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曼努尔】

慕尤丁政权原已丧失国会多数支持,摇摇欲坠,近日先后挖角策反三位公正党议员,又得以在国会取得勉强过半。

对於青蛙议员的行径,众多选民当下除了破口大骂,咬牙切齿外,一点办法也没有。面对跳槽议员,有恃无恐,愤怒选民,无计可施,社会舆论再有吁制订反议员跳槽法、议员罢免法等反制立法的声音。

笔者早前在本栏曾撰文分析坊间反制议员跳槽三大倡议:比例代表制、反跳槽法和罢免法的若干制度纰漏。(参见《比例代表制、反跳槽法和罢免法》

当中笔者已多次为文指出比例代表制的弊端,而本地评论界亦相继有人点出反跳槽法的盲点,另外有见及近日部份政党人士,从支持反跳槽法,改为力推罢免法,且前文仅简略涉及罢免法可能的制度漏洞,所以,本文集中谈论罢免法,以补前文的疏漏。

台湾罢免法遭滥用

笔者在前作略为提到,罢免法可能遭滥用,其中恐有开啟大选后政党继续对抗恶斗的选举延长赛之虞。

事实上,本地倡议罢免法者,不少是受台湾国民党籍高雄市长韩国瑜遭罢免所触发,不过从台湾近期从绿营罢韩成功后,引发蓝营支持者发动报復性罢免绿营议员发展来看,笔者对罢免法沦为朝野恶斗的工具疑虑,并非杞人忧天。

事实上,台湾的《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从罢免事由不设限到罢免对象囊括所有由选举产生的各级地方民代、首长、中央民意代表(除正副总统外,正副总统的选举罢免另有《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规范,不受此《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约束)乃是世界少见的特例。

以罢免事由为例,台湾的罢免法发动事由完全不设限制,只要选民提议连署同意通过人数门槛(提议门槛为原选区的1%选民,而连署同意则是原选区的10%选民)就能交付选民投票,决定罢免与否。

罢免制并非民主常态

反观英国《2015年国会议员罢免法》(Recall of MPs Act 2015)明订罢黜现任国会议员必须符合三项要件其中之一者:

(一)议员遭判一年以下或更低刑期者(盖判刑一年以上者自动丧失议员资格,毋需罢免)。

(二)行为不检被国会纪律处分,勒令停止权职14日或以上,或至少10个日会议日或以上者。

(三) 违反《2009年国会标準法》(Parliamentary Standards Act 2009),申报议员津贴不实而遭定罪者。

现任议员涉及上述三项要件其中之一者,则由议长通告选区内的罢免请愿官啟动选民连署,并要取得选区内10%或以上选民同意连署,罢免才算通过。

惟值得注意有两点,首先,罢免非由选民主动发起,选民对罢免只有被动同意权;其次,遭罢黜议员仍可参选被悬空议席的补选。

若以罢免对象言,台湾罢免法适用对象囊括各级由选举產生之民意代表和首长,反之以美国、瑞士、加拿大等民主国家,罢免仅及於地方层级的首长、民代和官员。

譬如,在美国并无联邦层级的参眾议员罢免办法,议员罢免仅限州级或以下层级,据了解目前美国有州级罢免制的州属约有19个,不及全国50州的半数。

另外,以落实直接民主公投制著名的瑞士,也仅有6个邦设有罢免地方首长和民代制。加拿大则有卑诗省(British Columbia)订立议员罢免制。

职是之故,马来西亚本地议员罢免法倡议者若引台式罢免制为蓝本,实不足為训也。事实上,议员罢免制在民主国家并非常态,盖多数民主国家会以定期选举汰换不适任议员。

制度改革须有周延配套

回到本地的情况,从国阵时代、希盟政府到慕尤丁政权,执政集团挟行政资源,动用国家机器,透过政治利诱、司法威迫等软硬手段,诱导在野议员叛党,已属司空见惯,如何思索从制度上防堵,阻止议会政治继续沦陷,制衡失灵,民主制度崩坏,已经刻不容缓 。

惟不能病急乱投医,对制度改革的思考和设计,要有周延的配套和整全的擘划,以免导致前门拒虎,后门进狼的后果,得不偿失。

笔者在前文提到,在处於半威权体制的国度,如何避免罢免制度遭到滥用,成为威权政体领袖利用全面掌握公权力之便,刻意排除异议/在野议员之工具或沦为朝野政党对抗恶斗的报復性手段,这是本地罢免法倡议者需要回答的功课。

笔者在此提出一点陋见:议员罢免立法,罢免成立的事由仅限於党籍议员脱党者,且允许遭罢免议员得以参与悬空议席的补选。


潘永杰,台湾政治大学哲学系硕士,现任职民间教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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