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权——天赋人权,还是政府赏赐的恩物?
【当今特约】
去年年末,来自森美兰的希瓦妮(Shivaani)因无公民身份,遭到教育部阻止升读四年级。希瓦妮随后致函首相安华求助,并在舆论发酵之下,于今年年头获准继续升读。
希瓦妮得以继续上学固然是好事,但她的公民权之路却依然还未划上句点。
据希瓦妮的父亲拉杰斯瓦兰(P Rajheswaran)说法,他在尝试替女儿取得出生证明时,获国家登记局告知,由于父母资料不全,希瓦妮无法获得公民身份。
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我们对公民权的最初印象,就是十二岁时到国家登记局申请身份证。那时的我们,不知道公民权从何而来,也不知道手中的身份证意味着什么。
在社会的另一面,有的人和我们一样,父母双方都是马来西亚人,本人也在马来西亚出世,却饱受多年申请公民权不果的折磨。
如此差距,令人不禁要问,到底谁才可以获得公民权?
【当今特约】
去年年末,来自森美兰的希瓦妮(Shivaani)因无公民身份,遭到教育部阻止升读四年级。希瓦妮随后致函首相安华求助,并在舆论发酵之下,于今年年头获准继续升读。
希瓦妮得以继续上学固然是好事,但她的公民权之路却依然还未划上句点。
据希瓦妮的父亲拉杰斯瓦兰(P Rajheswaran)说法,他在尝试替女儿取得出生证明时,获国家登记局告知,由于父母资料不全,希瓦妮无法获得公民身份。
对于大部分的人来说,我们对公民权的最初印象,就是十二岁时到国家登记局申请身份证。那时的我们,不知道公民权从何而来,也不知道手中的身份证意味着什么。
在社会的另一面,有的人和我们一样,父母双方都是马来西亚人,本人也在马来西亚出世,却饱受多年申请公民权不果的折磨。
如此差距,令人不禁要问,到底谁才可以获得公民权?
公民权授予原则
普遍而言,公民权的授予依循两大原则,即jus soli和jus sanguinis。
Jus soli,在拉丁文中指的是属地主义,意即一个人能否获得公民权,与其出生地有关。Jus sanguinis则是指血统主义,意即一个人能否获得公民权,与其父母的公民权有关。
举个例子,《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及附录二第二部分阐明,若一个人在联邦出世,父母其中一方在他出世时为公民或永久居民,即可获得公民权;若是在联邦外出世,父亲在他出世时为联邦出世的公民,也可获得公民权。
从这里看来,在马来西亚,一个人能否获得公民权,视乎他在哪里出世(属地主义),以及他的父母是否是公民或永久居民(血统主义)。

一般而言,若一个孩子在联邦出世,其父母皆是公民,且是合法夫妻,则无公民权问题。问题的出现,通常离不开三大因素:一、孩子不在联邦出世;二、父母其中一方不是公民;三、父母不是合法夫妻。
先看因素一,孩子不是在联邦出生,但父母是合法夫妻,且都是公民,则孩子可依法获得公民权。
再看因素二,孩子若是在联邦出世,且父母是合法夫妻,则就算父母只有一方是公民,孩子依然可以获得公民权。倘若孩子并非在联邦出世,而父母是合法夫妻,则只要父亲是公民,孩子就可获得公民权;反之,若只有母亲是公民,则孩子无法获得公民权。
这也就是先前闹得沸沸扬扬的海外产子案。本案中,上诉庭诠释《联邦宪法》第14(1)(b)条文及附录二第二部分1(b)项(以下简称“1(b)项”)时认为,“若一个人在联邦外出世,父亲在他出世时为联邦出世的公民,可获得公民权”中,“父亲”二字并不涵盖母亲,因此裁定本籍母亲无法传籍给在海外出生的孩子。
至于因素三,父母不是合法夫妻,则孩子的法律地位等同于私生子女,将跟随母亲的公民身份。按海外产子案先例,私生子女必须在联邦内出生才能获得马来西亚公民权;倘若私生子女在联邦出世,母亲并非公民只有父亲是,则同样无法获得公民权。
私生子女的公民权
根据《1961年合法化法令》,若女性未婚生子,她可以为孩子申请报生纸,但报生纸上只会有母亲的名字,而孩子的法定地位将会是“私生子女”。若父母双方在孩子出生后注册为合法夫妻,便可合法化孩子的地位,使其成为合法子女,父亲也将成为孩子的合法父亲。

在CTEB一案中,一名父亲向法庭上诉国家登记局拒绝向其子发出公民权的决定。上诉人为马来西亚公民,孩子在菲律宾出世时,尚未与菲律宾籍妻子注册结婚,直到孩子出生五个月后才注册结婚,并按《合法化法令》规定,将孩子的法定地位从“私生子女”改成“合法子女”。
如上述所言,私生子女的公民身份将会跟随母亲,但上诉人主张,既然孩子已经通过《合法化法令》成为合法子女,其公民身份应将跟随父亲,成为马来西亚公民。
然而,联邦法院判定,1(b)项中的“父亲”二字,指的是合法父亲,而不仅仅是亲生父亲。按本案情况,孩子出世时父母还未注册结婚,上诉人顶多是孩子的亲生父亲,而非合法父亲,因此未能满足1(b)项的条件获得公民权,即便上诉人随后合法化孩子的地位,成为其合法父亲,孩子依然无法跟随父亲的公民身份。
由此可见,联邦法院对公民权条文的解读相当严格,获得公民权的空间也因此大大地缩小。法院解释,《合法化法令》允许父母在孩子出生后合法化孩子的法定地位,但这仅仅跟父母对孩子的赡养、孩子继承遗产的权利有关,而与公民权无关,孩子无法在被合法化之后获得公民身份。

养子的公民权
除了《合法化法令》,另一个合法化私生子女的途径,则是通过领养程序。按《1952年领养法令》第9条文规定,孩子被领养后,将成为其养父母的合法子女,并享有和养父母其他合法子女一样的地位。
遗憾的是,在Chin Kooi Nah一案中,法庭裁定,即便无公民权孩子被领养成为合法子女,其养母依然无法传籍给该名孩子,原因同样是“孩子在出世时,养母还没成为孩子的合法母亲”。
值得一提,马来西亚法庭在公民权议题上,并不是铁板一块,而是有着许多不同的裁决和意见。
在2020年Lee Yew Hong一案中,同样是父母在女儿出世后才注册结婚,并通过《合法化法令》成为女儿的合法父母,高庭却裁定女儿可承袭父亲的公民身份;在CTEB一案中,也出现了少数判决,判决理由包括1(b)项中的“父亲”指的是亲生父亲,而不一定是合法父亲,若上诉人能够证明他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则可以传籍给孩子。
政府赏赐的恩物
在马来西亚,公民权即是人权之源。没有公民权,便没有教育权,难保人身安全,甚至连拥有一张电话卡也成问题。

公民权,对于一出生就拥有的你我,如此基本且与生俱来;对于申请多年却迟迟不得,因体制不透明而受尽煎熬之人,却仿佛是政府赏赐的恩物——得不到的继续渴求,得到了的便要对政府感恩戴德。
在种族主义崛起的情境下,公民权议题变得更加敏感,法律和授予程序双双没有变革,公民权议题也将停滞不进,甚至更加倒退。
无论如何,持续的讨论可以让更多层面的公民权议题浮上水面。
我们过去所接触到的公民权议题,一般都是老人家从红登记换去蓝登记,而如今我们开始了解到当中的更多面向:无公民权人士不一定是难民、公民权议题中的性别歧视、申请公民权人士所遇到的种种挑战。
就如希瓦妮那样,若非舆论的加持,恐怕政府也不会从一开始的刁难,变成后来的“会谈”和“取得积极成果”。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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