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娜乔(Lina Joy)一案随著今日联邦法院的裁决已经尘埃落定,以2对1票数撤销她的上诉。这也是法律界意料中事,意味著她的身份证还是保留回教信仰字眼,而虽然她已经改教,不过在法律的地位上,在我国她还是位回教徒。

宗教自由是我国宪法所保障的自由,人人都有选择宗教的自由。因此这个案件成为国内外注目和关注是可以理解的。诚如新海峡时报在昨日的一则新闻报道所言,此案考验国内宗教自由的试金石,特别是涉及敏感的话题:到底国内的回教徒有选择宗教的自由?(Do Muslims in Malaysia have a choice of religion?)

“改教”还是“叛教”?

按照常理,非穆斯林若从一个信仰改信为另一个信仰,我们对此人宗教的转变应该没有多大的强烈感,也因此我们称为“改教”。

不过对于国内的穆斯林群体而言,这是其宗教所不允许。其结果是“叛教”。改教和叛教,只是一线之差,结果却迥然不同。改教对于非穆斯林而言,似乎是稀疏平常之事。不过叛教,对穆斯林而言是极大的罪行,需要采取若干的步骤措施来辅导,希望他们放弃改教,重拾起初的信仰。

对于土生土长的穆斯林群体,我们可以理解,一名穆斯林放弃其自小信仰的宗教,对于他们族群的打击是多么的大,还有强烈的冒犯感,我们也明白。

不过话说回来,丽娜乔也有其自主权去选择她的生活方式还有宗教信仰。她这样勇敢无畏的精神,也是合情合理,并且也寻求合法的途径去争取,入秉法院,以宪法赋予的宗教自由据理力争,虽然最后还是失败了。

联邦法院按字面诠释121(1A)条文

联邦法院的是项裁决明显不愿首开先例,因为先例一开,其它的穆斯林一定有样学样。改教或叛教,对一个大族群来说,是不利于宗教的团结和民族的团结。因此,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说到底还是要划清界限。这个鸿沟要分得清楚,也表明作为民事法庭的联邦法院,不愿意审查回教法庭处理回教事务的权限。

我们从这里已经看见端倪,联邦法院在诠释宪法121(1A)条文非常严谨,按照字面解释,衍生了一个国家两个司法制度的问题。民事和回教事务如今一刀切,意味著如今关于改教的课题,要由回教法庭审理;悬而未决的穆迪案件、苏巴妮案件以及Magendran Sababathy案件也将受到牵绊,回教法庭是审理一切回教事务的地方。

民事法庭难再干预宗教事务?

至于回教法庭是否能做出公正的裁决,有人甚至提出这个疑问,因为具浓厚回教色彩的法官,或会偏向回教理事会,当然我们不排除这一点。不过,我们也只好相信回教法官要帮理不帮亲,对于改教事情,以更宏观以及更广阔的心胸看待。因为从今以后,唯有回教法庭可以审理宗教事务,要入鼎民事法庭也许遥遥无期,除非民事法庭可以用“创意”去干预和分别案情和实情的不同。

想起去年联邦法院审理的 穆斯林男生戴头巾案 ,三司裁决我国是多元化的世俗社会。不过在丽娜乔一案里,我开始觉得在实质意义上,对某些族群,他们还是生存在回教的国土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