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林俊荣

伊斯兰刑法最近在巫统议员的鼓吹下再次死灰复燃,这对大马的民主体系无疑是一大挑战,伊斯兰刑法在穆斯林眼中是神定制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每一位穆斯林都有落实他的义务,因此我们必须体谅伊党的出发点,无可否认它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它严酷的刑法势必能发挥到阻吓的作用,然而却不适合在马来西亚实行,因为它不符合大马国情。

根据伊斯兰教义,伊斯兰刑法在实行之前,实行国的福利制度必须要做的很好,举例来说,伊斯兰教允许其教徒在能力许可之下迎娶四位妻子以避免通奸发生,穷人在面临困苦时有伊斯兰援助金(zakat)的帮助,不必偷也不必抢,若你在该制度下仍然犯案,这代表你真的罪有应得,可是马来西亚的福利制度真的有很好?

伊斯兰刑法若要在大马实行并不是天方夜谭,若强制实行并不是说不可以,因为大马奉行一人一票的民主体制,只要有三分二下议院议员赞成变可以实行,然而在实行之后的一段阵痛期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又是什么呢?

我想首当其冲的必定是大马在50多年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两性平等,伊法在举证时很多时候需要四位品行良好的穆斯林男性作证,而女生的证供是不被接纳的,这岂不是一举把两性平等打破?在世俗法之下,和16岁以下女生发生性关系,无论该女生是否愿意,一律当强奸,可是在伊斯兰刑法之下并无该条文,这也意味着不管妳多少岁,是不是自愿,只要被证明有婚前性行为那妳就得被控通奸,在巴基斯坦也因为如此,女监狱出现人满为患的隐忧,这也代表着一旦伊法被实行,女权将面临一大挑战。

威胁人人平等的原则

伊党声称伊刑法只是套用在大马穆斯林身上,不会影响非穆斯林,可是是否真的像他们说的那样呢?大马有世俗法庭(Sivil court)和伊斯兰法庭(syariah court)之分,后者负责掌管穆斯林的家庭法,也就是婚姻与遗产有关的法律,这两个法院长久以来都存在着很多的矛盾,就算是国会在修宪后制定了121(a)条文也无法解决这两个法庭的矛盾。

就以最近发生闹得满城风雨的案件来说,一对印裔夫妇,丈夫皈依了回教因此孩子的宗教问题引起了两夫妇的争夺而闹上法庭,可是民事法庭和伊斯兰法庭同时给了不同的判决,到底那一座法庭的判决应该被遵守呢?在相同的情况若一位穆斯林和一位非穆斯林一同犯罪那该在那一座法庭上提控?除此之外,若他们同样在偷窃罪名下被提控可是穆斯林罪犯被判截肢,而非穆斯林只是被判坐牢和罚款,那长久下去种族之间必定会引起纷争,而宪法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将被打破。

模糊联邦与州属界限

大马从独立至今都沿用英国殖民时代留下来的普通法(common law),大马的普通法乃属于大马母系法律并接受地方性的习俗法也就是包括回教法,根据马来西亚联邦宪法联邦宪法〈附录9〉(ninth schedule)第二清单-州事务(List II—State List)-第一条文表清楚列明回教法属于州的权限而联邦宪法〈附录9〉(Ninth Schedule)〈第1清单-联邦事务表〉(List 1-Federal List)第4条指出刑事法是属于联邦权限然后第4条(a)指联邦政府所管辖的法庭不包括伊斯兰法庭。

公正党副主席蔡添强说民联最高理事会同意落实伊刑法的州属为丹登两州,而这正正就是问题所在,州政府的权限只在该州的子民,若犯法的罪犯来自其他州属那他是否可以挑战说伊刑法只能用在该州子民身上而不能套用在其他州属的子民而脱罪呢?除此之外根据宪法第4条文(1)指出,联邦法律凌驾于州法律,一切有违联邦法律的州法皆自动无效,伊刑法属于州法律,而刑事法则是联邦权限,如果要实行伊法,则此条文必需被修改。可是一开先例,那往后联邦法律和州法律权限将会更含糊不清。

伊法落实有重重障碍

以上所说到的宪法冲突只是冰山一角,由此可见,要实施伊斯兰刑法,光修宪就需要很大的功夫,因为这事实上是颠覆国家体制的宪法修改,在国家债务屡创新高之下,是否该劳师动众浪费公帑去修宪呢?姑且不谈修宪的问题,执法人员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要确保有足够的执法人员在训练上也是耗时费日的。日前伊党指出将聘用医生进行截肢法,这被卫生部长苏巴马廉强烈反对并说医药法令没允许替罪犯截肢,并促丹州政府勿卷入医生。医生的使命本该是挽救生命而不是伤害他人的身体。

伊斯兰刑法里包含着不同总类的判刑方式如以眼还眼,以牙还牙(Qisas)或者是根据法官的考量判刑(tazir),后者会发生的情况都是在证据不足如没有四个证人之下才使用,而这往往会导致模糊的现象,因为大马的世俗法庭判案以先前的案例为依据而低阶法庭必需遵守高等法庭的判决(binding precedent),可是若伊斯兰法官根据自身考量判案,那判案的准则在哪里?而上诉到比较高等的法院判决后,是否意味着高等法庭的判决不能被推翻?这一切的种种是否有在伊党的考量中?英国的普通法(common law)已经被沿用超过50年以上,系统可说是相当完整,有了如此完整没问题的制度,何必多此一举以伊刑法替换呢?

前斯里兰卡最高法院法官C.G. Weeramantry写了一本叫做“Islamic Jurisprudence: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的书,作者本身是一位非穆斯林,然而根据他在书中写出说普通法的起源拿破仑法典(napolean code)其实源自伊斯兰法,当时欧洲刚好度过中世纪黑暗时代,在百废待兴的时代欧洲学者大量引入当时强盛的伊斯兰文明,这也包括了伊斯兰法律,因此可以做的结论是“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

注:作者是国大法律系2年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