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论的“道德”与“伦理”之辩
【当今特约】
黄进发在《当今大马》所撰之文《509反思:民主需要好人专业地分裂》总结509前到518后政党政治崩坏溃散的教训是,讨论政治应当要专业化,以及“好人”之间的有效分裂(注1),这样才能有助民主化卷土重来。
他认为,道德是内在、主观的价值架构,而伦理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因此提出“伦理”与“道德”的分野,认为政治谈的应是“伦理”而不是“道德”。黄进发似乎认为,“道德”是属于个体性的,因此政治的“伦理”不应该建立于个人的好坏、善恶的价值之上。
黄进发主张“伦理”与“道德”的分野引起多人的回应,其中包括与黄业华和陈慧思针对“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孰轻孰重展开的争辩。
总的来说,他们的关注点都在“政治伦理”,即谈论政治领域的伦理问题。然而,他们对一些关键概念的理解却有南辕北辙的差别,比如陈慧思认为“道德是我们的价值观,伦理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時候或指定群体的一套价值判断的标准或具有价值判断的行為准则。道德是只知道向善的个体户,没有其他考量。”(陈慧思《政治现实与道德之两难》);黄进发则认为“道德是內在而主观的原则,而伦理则是外在而相对客观的标准。(黄进发《为什么政治需要去道德化?——兼覆陈慧思》),乍看之下,他们的理解好像是相通的,然而细究起来会有很多疑问。
姑且不论内在/外在、主观/客观的概念本身带有很大模糊性,需要进一步说明,更重要的是我们并不清楚黄进发的“内在而主观的原则”是否就对应陈慧思的“我们的价值观”。
笔者是马来西亚政治的门外汉,无法评价他们针对马来西亚政治现况的争论,而是较关注他们共同使用的这些概念。为了理解他们之间的争辩,本文仅着重在理清这些概念的使用,以及他们讨论的中心问题究竟为何。
【当今特约】
黄进发在《当今大马》所撰之文《509反思:民主需要好人专业地分裂》总结509前到518后政党政治崩坏溃散的教训是,讨论政治应当要专业化,以及“好人”之间的有效分裂(注1),这样才能有助民主化卷土重来。
他认为,道德是内在、主观的价值架构,而伦理是外在的行为规范,因此提出“伦理”与“道德”的分野,认为政治谈的应是“伦理”而不是“道德”。黄进发似乎认为,“道德”是属于个体性的,因此政治的“伦理”不应该建立于个人的好坏、善恶的价值之上。
黄进发主张“伦理”与“道德”的分野引起多人的回应,其中包括与黄业华和陈慧思针对“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孰轻孰重展开的争辩。
总的来说,他们的关注点都在“政治伦理”,即谈论政治领域的伦理问题。然而,他们对一些关键概念的理解却有南辕北辙的差别,比如陈慧思认为“道德是我们的价值观,伦理是适用于任何人任何時候或指定群体的一套价值判断的标准或具有价值判断的行為准则。道德是只知道向善的个体户,没有其他考量。”(陈慧思《政治现实与道德之两难》);黄进发则认为“道德是內在而主观的原则,而伦理则是外在而相对客观的标准。(黄进发《为什么政治需要去道德化?——兼覆陈慧思》),乍看之下,他们的理解好像是相通的,然而细究起来会有很多疑问。
姑且不论内在/外在、主观/客观的概念本身带有很大模糊性,需要进一步说明,更重要的是我们并不清楚黄进发的“内在而主观的原则”是否就对应陈慧思的“我们的价值观”。
笔者是马来西亚政治的门外汉,无法评价他们针对马来西亚政治现况的争论,而是较关注他们共同使用的这些概念。为了理解他们之间的争辩,本文仅着重在理清这些概念的使用,以及他们讨论的中心问题究竟为何。
概念的学理与日常使用
黄进发和陈慧思对“道德”和“伦理”有不同的理解,那么应该如何评价他们所使用概念的合理性?一个概念要能够在认知上获得大众的理解,需尽可能缩短学术与日常的使用差距。学术上,我们可以对一个概念有广狭、厚薄的理解方式,区分不同的层次;然而日常使用上,这些区分并不严格。
“道德”和“伦理”就是这样的一组概念。在学理的讨论上,这一组概念的区分有其根据;然而放在日常使用,它们多数时候都是同义词。只要涉及到好坏、善恶、正邪的判断,其实都是道德和伦理的范畴。我没有实证调查可以说明马来西亚华社对“道德”与“伦理”的日常使用与学术讨论是否出现脱节的情况,但英文语境确有此倾向。“道德”和“伦理”相应的英文翻译为“morality”和“ethics”。若从词源、历史上去追究,中文语境也是如此。至少从儒家的论述传统来看,中文的“道德”向来就是“伦理” ,道德讲的就是“人伦之理”。
另外,从我阅读到的伦理学与政治哲学的文献来看,由于“伦理”与“道德”各别会出现很多歧义,很多学者倾向把他们视为同义,这样一方面可以方便讨论,一方面也较能够用日常语言做出解释。概念越多就会旁及很多与自身问题无关的细枝末节,导致原本的意旨越难说清楚。
伦理即道德,政治非伦理
基于以上考量,我认为,“伦理”就是“道德”。任何涉及好坏善恶正邪的判断、选择、行动、评价,都是伦理,都是道德。
政治和伦理在性质上有很大区分。正如医生会对不同的病患开出不同的处方,政治和伦理可以比作为两种不同的处方。政治关注于为政府、国家主权提供规范准则;伦理则关注于给个体的判断、选择、行动或评价提供规范准则。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政治的对象是政府/国家主权,伦理的对象则是人本身。黄进发强调“政治专业化”的时候,我们需要从政治与伦理这个根本区别来理解他的论述。
问题来了。既然伦理涉及一个人的判断准则,那么同样的人不也能做出政治判断吗?至少在一个健康的民主社会,政治不应该只由少数精英把持,每一个人都应当有属于自己的政治判断。那么,一个针对一般个体的判断所提供的准则,是否可以直接应用于特殊的政治判断?举个例子,我们能不能期望一般家庭医生对病患的判断,能够与外科医生的针对性判断一致?
我们不排除不同医生的判断有一致性的可能,但他们的诊断方法却有很大区别。同样的,“专业”的政治判断肯定与对人的一般判断有区别,只是身处于民主社会,人民需要同时兼备如“一般家庭医生”与“外科医生”的判断能力。
黄进发反对“泛道德化”,意思或许是不要用一般伦理判断的准则应用于特殊的政治伦理判断,因为伦理与政治有性质上的根本区别。
信念还是责任?
那么如何理解“信念伦理”与“责任伦理”的争论?这是韦伯(Max Weber)在《政治作为一种志业》(注2。以下页数为所引版本之页数)提出的两个概念,所要谈论的其实就是政治伦理的问题——指导政治判断的准则应当是一个人的信念还是责任?
韦伯说:“一切具有伦理意义的行动,都可以归属到两种准则中的某一个之下;而这两种准则,在根本上互异,同时有着不可调和的冲突。这两种为人类行动提供伦理意义的准则,分别是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259-260页)
按照韦伯的理解,“以信念及心意为伦理原则的人,觉得他的责任,只在于确保纯洁的意念──例如向社会体制的不公所发出的抗议──之火焰常存不熄。他的行动本身,从其可能后果来说,是全然非理性的。”(262页)
换句话,韦伯认为,服膺心志伦理者认为政治是道德行为的延伸,同时预设宇宙是理性的,并据此冀望道德能够实现。然而,行为的结果未如预期或是效果相反,则不是个人的责任。韦伯说:“若一个纯洁的意念所引发的行动,竟会有罪恶的后果,那么,对他来说,责任不在行动者,而在整个世界、在于其他人的愚昧、甚至在于创造出了这班愚人的上帝的意志。”(261页)
另外,韦伯认为,按照“责任伦理”准则行动的人对自己行动可预见的后果负有责任,“不以为自己有任何权利去假定人类是善的或完美的,也不觉得自己可以把自己行动可以预见的后果,转移到他们的肩上。这种人会说:这些结果,都应该归因于我的行动。”(261-262页)
究竟应该根据哪个准则,韦伯其实没有提供明确答案。他只是就事实指出,以信念为准则的人,一旦他的判断、行动造成了不好的后果,此人并不会认为他负有责任;而一个有责任意识的人,会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责任,并且真正发自内心地感受着这一责任。就此而言,尽管这两个准则始终是势不两立的,但是“责任”意识却可以是一个人的“信念”。
韦伯说:“真正能让人无限感动的,是一个成熟的人(无论年纪大小),真诚而全心地对后果感到责任,按照责任伦理行事,然后在某一情况来临时说:‘我再无旁顾;这就是我的立场’。这才是人性的极致表现,使人为之动容。只要我们的心尚未死,我们中间每一个人,都会在某时某刻,处身在这种情况中。在这个意义上,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不是两极相对立,而是互补相成:这两种伦理合起来,构成了道地的人、一个能够有‘从事政治之使命’的人。”(272页)
陈慧思认为,韦伯的两种伦理准则“并非全然相抗,而是互相补足的”,这仅仅是抓住“心志伦理和责任伦理不是两极相对立,而是互补相成”这个句子,其实忽略其论述的前后脉络,误解了韦伯的意思(请注意前面韦伯引句“在这个意义上”这个限定)。韦伯是指在服膺责任意识时,“按照责任伦理行事”、“在某时某刻,处身在这种情况中”,在实践之中将“这两种伦理合起来,构成了道地的人”。(注3)
政治的政策理性与伦理理性
我认为当我们谈到政治伦理的时候,需要以责任为重。理由是什么呢?主要原因在于,民主政治并不只要求我们选择政治领袖,还包括选择好的制度政策。如果选举只是单纯选择领袖,对领袖的道德要求或许可以是唯一准则,因为这样的政治等同于“人治”。我们可以把对人的一般判断准则,套用在政治领袖身上。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期待并要求政治领袖符合我们的道德想象。
然而,选择领袖与选择制度政策并不同,前者涉及政治的伦理理性(moral reason),后者涉及政策理性(policy reason)——它们是我们每个人所具备两种不同的理性思辨能力。须知好的领袖不一定会带来好的制度政策,而好的制度政策不一定出自好的领袖。
判断政策好坏的准则不能只围绕“道德人”,因为一个政策往往还会影响其他生物、环境、甚至与我们完全无关的外国人。因此,单纯依靠“道德人”作为判断准则就有很大的不足之处,比如:我们可以主张政治领袖应当要有关怀人的信念,然而一个关怀难民的政策不一定变得理所当然,而必然涉及到对结果的强调。一个好的政策必须要在结果上有利于国民和难民,而这样的好结果则表现为一个政治领袖的责任。
论及马来西亚国人对政治的认识时,黄进发旨在掘发民众的政策理性。然而他也隐然主张政策理性与伦理理性的主从关系,认为对政治领袖的评价也应该要从政策理性(包括整体的体制结构)的角度来决定。
我认为理解黄业华、陈慧思等人对黄进发的批评应该要从这个角度入手。我们感到政治人物的政治行动有悖于我们的道德直觉,因此对他们的行动深感恶心,以至于对政治产生厌恶和不信任。这样的直觉判断有没有根据?
我相信有其伦理理性上的根据。那么在思考什么是一个好的国家治理时,能不能建基于这种直觉,来判断一种国家治理的好坏?理论上也有许多政治哲学家会给出正面的答案。
在强调政策理性的同时,需知道我们并无法同时抑制每个人心中的伦理期待。孰不知,对圣贤的想象也可以通过对责任的限定来规定?若是这样的话,强烈的去伦理化也就可以重新商榷了。
注释:
1.黄进发的解释是,在该文的“民主化脉络中,‘好人’是相信自由民主秩序的主流政党,‘坏人’是反民主制度或者政见激进到动摇国本的反体制、偏锋政党,没有其他道德意涵。”黄进发也认为,“多党民主要能永续,需要一种低道德优越感、接受人性、着眼于诱因架构、追求理性自利(enlightened self-interest)的政治体制与文化。”
2.这里使用的是钱永祥的译文,译文收录于《韦伯作品集 I:学术与政治》,2004年,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3.查陈慧思所引述的相关译文与段落如下:
I find it immeasurably moving when a mature human being—whether young or old in actual years is immaterial—who feels the responsibility he bears for the consequences of his own actions with his entire soul and who acts in harmony with an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reaches the point where he says, "Here I stand, I can do no other."That is authentically human and cannot fail to move us. For this is a situation that may befall any of us at some point, if we are not inwardly dead. In this sense an ethics of conviction and an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are not absolute antitheses but are mutually complementary, and only when taken together do they constitute the authentic human being who is capable of having a "vocation for politics."
版本是:Weber, Max (1919, 2004) Politics as Vocation. In the Vocation Lectures. Edited by Owen, David and Strong Tracy B and translated by Livingstone, Rodney. Hackett Publishing Company: Indianapolis and Cambridge, p. 92。
须注意文中“In this sense an ethics of conviction and an ethics of responsibility are not absolute antitheses but are mutually complementary”,还是有一个限定词“In this sense”。
黄凯文,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哲学系博士生,研究兴趣包括儒家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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