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思成城】

上个月,名为无神论者共和国吉隆坡分会的组织在社交媒体上载了一张集会照片,照片中的聚会者多数是马来人,因而引起一些穆斯林的暴力恐吓与死亡威胁。有关当局至今为止并未调查相关留言者,反而表示将对付该无神论组织以及疑似无神论者的马来人。

我们不禁要思考:“处死无神论者”的言论为何被认为是合理的?无神论者为何被当成是罪犯?

官方对无神论组织的反应

掌管伊斯兰事务的首相署副部长阿斯拉夫与首相署部长沙希淡卡欣先后表示,大众与有关当局应极力搜寻无神论组织,必须使成为无神论者的穆斯林回到正途。后者主张无神论者必须受到对付,因为宪法并没有提及无神论,因此是违宪且违反人权。

前全国警察总长卡立亦警告有关组织勿引起穆斯林群体的不满和不安,又因为宪法中没有提及无宗教主义者,警方正在研究应对无神论课题的方法。森美兰宗教司莫哈末尤舒阿末警告,穆斯林若脱离伊斯兰或成为无神论者,将会因为叛教而面临死刑,只不过目前国内伊斯兰法庭还没这项权限。

笔者身边不乏一向自称无神论者或自由思想者的朋友,但我们似乎從不觉得个人会因无神论思想获罪,更何况是面临死亡恫吓。从上述几位官员的严厉说辞看来,无神论课题的关键其实是穆斯林叛教的问题。我们需要从穆斯林叛教的视角理解,再进一步探讨这些官员的言论是否妥当合理。

叛教的前现代意义

听到叛教者应遭受死刑的说法,我们脑海里所立刻浮现的通常是人权的问题,尤其是关于宗教自由的问题。不过,我们暂且搁下这些极其“现代”的观念,先了解叛教的原意及其严重性。

在早期穆斯林社群中,叛教并不是指个人退出伊斯兰的宗教选择,而是背叛和反对原來所属穆斯林社群的公开行动,是具有政治意涵的行为。这样的背叛并不只是持有异见那么简单,而是某种类似汉奸的概念,即出卖民族利益者。而且,叛教者应死的概念绝非伊斯兰独有的。

例如,古代以色列律法就阐明,若有人敬拜外邦神明,就要被乱石打死,因为这一似乎单纯是“改变信仰”的行径,实则是叛国大罪。从周朝到清朝,中国历史上的叛国其实也具有叛教的意义(“天子”及其颁布的“圣旨”就带有君权神授的意涵):欺君犯上跟通番卖国所遭受的刑罚是同等的,亦即最严重的诛九族。

即便是以智慧与民主著称的雅典,也曾以不敬城邦神明和腐蚀城邦青年思想的罪名处死苏格拉底。他的言行被认为扰乱动了共同体的公共秩序,触碰古希腊城邦的首要大忌,那就是内战。

由此可见,前现代社群的政治性构成跟宗教是息息相关的。宗教是维系政治社群身份的纽带,且宗教在法律上扮演非常重要的角色。我们今天看来是理所当然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对于前现代而言是十分陌生的。

伊斯兰法传统中的叛教

叛教的刑罚极其严重,除了上述原因,也因为古代执行法律的效率不高,因此往往以严重的刑罚作为阻吓。然而,叛教的刑罚是不能随意执行的。

根据伊斯兰法律传统,穆斯林叛教将遭受死刑,但只有统治者或政治机关才能执行这项刑罚,私刑是不被允许的。不过,至今沒有可靠证据显示先知穆罕默德本人曾对任何叛教者执行死刑,中世纪也曾有哈里发允许一群叛教者免于死刑,让他们成为受保护的非穆斯林少数群体。

除此之外,在伊斯兰法律传统中,一般认为叛教的穆斯林应该予以悔改的机会,惟历世历代的的伊斯兰学者对悔改期限看法不一,從三天到永远的都有。在伊斯兰文明史上,的确曾有叛教者被处死,但也有不少宽赦叛教者的观点和实例。(1)

马来西亞几个州属的现行法律也部分反映出宽赦叛教者的传统。在马六甲,叛教者将被拘禁半年接受感化以恢复信仰。沙巴则三年。森美兰较为独特,可允许穆斯林申请脱离伊斯兰:在经过面试和劝导之后,申请者若依旧不改初衷,就可能获得伊斯兰法庭宣判合法脱教,虽然成功的案例在比例上相当地少。(2)

世俗化国家的兴起

我们已经看到,叛教在伊斯兰传统脉络下是具有政治性意义的,所以它在社群当中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罪行,而且“叛教者应死”的观念也不限于伊斯兰传统。那么,我们现今习以为常的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概念,该从何说起?

欧洲在16世纪发生宗教改革之后,人民的宗教由所属地区的王侯所决定——“谁的领地即谁的宗教”,遂掀起腥风血雨的三十年宗教战争,直到1648年西伐利亚和约(Peace of Westphalia)才终止。三十年战争的结束以及启蒙运动的兴起,逐步发展出现代意义的宗教自由以及政教分离的概念:每个人都有不受国家控制的宗教自由,宗教与国家相互分离,这才打破了政教合一的历史。

在新兴的世俗化国家,人人皆有权利公开或私下选择加入或退出任何宗教,前现代常见的焚烧异教徒、折磨异端或处决叛教者等行为不再合法。国家保证个人和团体的宗教自由,而宗教亦不能干涉国家事务。

由此可见,宗教自由和政教分离的概念是跟欧洲的历史密切相关的,但非西方国家是不是因此能以这些概念是源自“西方经验”为由,主张以刑法对付叛教者是正当的?具体而言,伊斯兰国家能否继续以叛教的前现代意义作为处死叛教者的依据?

处死叛教者还适用吗?

对于伊斯兰国家和穆斯林社群而言,从伊斯兰的角度来探讨“处死叛教者”的问题,会比诉诸于宗教自由的普世人权概念更有说服力。

《古兰经》上论及叛教的记载,强调个人向神负责的面向甚于此世刑罚。根据先知默罕默德的教导,宣扬伊斯兰信仰是为了让人们能够在此生和来世获得至福,而《古兰经》和先知允许穆斯林统治下的人民维持伊斯兰以外的宗教信仰。正因为信仰是无法强迫人们接受的,个人唯有诚心相信并遵行伊斯兰教导时,才会得到神的嘉许和祝福。这或许解释了为何伊斯兰传统中不乏宽赦叛教者的观点和案例。

现代伊斯兰学者通常认为,伊斯兰法关注的是叛教的公共面向,叛教惟有在公开的情况才成为罪行。换言之,个人私下离开伊斯兰并改信其他宗教不应受到对付,唯有那些公开危害穆斯林群体稳定性的叛教者才会被处罚。

这么一来,严惩叛教者能否达到维持群体稳定性的效果就成了关键。在极端组织“伊斯兰国”(IS)以铲除叛教者为名肆行暴虐的今天,穆斯林群体有必要重新思考:严惩叛教者,如今仍能达到维护社群秩序的目标,还是会招致与原先用意相反的效果?

如果在当代处死叛教者只会加剧穆斯林社会的分裂,让人无法欣赏伊斯兰的美善,那么这项惩罚意义何在?

叛教问题不只关乎穆斯林

如果“处死叛教者”从伊斯兰内部的角度来看,尚且是未能盖棺论定的,那么森美兰宗教司关于穆斯林成为无神论者将面临死刑的警告是我们必须严正看待的,尤其是他认为叛教者不能被处死,纯粹是碍于目前联邦宪法的限制。

不仅是国内穆斯林群体需要深入探讨叛教在当代的意义和叛教刑罚的正当性,非穆斯林群体也应该注意,一旦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无法保障穆斯林免于叛教所导致的死刑,这等于是承认马来西亚不再是世俗国,同样的宪法也就无法保障非穆斯林的宗教自由。

不仅如此,针对无神论提出警告的不只是宗教司,也包括首相署的二位部长和前全国警察总长。他们皆指出宪法并没有无神论的位置,但前者认为无神论因而是违宪的,后者则表示警方要研究对付无神论者的方法。

两种不同的结论,却同样让人忧心。因为发言者隶属于政治和执法机关,以及他们所提及的宪法,所关涉的不只是穆斯林,也包括非穆斯林,但他们的立场是依据前现代的伊斯兰社群法律,时空错置地应用在现今的马来西亚。

综上所述,叛教在前现代是具有政治意涵的举动——叛教即叛国,因为它威胁的是政教合一共同体的稳定性,也因此只有统治者或政治机关才能对叛教者执行刑罚。

如果叛教的严重性在于它会撕裂政治共同体,那么,穆斯林叛教即叛国的这种罪名在马来西亚是绝对不成立的,除非马来西亚公民的身份是由单一宗教所界定的。倘若这一点成立,那也将意味着,马来西亚的国家主权是由伊斯兰所赋予的。

注释:

1.关于伊斯兰传统中的叛教问题,参考Jonathan A. C. Brown的文章The Issue of Apostasy in Islam,Yaqeen Institute for Islamic Research,2017。

2.关于脱离伊斯兰的马来西亚现行法律,参考Mohd Al Adib Samuri与Muzammil Quraishi合撰的Negotiating Apostasy: Applying to “Leave Islam” in Malaysia ,Islam and Christian-Muslim Relations, 2014。


林奕慧,台湾中原大学宗教研究所硕士,研究兴趣以政治哲学和神学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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