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屿信札】

前阵子,团结政府委任多名政治人物掌管法定机构,引起民众对政治任命制度改革的讨论。根据马来西亚政府既有的习惯做法,这类人事任命权是完全操之在执政党手中。

所以,如果没有人(在野党或公民组织)质疑这些人事安排,又或者相关人士任职的机构,在日后没有发生贪腐或业务上的重大疏失,让外界开始追究政府责任的话,这些人事任命的资讯就会继续不透明。

到底哪些人获得执政党任命,而这些人选是否有足够的专业来行使职权等等,外界知道的其实不多。当政府资讯揭露不足时,选民对政府的施政内容,根本无从了解。

从民选政府制度的设计来看,选民与政府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选民经由投票,授权某个人(独立人士)或组织(如政党)组成政府。从这样的关系出发,政府施政理应必须向选民负责,如同上市公司执行长要为股东负责一样。

所以,当选民要求政府解释其施政行为时,政府必须提供解释或回答;选民在聆听解释后,若对政府施政有何意见,那他们是可以在下次投票时,用选票来表达的。

可以说,投票就是选民问责政府的方式。如此就会产生一个疑问,既然选民可以透过选票来奖惩民选政府,为何还需在国会建立政治任命同意权的程序?

立法权与监督权

不若选举制度在民主国家已有数百年历史,政治任命同意权是晚近才出现的一种制度设计,它算是民主国家国会各项监督权力中的一种。国会其它常见的监督权力还包括审查预算、组成调查委员会来调查行政机关的施政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以防止越权或滥权的作为等等。

哪怕是国会监督权力最完备的美国,其国会监督权力也是从1930年代开始变重要的。当时的美国国会,在经过两百年多的立法后,真正重要的法案已渐渐完备,造成联邦政府的政策对国家社会的影响,远大于国会立法所产生的实际作用。因此,美国国会便将工作的重点,由立法转为对联邦政府的施政进行监督。

这也就是说,在三权分立下,“立法权”政治影响力式微时,国会的监督权力才会在民主国家得到重视、实践并建立起来。因此,它并不像选举制度那样,经过数百年的试错与完善,所以国会行使监督权力的优缺点,在初期会显得格外明显。

政治任命同意权的优缺

国会拥有政治任命同意权,就如同其它国会监督权力般,有个明显的好处,那就是透过国会议员的质询,选民可以获知更多政府施政的资讯,来作为下一次投票时的参考。

不过,建立国会政治任命同意权,也可能会让选民产生认知混淆,因为当在野阵营也能透过监督的方式,影响政府政治任命的决策时,那选民就会难以区辨,究竟是哪一个政党,必须为相关任命负上最终的政治责任。

尤其当政府组成方式,是纳入了政策意见相左政党(如左右共治)的大联合政府时,执政成员党之间会因政策主张不同,而在政治任命上持不同立场;或者有个强大的在野阵营,足以主导政治任命;又或者执政党本身党纪不彰,导致党内竞争容易出现分裂,而出现执政党无法主导政治任命等。

在这几种情况下,国会政治任命同意权,便很容易沦为不同党派竞相拓展政治影响力的场域。

直播国会作为配套

这个时候,选民也就会因为国会辩论过程不完全公开,只能透过二手或三手传播来了解内情,而产生资讯不足的混淆,无法确定哪些政治任命是要由执政党负责,而哪些政治任命又是在野党所主导的。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我们可以在改革政府的人事任命权之余,考虑让国会的监督质询变得更为公开透明,例如之前国营媒体曾现场直播国会质询,就应该变成常态,让选民可以随时了解我们代议士的监督内容,以及执政党的备询内容,使各种政策或政治任命的责任归属更为明确。

从选民问责的角度,来看人事任命权改革时,如何能在制度上让政府施政和国会质询更为公开透明,便是马来西亚进一步民主化的重要课题。


吴振南是旅居台湾的马来西亚人,前报业从业员,目前是专职相妻教子的家庭煮夫与兼职文化玩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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