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脐带,切!
【时政】水中倒影
编按:配合9月15日国际民主日,《当今大马》邀请专栏作者撰文从人权、医疗、国家制度、性别等角度,为读者揭开“民主”的不同面貌。
一年前,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针对一马弊案召开特大,之后就传出纳吉政权有意介入律师公会的运作。
今年10月的国会,一马弊案仍会是一大焦点。除了年度国家预算案的辩论环节,会触及焦点人物“大马一号官员”(MO1)——首相署部长阿都拉曼达兰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访谈时已承认,“MO1”就是纳吉。
另外,其中一项政府提呈的法案,也和一马弊案扯上关系。
【时政】水中倒影
编按:配合9月15日国际民主日,《当今大马》邀请专栏作者撰文从人权、医疗、国家制度、性别等角度,为读者揭开“民主”的不同面貌。
一年前,马来西亚律师公会(Malaysian Bar)针对一马弊案召开特大,之后就传出纳吉政权有意介入律师公会的运作。
今年10月的国会,一马弊案仍会是一大焦点。除了年度国家预算案的辩论环节,会触及焦点人物“大马一号官员”(MO1)——首相署部长阿都拉曼达兰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访谈时已承认,“MO1”就是纳吉。
另外,其中一项政府提呈的法案,也和一马弊案扯上关系。
2015年9月12日,律师公会援引《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第65(1)条文召开特大。当天,分别有五项提案,其中三项针对一马公司弊案、纳吉的“26亿门”与一马公司子公司SRC国际公司的提案,在特大上获得通过。
当时,美国司法部的诉讼文件仍未出炉,我们还不知道,“26亿门”也是一马弊案的一部分。
修订法律专业法令
纳吉政权有意介入律师公会运作的消息传开之后,今年7月4日,《每日新闻》刊登一篇总检察长阿班迪(见图)撰写的文章。在这篇题为 <恢复设立律师公会的原意> 一文中,阿班迪开宗明义表明,纳吉政权已经决定将修订《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
不过,阿班迪强调政府此举不是要管制律师公会的运作,而是要恢复律师公会的创设宗旨。
这一次,纳吉政权准备委派两名政府代表进入律师公会理事会(Bar Council)。阿班迪宣称这是为了加强律师公会和政府的友好关系。
委派两名政府代表的用意真的那么单纯?要加强友好关系,需要委派政府代表进入律师公会吗?纳吉政权背后的用意是什么,司马昭之心,路人皆知。
民主日与律师公会
9月15日是国际民主日。配合民主日,我这篇文章也来谈一谈和民主相关的议题。
2007年的一场“律师公正之行”,加强了人们对律师公会的关注。但是,律师公会和民主的关系是什么?何以我们对政府要控制律师公会的修法举动深表关注?这不是一场“律师公正之行”就能让人明白的。
我们常说,马来西亚是采取三权分立制(separation of power)的国家。这是个不小的误会。就民主原则而言,三权分立有利于立法权对行政权的制衡。但是,就制度面而言,马来西亚采取的是权力混合制(fusion of power)。
行政权主导立法权,是法制运作的现实面。立法对行政的制衡,是在行政主导立法的前提下运作。从行政主导立法,走向行政宰制立法,间中有一道虚线。
这道虚线区分执政党的入阁议员和非入阁议员。入阁议员代表的是行政,而非入阁议员,既是我们常说的政府后座议员,代表的是立法。模糊了这道虚线,后座议员将沦为政府支持者俱乐部。
议员咨询律师公会
要强化这道虚线,就需要强化政府后座议员和在野议员的立法角色。马来西亚国会没有拟定法律的部门,政府法案的拟定工作是交由总检察署。而非政府法案的拟定,特别是个人议员法案,非常需要律师公会的协助。
就现实面而言,议员常常需要咨询律师公会,以深入了解政府提呈的一项法案。但如何在行政主导立法的情况下,不任由行政宰制立法,胥视政府后座议员和在野议员是否各擅其职,而律师公会又是否能够从中提供协助,加强立法的内涵。
律师公会针对立法机构的残缺不全,为议会殿堂输送立法养分。与此同时,作为国家法治精神的捍卫者,律师公会针对足以影响法制健全运作的国家大事和公共事务,采取法律或者集体行动。
律师公会这些举动,是民主社会的常态,不该被视为针对任何政治领导人,或者偏向在野党;更不该成为一个政权伺机修法,企图加以控制的理由。
捍卫民主最后一道墙
律师公会是否能够独立运作,而不受制于行政权的制约,这不仅仅是基于结社自由。更深层的因素,是律师公会的独立运作,不管是就立法对行政而言,或者就司法对行政而言,都是捍卫民主和法治精神的一道后墙。
这一次,律师公会并未要求修订《1976年法律专业法令》,而是政府要修订。我们若任由一个政权,铁锤一敲就把钉子钉进去。终有一日,这道后墙会突然爆开、坍塌。
届时,受影响的不只是律师公会。这道后墙的坍塌,也切断了一条脐带。那是一条输送立法养分的民主脐带。
【民主日延伸阅读】
王维兴是政改研究所(KPRU)执行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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