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versity/异样是一个关注国内性别议题的团体,我们声援一宗跨性别者的诉讼案。
四名跨性别者在芙蓉被1992年森美兰州伊斯兰刑事法第66条文(Seksyen 66 Enakmen Jenayah Syariah Negeri Sembilan 1992)提控,该项条文内容为:“任何男性只要在公共场所穿女性服装或有如女性的行为举止,可被罚不超过一千令吉或坐牢不超过六个月或两者兼施。”就因为森美兰有这条法令,许许多多的穆斯林跨性别者被逮捕,被控告至少一次,有者甚至因此而坐牢。
不过这次她们选择在森美兰高庭展开司法覆核(judicial review)(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No. 13-1-2011)。因为这条法令显然违反了马来西亚宪法第八条第二项(人人享有平等),以及宪法第十条文第一项第一款(言论和表达自由)。然而在2011年2月,森美兰最高法庭拒绝她们的上诉,原因是法官认定第66条文并不触犯宪法和伊斯兰教义(Quran, Hadith, Ijmak and Ijtihad)。此外,法官也诠释,她们身为穆斯林,是受到国家宪法和伊斯兰法管制的。再者,法官也阐明第66条文并违反宪法第八条第二项,因为她们的性别就是男人。对法官而言,“性别”是根据出生时的生理性别而定,不管该跨性别者是否已经进行跨性手术。
但宪法第八条文第二项内容是:除了本宪法所明确允许之外,不得以宗教、种族、血统、出生地或性别等理由,在任何法律上,或在政府当局的任职与工作上,或在有关财产之获得、拥有与剥夺相关的法律行政上、或在有关交易、商业、专业、事业与职业的建立与运作上,对公民加以歧视。而控告她们的伊斯兰刑法显然歧视她们的社会性别(gender),使得该条伊斯兰刑法与宪法不符。
此外,宪法第十条文第一项第一款内容是:每个公民皆有权自由发言及表达。而森美兰州伊斯兰法第66条文限制她们穿著的自由,这与宪法所赋予的自由相悖。
这场诉讼案有著重大的意义,除了可以让跨性别者自由地做自己,也有机会让司法宣判跨性别族群如其他马来西亚公民享有一样的权利。
目前这起司法审核正在进行诉讼的阶段。我们呼吁,任何支持这个上诉案的个人和团体都应关注此事,因为跨性别人权也是基本人权。在争取国内民主自由的同时更不应忽视其他弱势族群的基本人权。
延伸资料链接:
1.(新闻报导)Malaysia: Court to Rule on Transgender Rights?http://goo.gl/YpgCsU
2.(新闻报导)Transgenders challenge state syariah law in court ?http://goo.gl/qOt76h
3.国内歧视跨性别的法律:http://justiceforsisters.wordpress.com/law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