该受到限制的是散播仇恨、导致其他个人因为属于某一社群而遭受暴力的言行。”

煽动法令已成为政府近期频频动用的一项法令,以对付日渐崛起的网络异议声音。有关当局在不到两个月内,就两次动用或恫言援引《煽动法令》来对付网络人士。政论网站《今日马来西亚》(Malaysia Today)主编拉惹布特拉(Raja Petra Kamarudin)是在上月遭对付,而最近的受害者则是以国歌为副歌创作饶舌歌曲《我爱我的国家Negarakuku》的24岁大学生黄明志。

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民权委员会、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 (WAMI)、独立新闻中心(CIJ)、政策研究中心 (IKD)、人民国会(People’s Parliament)、回教姐妹组织 (SIS)、妇女发展协力组织(WDC)与公民关怀组织(GCC)是在今日联合发表文告,做出上述呼吁。

刑事法典足以保护国家机关

他们指出,目前的刑事法典已有足够的条文,来保护国家机关免于受到公民叛国性的仇恨、藐视与不满。更重要的是,这方面的考量是必须让位于公民就公共事务,提出正当的批评与不满的权利。

“目前在煽动法令下,所有被视为‘煽动’或有‘煽动倾向’的言论、行为与出版物,都可以被定罪。任何意欲达到以下这两类效果的言行,即(一)对国家机关的仇恨、藐视、不满,包括针对法律或政策事务;以及(二)种族或阶级之间的敌意;都可以被视为有‘煽动倾向’。”

“一如《内安法令》和《大专法令》,《煽动法令》必须废除。当政府在大选前夕对关心国事公民诸多迫害骚扰时,公民社会必须齐心协力反对!”

“反仇恨法”罪行定义要狭隘

他们也强调,为了避免公民与非公民受到仇恨与暴力的伤害,国会应该立法制定一项定义狭隘(narrowly defined)的“反仇恨法”(anti-hatred law),同时自动废除《煽动法令》,以保护公民与非公民,避免他们因为属于特定族裔或宗教社群、性别、信仰或生活方式而遭受语言或肢体上的暴力。

“为了确保有关新法不会被用来限制正当的对话、讨论与辩论,包括触及族群、信仰、意识形态与国家机关等课题者,‘反仇恨法’必须由一个国会特选委员会在公民社会与公众的全面咨询与讨论下制定。唯有如此,马来西亚人的言论自由才能够同时避免在仇恨罪行(hate crimes)与煽动法令之下遭受压制。”

著名导演主讲煽动法令论坛

另一方面,吉隆坡暨雪兰莪中华大会堂民权委员会、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 、独立新闻中心、政策研究中心也将在明天(周五)晚上8时30分于隆雪华堂举办一场题为“马来西亚50年:煽动法令和国家”的论坛。

主讲人包括人权律师兼人民国会发起人哈里斯依布拉欣(Harris Ibrahim)、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卡立惹法(Khalid Jaafar)、回教党中委兼研究中心主任祖基菲阿末(Dr Dzulkifli Ahmad)和著名本地导演兼部落客耶斯敏阿末(Yasmin Ahmad,右图)。

有关论坛将探讨我国是否需要煽动法令来保护国家和维持社会安定,它对国家的影响,以及是否应该有一套创新的方式来保护国家和维持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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