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上的“异端”是指和正统或正信(orthodoxy)有所不同的宗派或错误的教导, 它作为“正信”或“正确”的对立面,经常被归类为“偏差”、“错误”、或靠近“魔鬼”的一方。

在西方中世纪的信仰社群或在今日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国度,信仰上的异端往往被视作反社会的偏差罪行,它的处罚甚至比一般的反社会罪行如偷窃等来得更为严厉。

宗教权威压制的对象

有趣的是,“异端”必须要在宗教发展成一套制度化的社会或政治体系,拥有制约大众生活的权力,并形成大众都服从的权威时,其对该社会才具有意义。如学者Kurt Rudolph(1995)认为,如果一个社群没有固定规范的教义(按:如一些奉行泛灵信仰的原始部落),该社群就没有异端宗教的空间。

也就是说,当一个社群把某种形式的宗教权威视为“正信的宗教”,并以之来塑造规范社群成员的“正确行为”(orthopraxy)时,异端就被赋予了“偏差行为”和“反宗教”的地位,以反证“正信宗教”和“正确行为”的正确。

因此,我们可以说异端宗教不单是对既有的宗教权威和其规范的反动,也是一种让正信宗教权威施以惩罚和压制的对象,以向人们展示其威吓力量,从而巩固其霸权的领导地位。

马哈迪时代查缉异端

什叶派(Syiah)穆斯林占全世界伊斯兰信徒10%左右,多分布于伊朗、伊拉克、阿塞拜疆和巴林,是一股不可忽视的宗教力量。自先知穆罕默德去世不久它和伊斯兰的主流逊尼派(Ahli Sunnah Wal Jamaah)分裂自今,他们互控异端,双方也多次发生大模规的流血冲突,最近的叙利亚和伊拉克内战的主要远因也是源自这两大派系的分歧。

马来西亚各州的宪法或伊斯兰法都有明载州的官方信仰是逊尼派伊斯兰,惟马来西亚自有伊斯兰以来就有什叶派的传播,目前他们的信仰者多属19世纪阿拉伯或伊朗裔的移民后代,始终占国内穆斯林人口的极少数,他们过去倒也与其他穆斯林同胞相安无事,数百年来双方也从未有过任何冲突的记录。马来西亚官方大规模查禁什叶派活动,逮捕什叶派信徒事实上是从马哈迪首相时代(1981—2003)才开始出现。

1979年1月伊朗什叶派最高精神导师科梅尼(Khomeini)暴力推翻亲美的世俗化政府,创造了当代第一个政教合一什叶派伊斯兰国家,科梅尼不但指责沙特阿拉伯皇室等腐败的行为,他更号召全球穆斯林推翻“非伊斯兰”的政府。

科梅尼的崛起使什叶派原教旨主义声势大振,连一些逊尼派穆斯林都大受感召,纷纷诉诸武力,要求在各地建立政教合一的神权国家。

1981年10月一群穆斯林激进份子武装攻击柔州峇都巴辖警局,造成8死23伤的惨剧,这起事件使初上台的马哈迪意识到激进伊斯兰对国家安全的危害,开始一边积极推动伊斯兰化政策,安抚和收编伊斯兰保守势力,一边又注意查缉异端伊斯兰在马来西亚的活动。

连串压制什叶派行动

1984年9月国民裁决委员会(Jawatankuasa Fatwa kebangsaan)议决限制什叶派伊斯兰在马来西亚公开传播,但尚未禁止什叶派信徒本身的内部活动。1994年开始马哈迪政府全面查禁著名的伊斯兰澳尔根(Al-Arqam)教团,进一步升高了政府对少数伊斯兰异端的压制。

1996年5月5日,国民裁决委员会终于议决马来西亚穆斯林必须要在信仰、规范和精神上皆奉行逊尼派的伊斯兰教义,任何人都不准传播逊尼派以外的教义。

由于马来西亚伊斯兰事务是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国民裁决委员会在是项裁决中呼吁联邦宪法以及州宪法修法明载此项规定。此后两年之内,吉打、马六甲、森美兰、槟城、联邦直辖区、登嘉楼和雪兰莪的伊斯兰理事会纷纷对此项裁决作出回应,先后作出各自的裁决公告追认此项决议,是项决议严重影响了国内世代信仰什叶派的少数穆斯林。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1990年代以来已经有不少逊尼派的马来青年转信什叶派,据悉人数已超过20万人,这无疑是对官方正信伊斯兰的严重挑战。

在这个背景之下,1997年11月有10名什叶派伊斯兰信徒基于“散布异端信仰”的理由在内部安全法令(ISA)下被逮捕,他们在扣留营被要求宣誓效忠逊尼派伊斯兰后才被释放。

NONE 2001年1月又有5名什叶派信徒被逮捕,其中有两名被扣留60天后释放,另外3名被延长扣留2年,其中2名被扣留两年期满在2003年被释放,另外1名再被延长扣留,一直到2004年才被释放。虽然如此,什叶派信徒仍然继续活动,转信者有增无减,最终导致雪兰莪伊斯兰教局(JAIS)在2010年12月18日突击一场在Seri Gombak区的大型什叶伊斯兰聚会,一举逮捕了200位信徒。

一时之间主流媒体大肆报导什叶伊斯兰的威胁,在舆论的鼓吹下,2012年初霹雳、柔佛和玻璃市的伊斯兰理事会也终于公告禁止什叶伊斯兰的活动,目前全马只剩下彭亨、吉兰丹、砂拉越和沙巴四州没有公告取缔什叶伊斯兰。

因此,最近内政部和伊斯兰发展局大张旗鼓要求查禁什叶派的活动,不过是政府对伊斯兰异端一系列压制的延续,而这一连串的压制行为显示出马来西亚的宗教管理已经走向威权化。

修法惩戒异端与叛教

众所周知,马哈迪首相时代是马来西亚政治体制进一步朝向威权化的时代,上至马来统治者的威信,司法机关的独立,下至新闻和出版的自由,都在这个时期受到严峻的侵蚀,事实上,马来西亚伊斯兰管理的威权化也是始于马哈迪掌政的时期。

自英殖民时代以来马来西亚地区只有管理穆斯林家庭事务和个人信仰义务的伊斯兰法律,它们由各州的议会自行订定,其惩罚额度相当轻微,伊斯兰法院的权责亦远不如一般民事法院(civil court)。伊斯兰法院的判决只要和民法有冲突之处,也以民法条例为优先。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伊斯兰事务是属于各州的管辖范围,定义“异端”的权柄实际上就落在各州伊斯兰理事会之下,透过理事会的表决,经由州统治者的签署同意并加以公告方能使个别伊斯兰裁决生效。然而过去各州伊斯兰局没有逮捕权,伊斯兰法院也没有独立的裁判权,所谓的裁决大多只成为参考的宗教诠释,如果没有联邦政府的警力支持,也就没有实际的法律执行力。

马哈迪上台后,1984年国阵政府主导了《伊斯兰法院刑法权力范围法令1984年修正案》(Akta Mahkamah Syariah—Bidang Kuasa Jenayah, Pindaan 1984)的制定,将原有的《1965年穆斯林法院(刑事审判权)法令》(Muslim Courts[Criminal Jurisdiction]Act, 1965)的最高刑罚:不超过六个月的监禁和1000元罚款大幅提高至不超过三年的监禁、5000马币的罚款和不超过六次的鞭刑或三者兼施。

在这之后,各州又陆续制定了一套专门的《伊斯兰刑事条例》,并纳入以上最高处分额度,还增加了许多过去所没有的处罚项目,如“幽会”(khalwat)罪,对异端和叛教的严厉惩罚等。

1988年6月10日国会又通过宪法第121条之1(1A)的修正案使“联邦法院对伊斯兰法院的判决不再拥有任何干涉的权力”。这条宪法使伊斯兰法院的判决由可能在民事法院前成为一张废纸的地位立即提升至实质法权的地位。

同一日宪法第5条(4)的修正也赋予伊斯兰法体系和世俗法院相应的扣留权。在这条法令下,各州伊斯兰局官员有了逮捕和扣押异端穆斯林的权力。

严密监控穆斯林社会

1990年代开始,伊斯兰法院也开始有了专属的办公大楼,不再与用民事法庭共享一庭。同时,各州伊斯兰理事会的预算亦大幅增加,如州伊斯兰教局的“执法警力”的大幅增加,以监督穆斯林各种如饮酒、男女亲密行为的不法行为。

1997年首相署内成立了伊斯兰发展局(JAKIM),该局的预算堪比一般的内阁部门,其局长为当然的首相署部长,它很快就发展成监控全国伊斯兰事务的重要单位。凡此种种,意味着马来西亚进入了对穆斯林社会实行更严密监控的时代。

事实上,马来西亚宪法160条规定马来人必须为穆斯林,政府对伊斯兰活动实行威权化的监控,也就是对马来社群实行更威权的统治,此举也让当权者有机会以取缔异端之名来对付政治异议人士。透过这些严谨的控制体系,马来西亚宪法虽赋予伊斯兰独厚的地位,伊斯兰信徒也享有一些特殊的待遇,如非穆斯林不得向穆斯林宣教,穆斯林却可以向非穆斯林传教即为一例。

乍看起来,马来西亚在宗教的传播上,伊斯兰比其他宗教享有更大的自由,但国内伊斯兰的各种教义与思想的自由表达空间却远不如佛教与基督教等非伊斯兰宗教。因此,在马来西亚,非伊斯兰信徒事实上比穆斯林享有更大的信仰自由,这实为伊斯兰作为马来西亚官方宗教,政府又对伊斯兰活动加强监控之后所产生的必然结果,马来西亚宗教信仰的多元性,在这一波的取缔下,面临了更严峻的挑战。

 

陈中和博士是拉曼大学助理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