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民政党主席林敬益被马来报章披露有“废除”(字面意思为“遗忘,搁置”)本国原始社会契约的倡议。据报导,这项倡议是认为独立之初所作的社会契约(指宪法),并未符族群间之合理、平等分权的意义,反有矮化华、印二族的趋向与作用,故宜“搁置”。当然,林敬益第二天便马上澄清这不是他本人的意思,今日(十六日)甚至作状要进谒首相,以释众疑。

巫青对此的反应可想而知,该团长希山慕汀甚至“警告”各造不得重提或质疑远在独立之初既已被各族群所接受、认可的社会契约,且将为之捍卫云云。

社会契约不得质疑?

从到目前为止的整体事件来看,有两点或值得一提:

(一)林敬益说他没有这个意思,马来报章(尤指《马来西亚前锋报》)却说他有,表示马来社会对此社会契约之未符族群间之合理、平等之分权要求亦甚心知肚明(所以藉林敬益之口说出来);

(二)此社会契约是“万年法”,一经签定,即不得再质疑;

关于第一点,马来社会心知肚明却安于此不合理、平等之社会契约,原因甚为简单:一方面他们既是这种契约下的受惠者,另一方面也跟马来社会的整体道德良知与勇气还未发展到足以否定它的阶段有关。

至于第二点,不过是表达受惠者之不愿此受惠地位受影响、改变的主观意愿,但却与社会契约(一如民选政府)得按期更新以期更合理、平等之表现之作法有不符。

不过,整体事件更令人忧心的倒是,从巫青团的这些“青年”到林敬益的这个“老人”阶层对本国原始“社会契约”的认识看来,人们已经误把当时一些“暂定条款”视为“万年法”,遂使此不合理、平等之措施有恒常化之可能。

服从社会契约有原因

所谓“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说穿了不过就是个人之愿意服从政府、国家的那些道德与政治之理由。当初华、印二族之所以愿意接受、服从“独立宪法”的社会契约,其故即在马来语为国语但其它语文得在民间流传、伊斯兰教为官方宗教但其它宗教得以和平方式倡扬、马来族有“特别地位”(special position)但十五年后得检讨其合理性等等。换句话说,人们之愿意服从这些约定,背后均有其各自之原因与背景,这是今天谈论社会契约的我们宜加以留意者。

这当中尤须一提的是,现在人们口中的“马来特别地位”在当初其实是“暂定条款”,其意有类时下“扶弱政策”(affirmative action)之用。所以,当时代表联盟政府与英方里德宪制委员会(Reid Commission)起草宪法的阿都拉萨(后于1970-76年间出任大马首相)就言明:“关于马来特别地位的问题,将会增订一条审查条款(a provision for review),我们的建议是独立后的十五年”。苟非如此,如近年撰有《马来亚宪法的产生》一书之作者Joseph M. Fernando所言,英方或恐不会如期让大马于1957年8月31日的那一天独立。

不符争议的社会契约是否值得服从?

所以,巫青团这些“青年”忘记了眼前这些不合理、平等的约定均有其当时的“但书”(proviso clause)条件,此或情有可原;但是,连林敬益这样经历过独立时期的政治老人也忘记了这些“但书”的存在,还急于澄清自己并没有说过类似的话(他不是反该告诉国人宪法的真相吗?),似乎有点说不过去。

尤为重要的是,当初人们之所以会有如上“暂定条款”之认识与规定,其故即在社会契约仍受制于若干具体的文明原则。最起码的,也许是:如果社会契约谈的是人们愿意(或不愿意)服从政府的一些道德或政治的理由,那么一个并不符合道德、正义的理想的社会契约是否值得人们去服从呢?显然,刻下急于澄清的林敬益和决定为之捍卫的希山慕汀二者之间,似乎还不是要澄清或捍卫这一种意义的“社会契约”,著实让人为这个国家的前途感到担心。

注:作者为新纪元学院学术研究中心研究员

萨迦1927年(兼2005年)8月16日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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