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场全民公投吧!
“我们要什么?”“正义!”(what we want? Justice!),“我们是谁?”“马来西亚律师公会!(Who are we? Malaysian Bar!)” 两句简单明了的口号,贯穿滂沱大雨,响彻布城首相署前的广场。湿漉平滑的广场地面,逾千人伫立雨中,跟随几位年轻律师呼喊口号,雨水湿透了衣服,却浇不灭年轻人的澎湃热情,以及对司法改革的决心。
律师公会主办的正义之行成功了吗?从政府欠缺诚意的处理方法看来,正义之行的诉求未受正视。副首相纳吉成立的三人委员会,一开始就志不在发掘真相,仅仅调查短片的真伪,橱窗之意非常明显。虽然调查短片真伪是必要的确认过程,但确认不是目的,确认是为了证实资料无误,是追求真相的先决条件。这项工作留给警察部队就好了,国家领导人应该致力调查操纵司法黑手是否存在。
基于行政权和司法权分立的原则,政府不应干涉司法争议,最好的方式就是成立独立的皇家调查委员会,委任司法界及各领域德高望重的人士成为委员,警察部队、反贪污局等行政单位任由皇家委员会调遣,政府因此得以维持独立超然的地位。
然而,不论是阿都拉还是纳吉,都否决成立皇家委员会。面对这种情况,人民要如何促使政府认真考虑人民的意愿呢?即使是以“清廉先生”、“公正无私”、“包青天”著称的首相阿都拉,听到许子根支持成立皇家委员会调查司法丑闻的建议时都一脸漠然,不予回应,政府顺应民意,可说全没希望。
网上联署诉求超越元首权力
“人民国会”的主持人,人权律师哈里斯依不拉欣发动网上联署,吁请最高元首插手解决司法丑闻。用意良善,可是许多诉求相当一厢情愿,明显超越最高元首的权力范围。
例如说:
(一)(最高元首)指示成立皇家委员会以询问,考虑或确定影片中的对话者是林甘和阿末法鲁斯;
(二)一旦皇家委员会确定林甘律师和阿末法鲁斯在短片中的谈话是事实,指示首相在联邦宪法125条下成立审判团,以撤除阿末法鲁斯和其它涉及法官的职位;
(三)指示首相采取必须步骤,停职侦办阿末法鲁斯和涉及法官;
(四)指示马上成立“委任及擢升高级法官独立委员会”(Independent Commission for the appointment and promotion of judges)
元首指示设立皇委会不可能
最高元首的权力非常有限,根据联邦宪法第34条(1)注明,“最高元首不能行使国家统治者的职责,除了作为回教首长”所以“最高元首指示首相成立皇家委员会”,在法理层面是不可能的。
根据125条(3),最高元首只是在被咨询的情况下才能成立审判团,他不能主动作出这决定。“如果首相或首席大法官咨询最高元首,显示一位最高法院法官基于行为不当、缺乏能力、身体或精神不健康、或其它原因而应被撤除,最高元首将依第(4)节任命一个审判团,可根据审判团的建议撤除该法官的职位”。
哈里斯不可能不知道宪法125条的内容,所以这项诉求,毋宁是希望最高元首作为象征上的国家最高首长,运用他的道德权威,呼吁首相成立皇家委员会,对国阵政府将施加压力。
元首成制肘国阵霸权道义力量
与不久前网络异议分子拉惹佩特拉提出的向最高元首请愿一样,两者都选择了支持最高元首,使之成为制肘国阵霸权的道义力量。知识精英对国阵失望透顶,眼见反对阵线不济,人民力量薄弱,于是诉诸其它管道,乃积极的表现。可若不问苍生问天子,不只对民主制度是个讽刺,也有潜在的危险。
最高元首、苏丹、统治者会议是封建统治的遗产,他们的地位虽由宪法保障,但没经过选举洗礼,人民赋权。知识精英巧借最高元首的道义力量,难保以后不会演变成一种风潮,事事求诸封建王权。当民意都聚集在封建统治者一边的时候,不排除具有野心的封建统治者将借机要求实权,造成民主大倒退。
马来西亚的民主制度原本就非常脆弱,被安排好的政权、被安排好的宪法、被安排好的独立,反抗力量受到全面镇压,人民因此缺乏捍卫民主制度的决心。知识精英应该记得赛伊德的话,知识分子必须永远处于权力的边缘,并向权力中心不断挑战。在策略选择和利害考量之间,知识精英必须抱着审慎的态度。
公投修宪设立擢升法官独委会
与其诉诸封建力量,不如呼吁召开公民投票(公投,Referendum)。公民投票是直接民主的一种方法,民主国家每遇重大问题,例如说修改宪法,重大政策改变,都会通过全民公投来决定赞成还是反对。世界各国对公投有丰富经验,欧盟国家的加盟公投,在台湾沸沸扬扬的入联公投,以及沙巴、沙劳越、新加坡加入马来西亚计划前的公投。
让全民决定是否应该修改宪法,把“委任及擢升高级法官独立委员会”纳入联邦宪法第125条,以及该委员会成员应该囊括朝野政党代表、资深退休法官、律师公会代表、公民团体代表若位等等。
该公投应该和下一届大选同时举行。也就是说,下届大选人民手中有三张票,一票选国会议员,一票选州议员,一票决定是否成立“委任及擢升高级法官独立委员会”。这是节省政治资源的好方法,也可让下届大选变成有主导议题的选举,吸引公民前往投票,提高全国投票率。
下一个问题会是:如何发动公投?一些国家在宪法阐明,公投或由国会、或由行政首长、或由民间发起。民间组织可以收集超过10万个签名,或者签名者达到国民人口的一个比率,行政首长就必须举办公投。
发动“公投救司法”签名运动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没有公投的条文,若要发起公投,以笔者浅见,国会必须先立“公投法”,或者修宪纳入公投。
在国会议席几乎被国阵垄断的情况下,公投的呼声当然不会被接纳。但是反对阵营可以把“公投救司法”变成一个议题,发起全国性的签名运动要求人民支持公投,从中教育选民司法独立的重要性。
总之,民主化的力量最终还是必须回归人民,即使是“盲目的乐观”,知识分子还是必须相信民主,相信人民力量,因为经过抗争洗礼和自我赋权的人民,才是民主制度的最大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