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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特拉获人身保护令今午放人<br>法官指内政部长行事超越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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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ja petra and judiciary 目前在内安法令下被扣留的著名部落客拉惹柏特拉申请的第二项人身保护令获准,法官谕令当局立即释放柏特拉!

沙亚南高庭法官赛阿末(Syed Ahmad Helmy)今早宣判,虽然内安法令并非违背宪法,但是内政部长却没有根据内安法令行事,因为柏特拉被扣留的理由并不在该法令第8条文的权限范围之内。

raja petra kamaruddin habeas corpus case 071108 02 有鉴于此,法官批准柏特拉所申请的人身保护令,并且谕令当局立即释放他。当法官作出这项裁决后,庭内的50名柏特拉支持者顿时当场拍掌欢呼,而柏特拉妻子玛丽娜李也和女儿激动地相拥。

谕令在下午4点前带人到法庭

不过,由于目前柏特拉仍然被扣留在霹雳州的甘文丁扣留营,因此法官下令当局必须在下午4点前,将柏特拉带到法庭来释放。

柏特拉是在9月12日被警方援引内安法令第73(1)条文扣捕长达10天,后来再遭内政部送往霹雳太平甘文丁扣留营延长扣留2年。

根据内政部长发出的扣留令,柏特拉是因为在《今日马来西亚》网站上刊登嘲弄和侮辱穆斯林、回教和先知莫哈默德的文章和读者留言,将会引发穆斯林社会的愤怒和担忧及宗教之间紧张关系,以及刊登诋毁国家领袖和虚假的文章,引发人民痛恨政府,进而威胁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而被扣留。

他共入禀法庭申请两项人身保护令,分别要求法庭宣判警方和内政部的扣捕行动不合法。

一共入禀申请两项人身保护令

柏特拉是针对警方在9月12日援引内安法令第73(1)条文的逮捕行动,申请第一项人身保护令。在该条文底下,警方有权扣留长达60天,之后再决定是否延长扣留。

内政部长赛哈密在该项保护令的审讯前夕,援引内安法令第8条文,延长扣留柏特拉两年。

因此,柏特拉代表律师于9月30日入禀第二项人身保护令,以便挑战赛哈密所批准的延长扣留合法性。今日审讯的也是柏特拉的第二项人身保护令申请。

内安法令不仅用来对付共产党

赛阿末是在今早9点10分开始阅读其判决。针对宪法问题,他指出,为了维护国家安全,联邦宪法第149条文允许国会通过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法令。

法官指出,内安法令主要是处理3种问情况,即国家安全、重要公共服务或经济受到威胁,因此是处在宪法第149条文的权限之内。

针对诉方律师指内安法令只是用来对付共产党的说法,赛阿末则表示,政府草拟内安法令的确是为了对付共产党,但是他认为这项法令也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任何威胁。

“没有任何论点能够证明内安法令第8条文违宪。”

不合法行动不受排除条款保护

针对高庭是否有权聆审这项人身保护令申请的问题,赛阿末首先裁决说,内安法令第8B条文已经排除法庭对部长决定进行司法检讨的权力。因此,他只能聆审政府是否符合程序需求行事,部长是否具有恶意不再是一项课题。

虽然如此,法官随后却强调,部长也必须在内安法令的权力范围内做出决定,否则其决定将变成不合法。他援引例子说,部长不能指控某人头发红色而扣留她。

“部长所给予的扣留理由,并不落在内安法令第8条文的权力范围之内。部长必须合法地行使其权力,任何不合法的行动都不能受到排除条款(ouster clause)的保护。”

因此,赛阿末裁决允许拉惹柏特拉的人身保护令申请,并下令立即释放拉惹柏特拉。

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杜苏吉莫达(Dusuki Mokhtar)较后受记者询问时表示,这意味着法官不认同柏特拉的行为威胁国家安全。

玛丽娜:感谢法官勇敢裁决

raja petra kamaruddin habeas corpus case 071108 03 玛丽娜李(左图)较后在法庭外一脸欣喜地表示,她非常感谢法官作出这项“勇敢的裁决”。

她也感谢其他部落客和支持这一路以来的支持。

柏特拉曾在2001年4月10日,与其他9名公正党领袖与烈火莫熄运动分子一起被内安法令扣留。拉惹柏特拉是在2001年6月2日获释。

raja petra kamaruddin habeas corpus case 071108 01 1950年出世的柏特拉出身雪州王室,他与雪州苏丹是堂兄弟。他所负责的异议网站《今日马来西亚》,于8月杪遭马来西亚通讯与多媒体委员会(MCMC)封锁。

虽然内阁较后下令解禁所有被封锁的网站或部落格,包括撤销《今日马来西亚》的封锁令,但是柏特拉对这项突如其来的“解锁令”仍深感质疑,并怀疑政府拥有隐议程,结果就在隔天遭内安法令逮捕。

赛哈密曾表示,由于柏特拉所负责的《今日马来西亚》网站出现一些侮辱回教与先知的留言,因此当局可以援引内安法令对付拉惹柏特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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