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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今日裁决,大专法令中允许国立大学向学生采取纪律行动的第15(5)条文,已经违反了宪法和言论自由。

上诉庭是在国民大学4名学生提出的上诉案中,推翻吉隆坡高庭此前的裁决,做出这项标杆宣判。

高庭在去年9月宣判 ,国大援引大专法令对付学生,是符合宪法的举动。不过,4名学生较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以寻求推翻高庭的决定。

上诉庭共有三名法官聆审此案,即刘国民、希山慕丁尤努斯(Mohd Hishamudin Mohd Yunus)及林顿(Linton Albert)。

只有刘国民维持高庭的裁判, 希山慕丁及林顿都认为,大专法令第15(5)条文违宪和侵犯言论自由。

参与补选活动被对付

NONE 4名国大学生分别是希尔曼(Muhammad Hilman Idham)、依斯迈(Muhammad Ismail Aminuddin)、阿兹林(Azlin Shafina Mohamad Adzha),以及温京才。他们是因为参与乌雪补选而面对校方的纪律对付。  

他们是入禀申请书起诉大马政府、高教部长和国大三方,要求高庭宣判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已抵触联邦宪法,特别是第 10(1)(a)条款。

他们也要求高庭裁决国大援引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采取的纪律行动不合法。

备受争议的大专法令第15(5)(a)条文,主要是禁止国立大专生支持、同情或反对任何政党,因此被视为侵犯宪法第 10(1)(a)条款赋予每个公民的言论,集会及结社自由权力。

国大校方将提出上诉

上诉庭这项裁决,将有助那些因为参与集会或助选而遭停止学籍的大专生,挑战大专校方的决定。

国大代表律师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表示,国大将提出上诉。

没有与公共秩序挂钩

NONE 希山慕丁尤努斯在其长达21页的判词中指出,言论自由是获得多个人权文件承认的一个基本权益,这点也已获得《世界人权宣言》第19条文和《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文阐明。

他说,本身无法看见大专法令有关条文,如何与公共秩序或道德扯上关系。

“我不明白,一个对政党表示支持或反对的学生,如何损害或颠覆公共秩序或道德?”

“难道政党不是进行合法政治活动的合法单位吗?难道政治领袖,包括部长,中央和州立法机构的成员,不是政党党员?”

不准向政党表态讽刺

希山慕丁尤努斯表示,大部分的大专生已经成年。

“他们可以签署合约。他们可以起诉人或被起诉。他们可以结婚,成为父母承担父母之责。如果他们已满21岁,可以在全国大选投票。他们可以是企业董事。他们可以成为社团的成员。”

“然而讽刺的是,他们却被告知,从法律角度而言,他们不准发表被视为支持或反对一个政党的言论。”

阻批判思维健全发展

他认为,大专法令第15条文阻碍大专生批判和原创思维的健全发展。

“大学应该是栽培改革者和思想家的温床,而不是出产接受机器人式栽培的学生。”

“显而易见,有关条文不只适得其反,其实也是一种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