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邓晓璇(救救海马(SOS)行动委员会秘书、《火箭报》执行编辑)
记载黄潮、评论黄潮,我们不能遗漏一个人。
当4万人走上街头、走给全世界的人看,看我国的选举制度有多么难看的疏漏时,此人依然可以一副无愧于心的模样,在2007年结束之际,他对《马来西亚前锋报》说:“选举委员会从来没有撒过谎!”
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昔,原订在2007年因晋入65岁而退休的选委会主席丹斯里阿都拉昔,在国阵掌握超过90%议席的国会通过修改联邦宪法第125条文后,延长任期至66岁。
阿都拉昔自我催眠功力一流
阿都拉昔(左图)在选委会服务了26年,经历了6届选举,他应该是能够把选举法令倒背如流的少数选委会官员之一。然而,对于在野党、选举观察员不断重提的选举作业、流程的不公平、不自由等弊端,他像是眼睛、耳朵被闭塞了那样,不断自我催眠,还要大家与他一样相信:“选举是公正的”、“一切指控都是有人捏造出来的”、“在野党若不满可以不参选啊!”云云。
2007年10月18日,选委会秘书拿督卡玛鲁查曼莫哈末诺于在《每日新闻》揭露说,一些选举注册助理官滥用权力,在未经允许之下,擅自将选民的名字搬往其它地区。他们通过冒签申请表格,将新选民名字或原选民名字搬走,而选委会也因相信申请表格是真的,而同意并更改了地址。
这是同僚亲口证实的,选委会官员确实存在滥权行为,若是有人刻意捏造,那为何不对造谣者采取任何行动?
选民册允斥小孩、100岁以上的人瑞选民、非公民,也可说是世界奇闻之一了。
2001年,法官莫哈末卡米尔(Muhammad Kamil)宣判沙巴立卡斯(Likas)州议席选举无效,其中包括证实投票日当天出现幽灵选民、非马来西亚人民出来投票。
他在判词中,将选委会的职责定义为:确认正确的选民册发布在宪报上,他还说,“选举委员会掩盖反对意见,也不加以追究,令人无法想象”,及“选举委员会彻底的拒绝反对的意见,在宪政上是错误的。”
修改法令,选民册无法被挑战
国阵为了称霸政坛,当然不会让这种为自己带来麻烦的判决再次发生。于是,在立卡斯判决后,政府修正了1958年选举法令,并于2002年5月30日公布在宪报上,选民册变成法律上不可挑战的选战武器。
第9A条文列明选民名册一旦经过证实或刊登在宪报上,便是“被认为是最终和有约束力的”,“无论在任何一个法庭,并不能被质问或是申诉反对,或是审查、撤销又或是被搁置。”
这下可好了。无论你是否住在霹雳州名字却出现在柔佛州的选区、A家的选民是否还活着、B家的选民是否合格、选民册上出现的地址是否存在、一个地址住着多少位选民等等,由于法庭无权裁决选民册是否有效,选委会官员在握着免死金牌的情况下,谁都奈何不了,选委会自然无需认真“清扫”选民册。
还有,阿都拉昔口口声声说,选举是公平的。1954 年选举犯罪法令规定,每位国会及州议席候选人分别不能花费超过20 万令吉及10 万令吉。
他忘了自己曾经在2006 年3 月7 日说过,2004 年全国大选,单单是竞选海报就花费将近1 亿1000万令吉。而吉兰丹州彭加兰巴西区州议席补选则耗掉350 万令吉,远远超过合法规定的35倍。
2004年当选的政权“不合法”
严格来说,2004年当选的一些议员,甚至整个政权,从技术角度来说,都是不合法的。
为什么呢?若以法令所规定的竞选费用顶限来计算,国阵在2004 年全国大选角逐219个国会议席及445 个州议席,总花费不应超过8830万令吉。然而,国阵单单在竞选海报就耗费1 亿1 000万令吉,对于垄断国家资源长达50年、财雄势大的国阵来说,其它方面的竞选开销更加是天文数字。
法令已规定,任何人皆不能耗费超过所规定的顶限,触犯者可被地庭判处罚款5000令吉、取消当选议员的资格及剥夺其投票权。人民有权知道,国会殿堂里究竟坐着多少名“非法议员”,作威作福、浪费公帑?但选委会为何选择闭了双眼,从不追究、也不采取行动?选举公平吗?这还是由人民自己去回答吧。
当4万人冒雨走上街头,要求回一个干净、公平、自由的选举,也意味着阿都拉昔所领导的选委会已经让失去民心。无奈,此人还是逞勇,赖死不走,滔滔不绝地为选委会辩护,继续领导一个傀儡般的选委会,可谓是黄潮史上不可遗漏的特殊丑角。
编按:滾滾黃潮文章系列是由维护媒体独立撰稿人联盟 (WAMI)組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