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为何狠批警方,谕令赔偿伊娃娜母亲110万?
【今分析】 以简单直接的语言,为你梳理脉络
高庭昨天做出标杆性裁决,裁定警方等多方在调查荷兰模特儿伊娃娜(Ivana Esther Robert Smit)命案时严重疏忽与失职,而需向死者母亲赔偿110万令吉赔偿金。
随着高庭也针对此案件发出其他庭令,包括职务履行令(mandamus order),有者认为,这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受害者家属开启法律追诉之路,使他们得以对政府及警方提起法律行动。
本篇《今分析》将回顾这宗案件背景,并梳理高庭最新的判决内容。
【今分析】 以简单直接的语言,为你梳理脉络
高庭昨天做出标杆性裁决,裁定警方等多方在调查荷兰模特儿伊娃娜(Ivana Esther Robert Smit)命案时严重疏忽与失职,而需向死者母亲赔偿110万令吉赔偿金。
随着高庭也针对此案件发出其他庭令,包括职务履行令(mandamus order),有者认为,这将为其他类似案件的受害者家属开启法律追诉之路,使他们得以对政府及警方提起法律行动。
本篇《今分析》将回顾这宗案件背景,并梳理高庭最新的判决内容。
伊娃娜命案发生了什么事?
伊娃娜(Ivana Esther Robert Smith)是名18岁荷兰籍少女,她于2017年12月7日约下午2点被发现,裸身陈尸在吉隆坡Cap Square公寓6楼的阳台,据称是从20楼的某单位坠下。
20楼的单位居住者是对美国籍夫妇——亚历克斯(Alex Johnson)与露娜(Luna Almazkyzy)。闭路电视录影显示,死者和两人前一晚曾一起出现在电梯间,警方也一度逮捕夫妇三天问话。
最初,警方依据“猝死报告”(Sudden Death Report)把案件定性为自杀。但死者母亲克丽丝汀娜(Christina Carolina Gerarda Johanna Verstappen)质疑该结论,除了指控警方存在渎职和失当行为,也不排除案件存在他杀的可能。
解剖报告则说明,死因是胸部及腹盆部创伤,且符合从高处坠落的情况。
2019年3月8日,验尸庭裁定伊娃娜死于“不幸事故”(misadventure),推翻了“自杀”的说法。尽管如此,不满的克丽丝汀娜同年向高庭提出上诉。
高庭法官柯林(Collin Lawrence Sequerah)在2019年11月22日推翻原判,裁定死因属“被某人或不明人士致死”,并谕令总检察署指示警方重新展开深入调查。
由于案件没下文,克丽丝汀再度于2020年11月20日入禀高庭,起诉全国总警长、查案官费查(Faizal Abdullah)、内政部长和马来西亚政府。
昨天,高庭再度裁定克丽丝汀胜诉。
2. 警方犯下哪些调查失误?
第一、警方在尚未进行充分法医检验及初步调查前,便仓促将案件定为自杀,忽略他杀的潜在可能。第二、犯罪现场处理不当,由于未封锁伊娃娜生前最后出现的单位,导致现场遭清理和污染,毁坏重要证据。
警方也忽视关键鉴证证据,如死者手臂上的抓痕、与坠楼不符的头部创伤,以及与疑犯亚历克斯有关的DNA痕迹,均未被重视或调查不充分。
不仅如此,警方允许亚历克斯和露娜在扣留期间使用手机,以致对方安排人员清理现场,等同于默许毁灭证据。
此外,鉴证程序延误及不完整,包括未记录有助于估算死亡事件的尸体温度、没调查阳台上的多个脚印、未妥当地分析闭路电视录影、鉴证人员在8小时后才抵达案发现场,结果下雨削弱了证据的完整性。
根据高庭承审法官罗玛华(Roz Mawar Rozain)撰写的判词,警方漠视荷兰法医专家法兰德古(Frank van der Goot)在验尸庭上的证词。该专家否认自杀的说法,并指出死者体内有酒精和毒品残留,头部内侧皮肤的异常创伤和上臂的抓痕,与坠楼致死不符。

3. 警方在2019年判决后做了什么?
昨天的判词点出,虽然高庭2019年下令将案件重新定性为谋杀,警方却未有效展开调查,且仍由同一名调查官,即费查主导,导致调查进展停滞。
费查在供证时辩称,案件“仍在继续中”和“没有结案”,但却无法为此举证。
当局在2019年判决出炉5天后,成立了专案小组,但法庭同样没获得任何显示有继续调查的证据。另外,当时也成立了法医病理医学专家委员会,以就马来西亚与荷兰的验尸报告提供第二意见。然而,该委员会的评估结果未提交给法庭作为记录。
法庭也发现,警方仅要求国际刑警发出蓝色通报(Blue Notice),未发出具拘捕力的红色通报(Red Notice),导致无法被有效追缉潜逃国外的嫌疑人。
4. 法庭对答辩方作出哪些裁决?
高庭认定,涉案警员和政府机关存在多项违法行为:包括公职人员违法行为(Mal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即错误将案件定性为自杀并漠视证据。
然后是“行为不当与不作为”(Misfeasance and Non-feasance),即未妥善履行调查和保全证据的合法职责。
同时,答辩方也被指“违反谨慎义务”(Breach of Duty of Care),而未能为死者家属展开合理、专业的调查;“违反法定职责”(Breach of Statutory Duties),包括违反了《1967年警察法令》、《刑事程序法典》及相关死亡调查程序。
此外,他们也涉及“藐视司法命令”(Contempt of Judicial Order),未能执行2019年高庭要求将案件重新列为谋杀案,并重新调查的指示。
5. 起诉方获得多少赔偿?
高庭裁定答辩方,需赔偿起诉人110万令吉。
这笔赔偿包括:50万令吉的一般性损害赔偿,用于赔偿因调查失误造成的情绪困扰、精神创伤、无法获得真相的痛苦,以及因此产生的相关经济负担;30万令吉的加重性赔偿,因答辩人专横且压迫性的行为;以及30万令吉的惩罚性赔偿,旨在惩治严重渎职并遏止未来的制度性疏忽。
此外,法庭谕令,赔偿金额自判决日起按年利率5%计息,而答辩方也须支付10万令吉的堂费。
6. 除了赔偿,法庭还有哪些指令?
高庭也下令,警方将主要调查官调离现有专案小组,同时必须依照2019年高庭的指示,立即展开彻底的调查。
警方也受促从判决日起,每三个月向总检察署汇报调查进展,总检察署则应审慎评估证据的充分性,并立即采取下一步行动。
7. 为何其他政府机关难逃其咎?
法庭裁定所有答辩人均须承担责任,惟各自所依据的法律基础及责任程度有所不同。
第二答辩人,即查案官费查须承担主要的个人责任,因其直接涉及失职和不作为,包括疏忽、违反法定职责以及未遵守2019年高庭指示。
第一答辩人全国总警长则须对下属的行为与不作为承担间接责任,同时须承担直接的制度性责任。理由是警队的监督机制存在系统性疏忽,未能确保调查工作遵循适当标准,尽管程序缺失已明显浮现,却未采取有效纠正措施。
不仅如此,全国总警长在2019年高庭发出指示后,仍让失去中立性和明显有利益冲突的费查留任专案小组,同时也未能对专案小组进行实质性监督,导致其形同瘫痪,缺乏问责与进展。
第三答辩人内政部的责任较为有限,但在行政监管方面仍有失责,比如追踪逃往国外的嫌犯和证人,以及确保当局遵守高庭指示。
第四答辩人,即马来西亚政府则在法定架构下承担间接责任。
8. 本案判决对执法系统有何意义?
法庭在判词的总结点出,本案反映了执法机关在履行调查职责方面的严重失职。尽管法庭理解,复杂案件的调查过程面临各种挑战,然而证据明确显示,多项调查程序严重偏离既定标准,最终导致起诉人被剥夺了获得司法公正的权利。
法官也强调,这项裁决并非批评整个警队,而是点出亟需纠正的特定制度失误。
“所判赔偿不仅具有补偿性意义,也具有威慑作用,彰显公共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必须具备应有的谨慎态度与问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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