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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警钟】

沈可婷蚊型脚车案即将于3月31日在上诉庭开审。

此前,高庭推翻推事庭的无罪判决,改判沈可婷罪成并即刻入狱6年,以及罚款6000令吉。

这项判决随即引起社会哗然。面子书,乃至主流媒体留言板,大都刷满“司法不公,天理何在”的字句。其中,有者质疑,为何纳吉无需立即入狱,而沈可婷却需要,并以此佐证司法不公。

然而,两宗案件实际上大为不同,因此才会出现这种“差别待遇”。

纳吉的刑事案涉及金额庞大且情节严重,因此审讯始于高庭,且自动享有二度上诉至联邦法院的权力。换言之,在联邦法院裁定纳吉罪成以前,他有权申请暂缓行刑,因为其案件还存有“翻案”的可能。

沈可婷的案件则始于推事庭,在高庭宣判罪成后,其享有的自动上诉权也随之耗尽。因此,在获得上诉庭同意其上诉申请以前,沈可婷在法律框架底下,罪名已确实成立,已没有上诉空间。这也是为何沈可婷的刑罚没有暂缓空间。

然而,随着上诉庭同意让沈可婷上诉,其案件就存在翻案的可能,她也因此随即得以被保释、暂缓行刑。

事实上,沈可婷的司法权益,在审讯过程中并未被罔顾。

本案依法经历了推事庭—高庭—推事庭—高庭的两度上诉,两个法庭的判决书也流传于网上,供大众参阅。

其中,具备看见和听取证人优势的推事庭,详细例举了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发现和推断;高庭判决书则陈述,为何高庭认为推事庭犯了法律和实事上的错误。

上诉庭后来同意被告的看法,认为高庭的判决引起六项法律问题(gives rise to six questions of law),而同意被告行使其最终上诉权。

所有牵涉的观点、争论、判决,连同所有被接纳的证物,以及所有证人的证词,都透过上诉庭文件,清晰地呈现在三位资深上诉庭法官面前,供他们阅读。

双方律师也势必会在来临的庭审中,向上诉庭三司呈现及强调各自的重要论点。

保障正义的司法制度设计

笔者以为追根溯源,此案之争议源于公路使用者对蚊型脚车党的不愉快经历,故而自我代入,认为沈可婷乃受害者而非加害者。此共情实属无可厚非。

可我们也需明白,司法程序必须是超越个人经历、直觉和价值判断的。

马来西亚的司法制度承于英联邦的普通法(common law),在刑事案中采取无罪推定原则(presumption of innocence)。在被告被证明有罪前,都应当被视为无罪,并且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疑点利益(benefit of doubt)。简言之,如果一项证据可以给出两种推断,且控辩双方都无法进一步证明其中一项推断更合理,则对被告有利的推断必须被法庭所接纳。

而在诉讼辩护制度(adversarial system)底下,法院不能屈降至控辩双方的维度,不能视自身为案件调查员,也不能过度参与被告罪名成立与否的争辩。反之,其必须维持其中立的上帝视角,把控告和辩护的工作完全交给控辩双方,而法院只能基于他们所选择呈现的内容做出评断。

其原因为没有谁比当事人更有资格决定该如何呈现、展开自身的案件,及更好地为自己发声。而法院能尽的最大义务为在喧嚣之外冷眼旁观,以确保其双眼不会被是与非的凡尘所蒙蔽(not to have his vision clouded by the dust of the conflict)。

基于此诉讼辩护制度,控方有义务向法院证明,被告犯罪乃是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reasonable doubt)的事实,而辩方只需挑起合理怀疑就足以被无罪释放,因为法律宁可错放一千也不可错杀一人。控辩双方将在法官面前享有充分的发言机会,并透过互相对辩的方式,尝试还原真相,使真理越辩越明。

法官的裁决也并非一口独断。在一方选择上诉的情况下,法官有责任撰写判决书,解释其判决凭据,以供更高级的法庭、控辩双方,乃至公众检验。

因此法律有其严谨性及运作方式,法官们不能如吃瓜群众般仅基于直觉、喜好或立场便做出决定。

文明是理性、克制

基于以上所讨论的司法制度及其设计,笔者认为对案件的批评和讨论该是有建设性的。多少人不清楚也不过问案件的详情,便以空泛的“司法不公,天理何在”一句话抹去了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何其便利。

批评应超越空洞的口号。譬如有些律师就认为沈可婷案中高庭犯下了要求沈可婷证明自身是清白的错误(法律上其只需挑起合理怀疑即可脱罪)。也有律师谴责高庭没有给与推事庭的事实发现(findings of facts)其该获得的尊重和分量。

可我们的社会常态,却是公众在普遍不了解法律原则和运作的情况下,便可铁口直断某项案件判决不公,而其依据往往只是法庭判决有违其心理预期。

笔者并非站着讲话不腰疼,抑或欲在任何一造伤口上撒盐,亦明白不能无理要求公众熟读法律。然而,笔者相信,社会不该轻易在对事物不甚了解的情况下,就武断地评断其是否合理。反之,应当秉持着科学精神,先压抑心中的不满,理性求证,细辨是非。

即便此后,假设上诉庭最终逆转了高庭判决,沈可婷确实因高庭的错误而一度蒙冤,也不应被粗暴地解读成高庭愚昧或司法不公。

法庭在抽丝抽丝剥茧的过程中犯错,放眼古今中外皆非罕事。美国最高法院著名法官Robert Jackson就曾说过“我们不是因为万无一失,而处于最高法院,事实上我们存粹因身处最高法院,才看起来万无一失”。毕竟,不会犯错的,也只有独裁者了。

事实上,这恰恰凸显了成熟,且允许纠错的司法体系的重要。 显然,我们的司法体系就具备这样的特质。无论是纳吉的案件,抑或是沈可婷的案件,我们的司法体系都给予了控辩双方充分的上诉机会。

身为公众,我们应当给予司法其应有的空间去断案。文明的发展,多数时候是要求克制和反感性的。基于充沛情感无处宣泄,而对案件妄加评断的大众,本质上不过是神化自己未经推敲和验证的直觉,认为正义就握在自己手里,以己见为准。

熟悉欧洲电视剧的读者,大概不会对两名男子互相决斗的场景感到陌生吧?

在《权力的游戏》(Game of Thrones)中,Tyrion Lannister就曾说过,“比武审判,通过让另外两个人将对方砍成碎片,来决定一个人在众神眼中,是有罪还是无罪”。

现代文明底下的司法制度是基于理性的。如若每个人都习惯性地把自己的个人看法作为决定一个案件结果的基准,那么我们和千百年前透过比武审判(trial by combat)来“问神”的古人并没有什么区别。更甚者,我们连神明都不问了,以为自己就是绝对正义的化身、自我神化了。

笔者希望,沈可婷蚊型脚车案能够迎来合理的结局,也希望我们的法治精神,已经超越此种狭隘思维。


本文是由律师楼RDS Partnership供稿,撰稿人为律师楼合伙人林雪婷(Lim Sheh Ting)、实习律师陈俊宇(Tan Jun Yu)。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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