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委员会今日决定,所有在大选投票日工作而无法投票的记者,都可以申请成为邮寄选民。

这也是我国史上,媒体人员首次能够通过邮寄选票来落实民主权利。

选委会主席阿都阿兹今午是与媒体组织代表,举行长达两个小时的会议后如此表示。

“选委会同意国会特委会的建议,记者可在2003年选举(邮寄选票)条例第3(1)(f)条文下,向本身选区的选举官申请成为邮寄选民。”

他也表示,选委会将在3月6日会见国会特委会,汇报这项决定。

将与媒体组织合作登记

根据选委会,只要获得雇主签名认可,所有在投票日当天被派往本身选区外工作的媒体人员,包括编辑、记者、摄影记者和辅助人员,都可以申请成为邮寄选民。

选委会副主席旺阿末表示,他们需要雇主签名,是要确保这项措施不会受到滥用。

阿都阿兹也解释,在现有的条例之下,已经登记成为普通选民的媒体人员,只能在提名日之后才能申请成为邮寄选民,条件是他们的选区出现竞选。

“不过,选委会准备在行政层面和媒体组织合作,在提名日之前就收集有资格成为邮寄选民的媒体员工名单。行政工作可以更早进行。”

当选举官同意媒体申请之后,这些邮寄选票就会寄到媒体人员工作的地点,而媒体人员必须在投票日下午5点之前将选票邮寄到选举官。

他们的登记资料将在全国大选后重新恢复成为普通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