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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制裁幽会非回教徒建议<br>律师公会和马华公会齐反对
Apr 3, 2008 4:48 PM
更新: 12:03 PM

两回教组织提出的立法制裁被发现与回教徒幽会的非回教徒的建议,已经招致党团的反对。马来西亚律师公会与马华公会,皆以回教法不能实施在非回教徒身上为由,无法苟同这个建议。

根据报章报道,回教知识研究所(IKIM)及大马回教司法局(JKSM)昨日在一项重新检讨大马回教法的研讨会上提出“非回教徒一旦被发现和回教徒幽会(khalwat),也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在民事法庭设立回教法庭(Syariah Bench),以处理不同宗教人士的案件” 的建议,并声称将把此建议交由总检查署决定如何把它拟定为法律。

回教上述庭法官莫哈末阿士里说,“我们没司法权判决和回教党幽会的非回教徒有罪。回教徒可以在回教法庭接受制裁,而非回教徒在民事法庭受审,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此外,这项研讨会也建议让触犯幽会、涉及性交易、喝酒的回教徒接受更重的惩罚,最高刑罚比现有的惩罚重四倍。

非回教徒身上施加回教法

ambiga sreenevasan 律师公会主席安美嘉(左图)发表文告指出,律师公会对类似的建议感到不安,因为这犹如把回教法实施在非回教徒身上。

“这在原则上是错误的,并触犯宪法第11条所赋予的信仰自由基本权益。在一个没信仰有关宗教的人士身上施加宗教法是一项严重的不公平。这个建议是完全不能接受的。”

此外,安美嘉也不认同研讨会提出加重惩罚的建议,以及设立一个改造中心来制裁那些触犯各种有关“道德和信仰”过失的回教徒,因为国内曾经发生过火的“反幽会”和宗教警察政策举措。

她认为一个进步和中庸的政府,在处理公民私生活及道德问题上必须采取缓慢的态度,尤其是在一个多元的社会中,动用公共资金来管制公民的私生活的举动。

律师公会呼吁有关方面,把注意力集中在更迫切的议题上如肃贪,多过关注个人的私生活。

姚长禄认为建议不切实际

yew teong look 马华副组织秘书姚长禄(左图)也指出,依据宪法的规定,回教法根本不可能用于非回教徒身上,因此“非回教徒被发现与回教徒幽会应该受到法律对付”的建议是不切实际的。

姚长禄发表文告指出,联邦宪法第9附录第2表1项已清楚阐明,“…回教法庭之组织与诉讼程序,回教法庭只能对回教徒及有关本节所述各事项有管辖权,而——除联邦法律赋予权力外——对其他犯罪无管辖权…”。

他说,这也直接点出了,回教法庭只能管辖与审判回教徒,非回教徒根本不会被回教法庭所限制。

刑事法典与回教法有冲突

姚氏也表示,民事法庭的刑事法典,罗列400多条刑事法案,部分法案与回教教义有冲突。

“在刑事法典中,幽会与饮酒都不是罪行,但在回教法典中却是罪行。因此,若有关单位在民事法庭里设立Syariah Bench,一些司法判决将出现矛盾,也可能因此违宪。”

姚长禄强调,在大马这个多元种族国家,国民不应把自己的宗教标准强套在其他种族身上。

“相反的,我们必须捍卫联邦宪法赋予人民的公民权力,也必须尊重其他族群的宗教自由及司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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