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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庭和回教法庭的角力战随著苏芭丝妮(Subashini)一案后看似胜负已露出端倪,民事法庭略胜一筹,不过一些判词还是有后顾之忧,千丝万缕,剪不断,理还乱。

首先,针对民事婚姻的离婚问题,联邦法院裁决双方的婚姻是在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及离婚)法律注册,因此回教法庭没有权限审理这类的离婚案件。这其实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所有就读法律系的学生都知道,在1976年法律改革(结婚及离婚)法律注册的婚姻,只限于非回教徒身上。苏芭丝妮的丈夫在此法令之下注册结婚时是非回教徒,不论以后是否皈依回教,照情理法而言,民事法庭最适合处理这类离婚案件。

联邦法院也就其丈夫利用回教来介入并排除民事法庭审理权,对非回教徒的苏芭丝妮而言,是一项非正义的举措,让人激赏。换言之,从今以后,那些想假借回教来"合理化"其对离婚所带来的"权益"人士,必须要三思而行。

皈依回教不是拒绝民事法庭千里之外的挡箭牌。民事法庭依然有权限审理其中一方已皈依的回教的婚姻。

还有就孩子抚养权的问题而言,联邦法院也还是认为民事法庭是审理非回教徒离婚后衍生出抚养权、赡养费等等的问题。虽然皈依回教的一方可以进入回教法庭据理力争,而不会构成"滥用法庭程序",不过还是要回到起点,在民事注册下的婚姻,离婚就归民事法庭管辖。

美中不足的是,对于18岁以下的孩子信仰的决定权利,只要父母其中一方同意即可。也就是说,作丈夫的进入回教,也把孩子带入回教,只需他一人作主即可。因为联邦法院认为根据联邦宪法第8条文和第12(4)条文,以及1961年幼童监护法令第5条文,选择孩子信仰的权力,是由父母两人共同拥有。进一步说明,父母其中一人都有权将他们的孩子改信回教。第12(4)条文中规定,18岁以下人士的宗教,将由他的家长(parent)或监护人决定。这里的"家长"意味着一名家长。

这样的判决令人混淆,这是否意味者,谁先把孩子改教,另外一方就不能反对或阻止?有什么法律上的补偿?

个人认为,如果孩子是超过十岁而且思想成熟,对于宗教的自主权应该要自己决定。要把孩子改教之前必须问一问孩子的意愿,毕竟民事离婚问题时对孩子的抚养权的核心问题是孩子的福利问题。父母可以千方百计使孩子改进自己喜欢的宗教里,不过有没有关注孩子的意愿为何。

此案还是完全没有解决孩子改教问题的疑窦,不过可喜的是民事法庭有绝对的权利处理非回教徒的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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