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上被人抹黑,我是否应该自证?
【毛草行动】
人不需要开膛破肚来证明自己没有偷心,正义不需要鲜血来证明清白。——丘吉尔
不管是高管白领,还是市井小民,大概都听过“无罪推定”抑或“不证无证之罪”。这两者皆是普世法律原则,前者指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后者则指在未被证实犯罪前,当事人并无义务证明自身清白。
时移势易,普世价值不变,但我们却无可避免地面对网络审判。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发文变得极为便利,大家拿起手机就能给0星差评、投诉某间餐厅食物不卫生、踢爆哪个同事有外遇、抹黑生意上的竞争对手。
网络诽谤的杀伤力之强,是因为其往往带有戏剧性元素,也就是俗称的“juicy”。言论内容夸大其词、措辞强烈,很容易吸引网民的注意,一传十、十传百,一发不可收拾地被广传。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这种犹如病毒般的网络诽谤,我们应该第一时间自证,还是让子弹飞,抑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删帖、公开道歉?
【毛草行动】
人不需要开膛破肚来证明自己没有偷心,正义不需要鲜血来证明清白。——丘吉尔
不管是高管白领,还是市井小民,大概都听过“无罪推定”抑或“不证无证之罪”。这两者皆是普世法律原则,前者指在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任何人都应被视为无罪;后者则指在未被证实犯罪前,当事人并无义务证明自身清白。
时移势易,普世价值不变,但我们却无可避免地面对网络审判。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发文变得极为便利,大家拿起手机就能给0星差评、投诉某间餐厅食物不卫生、踢爆哪个同事有外遇、抹黑生意上的竞争对手。
网络诽谤的杀伤力之强,是因为其往往带有戏剧性元素,也就是俗称的“juicy”。言论内容夸大其词、措辞强烈,很容易吸引网民的注意,一传十、十传百,一发不可收拾地被广传。
那么问题来了,面对这种犹如病毒般的网络诽谤,我们应该第一时间自证,还是让子弹飞,抑或通过法律程序要求对方删帖、公开道歉?
马来西亚的诽谤法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要了解我国的诽谤法。
一般来说,要证成一桩诽谤案,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一、言论属于诽谤性质,即该言论具有贬低名誉、毁坏形象、引发他人负面观感的效果;
二、针对对象为原告——言论不必指名道姓,只要足以让一般人联想到原告即可,但若措辞隐晦,仅原告对号入座,而普通读者未必能识别,则难以成立;
三、言论被第三方知晓,即除了原告与被告之外,还有他人接触相关内容,网络发文往往天然满足此条件。
我应该自证吗?
被抹黑时,许多人的第一反应就是“当然要骂回去!”。但在决定是否要回击之前,或许我们可以参考以上的两大要素,来决定骂回去的方式。
第一,涉及的帖文是否明显针对你。
若帖文未指名道姓,仅使用模糊影射,公众未必知晓主角是谁,帖文闹了一阵也就落幕了。反之,如果事主第一时间出来澄清,那便是主动承认被揶揄的是自己。此时,除了对方的圈子,自己的圈子也难免会加入吃瓜,让更多人知道对方的负面言论。此外,如果帖文相当隐晦,事主也有对号入座、心虚之嫌;从主动澄清,变成被动地被挂上各种标签。
如果帖文指名道姓,或一般的民众一看就知道讲的是谁,那么事主就应该立即出来澄清,摆正相关人士或者路人的第一印象。
在Restoran Nasi Kandar Irfanah Sdn Bhd v The New Straits Times Press (Malaysia) Bhd and another appeal [2021] MLJU 1946 一案中, 被告因刊登了一则标题为《2间知名的扁担饭餐厅因虫鼠肆虐而被勒令关闭》的文章,而被对号入座的原告告上法庭。在此案中,法官认为被告的文章只笼统地讲述了两间在槟城的扁担饭餐厅有卫生问题,并没有点名或影射任何具体的餐厅,因此判原告败诉。
相反,在Muhammad Syuhaimi bin Hj Abdul Jofli & Anor v Hamirah Izzatie bt Sabarin [2023] 9 MLJ 833一案中,被告坚称帖文中影射的夫妻不是原告,但法官却表示留言区内的网民都能够标识原告的身份,说明在一般人眼中,帖文所诽谤的对象就是原告。
第二, 帖文是否属于诽谤性质。
诽谤的类型有很多,这里就说最常见的人格抹黑以及产品或服务差评。
面对人格抹黑,首先应当衡量该言论的严重程度。如果对方给我们取难听的花名,我们可以出言反驳;如果是因为小误会,我们可以留言解释。
但若面对的是十分严重的指控,比如涉及犯罪勾当、道德沦亡、违反人性,或需要严正看待。网络上不乏一堆WhatsApp截屏加“出轨外遇”的大标题,或者毫无证据地指控某人乱搞不伦关系。由于内容极其juicy,当事人常常被网民未审先判,不管截图是真是假,先传给亲友八卦一轮再说。如此一来,此类言论造成的伤害极大,它不仅影响个人名誉,还会破坏当事人的感情及人际关系。
至于产品或服务差评,就要看帖主所形容的内容是蓄意抹黑,还是个人体验。同一项服务,同一款产品,有人用了觉得好,有人用了觉得糟,这是人之常情。比如我吃了一碗饭,留言说“非常难吃”,这并非诽谤,纯粹是我的个人口味。但如果我说的是“饭上面有一只死老鼠”,这个指控足以导致餐厅被市政厅调查,那就有诽谤之嫌了(若是事实则另当别论)。
在Hanulraj A/L Gunasena & Anor v Rubika Pillai A/P Umadas (JA-12BCY-1-06/2023) 一案中,顾客使用了商家的洗发精油后感到不满,随即在网上发布长文,控诉产品的种种不好,因此被商家告上法庭。最后,商家在庭战中败下阵来。
法官表示,“被告的言论属于使用产品后的个人经验。因此,被告提出的抗辩理由,即该言论是就公共利益,特别是针对网络购物的买家和消费者的权利,所作出的公正评论,是成立的。”
对于产品或服务差评,商家应该考量相关言论是一则用户体验,还是蓄意抹黑。若面对每个负评,商家动辄使用法律程序,路人和顾客恐会印象不佳,觉得商家咄咄逼人,容不得半点负评。
如果坚信对方的指控毫无根据,或可要求对方出示证据。另一方面,商家也可让感到满意的顾客留下更多好评,这样谣言自然不攻自破,网民也会认为留下差评的用户纯属个人喜好问题。
第三,现实考量。
我们经常看到哪个政治人物因为诽谤对手,而被判处需赔偿对方巨额,似乎让人感觉诽谤案能让原告大捞一笔。
事实上,打官司本身耗费巨大,且一个最普通的案件,没有两三年都等不到审讯期。至于一场官司的具体花费,则会随着法庭类别、律所规模、负责律师的年资、处理方式、帖文内容、案情细节而有所改变。
案件最后若是胜诉,可获得的赔偿也受各种原因影响,比如双方的社会地位、诽谤言论的严重程度、被告是否有忏悔行为、言论的传播度等等。
政治人物或可凭借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名誉,以及对手的严重抹黑,获得高额赔偿;至于平民百姓之间的社媒骂战,则要当事人去衡量,值不值得为了对方的帖文,而去费时费钱奋战到底了。
若是现实考量不过关,就要考虑从公关角度捍卫声誉、减低伤害。诽谤法原本寻求的便是维护或恢复一个人的声誉,而非原告借以谋取私利的途径。如若事主可借着其他途径恢复自己的名誉,则无需闹上公堂。
打破游戏规则的网络抹黑
虽说不证无证之罪,但网络谣言却似乎打破了这普世原则。
在网络上,当抹黑传开,若不及时澄清,恐会被当成“默认”。又或者谣言散播的速度比澄清来得快,网民只见指控,却不闻解释。此外,网络谣言的另一特点,就是帖主可以匿名帐户发文,虽说追踪帖主身份并非毫无可能,但也耗时耗力。
因此,遭遇网络抹黑时,便需要冷静地思考以上三点,来决定下一步的行动,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及时的回应都是一大关键。
俗话说,“出来行,迟早要还”,人在社会,每天和不同的人相处,难免产生龃龉,不知不觉间得罪他人。有的时候被人说两句,或可一笑置之,不让他人的闲言碎语影响自己;但若事态严重,谣言三人成虎,便要及时为自己正名,或寻求法律程序。
毛紫蒨,马大法律系毕业生,现为从事法律工作的社畜。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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