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法院判定之前裁决无效
森州禁跨性人易装条例复活
联邦法院今天以技术理由,推翻过去法庭就跨性人男扮女装案件所做出的裁决。
随着这项裁决,1992年森州伊斯兰刑事法(Negri Sembilan Syariah Offences Enactment)第66条文,即禁止男扮女装的条例,恢复合法。
联邦法院今天一致同意森州政府提出的初步反对,认为跨性人对第66条文的挑战不应以司法审查形式执行。
联邦法院法官劳勿斯(Md Raus Sharif)表示,该申请应该通过高庭转介,再直接上到联邦法院,而通过援引联邦宪法第4(3)和4(4)条款的司法审查程序。
“由于这是在挑战州法律的合法性,它应该转交联邦法院。”
案件一开始就无效
因此,劳勿斯表示,案件一开始就无效,因为上诉人应先把申请提交到联邦法院申请准令才提问,因此联邦法院一致推翻高庭和上诉庭之前的司法审查裁决。
无论如何,联邦法院没有裁示堂费事宜。
跨性人的提问是,森州伊刑法第66条是否违反了联邦宪法第5(1)、8(1)、8(2)、9(2)和10(1)(a)条款。
联邦宪法第5(1)条阐明人有活得尊严的权利;第8(1)说明人人在法律前皆平等,受同样的法律保障;第8(2)条说明不应有性别歧视;第9(2)条阐明行动自由;而第10(1)(a)则表明言论自由。
其他四名联审的联邦法官是阿末马洛(Ahmad Ma'arop)、哈山拉(Hasan Lah)、阿扎哈(Azahar Mohamed)和查哈拉依布拉欣(Zaharah Ibrahim)。
或向联邦法院再禀
今天判决开始之前,非政府组织“姐妹要正义”(Justice for Sisters)在场发放媒体指南,让媒体了解性别认同和跨性群体的议题。
今天也有不少本地及外国大使馆官员,以及国际人权组织出席。
代表三名兴讼跨性人的律师是艾斯顿(Aston Paiva,见图)。他说将会和当事人讨论是否直接向联邦法院提出挑战申请。
“更重要的是,上诉庭的判决认同跨性群体的权利。”
无论如何,代表森州政府的律师沙菲宜(Muhammad Shafee Abdullah)则说,今天的判决说明第66条文仍是合法和合宪的。
3名跨性人祖再里(Muhamad Juzaili Mohamad Khamis)、苏库(Syukor Jani)与费鲁(Wan Fairol Wan Ismail)于2010年遭森州宗教局逮捕,并在《1992年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被控上伊斯兰法庭。
他们于2011年入禀司法检讨挑战这项伊斯兰法律,并把森州政府、森州宗教局与总监、伊斯兰法执法与检控单位主任列为答辩人。
芙蓉高庭于2012年10月裁决第66条文合宪,而兴讼人生为男人,且是穆斯林,须遵守伊斯兰教义。
不过,他们在败诉后,再向上诉庭上诉,并在去年11月7日上诉得直,上诉庭当时 宣判 ,森州伊刑法第66条文违宪,进而视为具标杆意义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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