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特约】

基督教《圣经》中记载一则寓言:一名犹太人遭强盗袭击倒卧路旁,路过的犹太族祭司与路人冷眼旁观,反而是饱受犹太社会唾弃的撒玛利亚人伸出援手。这则故事所揭示的,不仅是个人的善恶,更是一种社会现实:人们往往在风险与责任面前选择自保,而从不计较自身利益、真正愿意付出代价帮助他人的,往往是那些最不被期待的人。

然而,当代社会早已不同于古代。制度与法律日益缜密,个体行动被纳入更严格的规范之中,见义勇为不再只是道德选择,而逐渐成为一种风险考量。做好事反惹祸的情况并不陌生:现代好撒玛利亚人主动在事故现场施救,却可能因判断失误而承担责任,甚至陷入法律纠纷。在这样的情境下,袖手旁观反而成为更安全的选择。

2026年4月26日晚上约8点30分,巴生班达马兰发生了一起致命车祸。一辆轿车失控撞向住宅围墙后侧翻,一名六旬男子受困车内。但真正令人揪心的是,现场公众见状试图破窗救人,并合力将车辆扶正,却未察觉车后方为深沟高壁。车辆在推正后失控堕入沟中,司机最终证实当场死亡,事件以悲剧收场。

就在不久后的5月1日下午2点,一名中国籍女子在吉隆坡国际机场第二航站楼企图跳楼,机场保安趋近劝说并意图施救,惟女子挣扎最终意外坠楼,送院后伤重不治。

两支现场影片在社交媒体迅速流传,舆论随之分裂。一方指责参与救援的公众及保安鲁莽行事,甚至将其视为间接加害者;另一方则为其护航,认为这是出于善意的意外,不应对见义勇为的公众苛责,让他们付上法律及道德上的责任。事后警方将两起案件列为猝死处理,并未表示对协助救援的公众及保安采取法律行动;车祸死者亲属也表示当时公众的确是在实施救援,并非网络舆论中的误杀、甚至谋杀。

尽管事件里的好撒玛利亚人并未受到法律究责,却是实打实地承受了道德审判,甚至背负“可能会被起诉”的心理压力。正是这种处境,往往抑制了人们出手施救的意愿:助人可能惹祸,而无视几乎毫无后果,不作为反而是更安全的理性选择。

许多国家为此制定了好撒玛利亚人法(又称“好人法”)。这类法律本质上是一种责任豁免机制:在紧急情况下,为出于善意且合理的施救行为提供法律保护,使施救者不因非故意造成的损害而被追究责任。

明文落实好撒玛利亚人法,虽然无法消弭舆论层面的道德审判,却至少可以让好撒玛利亚人在助人时无需背负法律层面的潜在风险。

尽管马来西亚卫生部早在2024年已表态有意推动相关立法,以鼓励公众在紧急医疗情况中施援而无需承担法律风险,但至今仍未有实质进展。

不同法系下的“好人法”

各国法律大体可分为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普通法以英美为代表,强调判例作用,法庭不仅依据成文法,也依赖既有判决发展法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的裁量具有实际影响,整体呈现出一种渐进、弹性且以个案为导向的运作方式。相对而言,采用大陆法体系的法国、德国、日本等,则以法典为核心,力图通过成文法事前规范行为,法官主要负责适用法律而非创制法律,追求的是体系化与适用的一致性。

换言之,普通法更强调灵活应变与个案适应,而大陆法则着重体系的完整与规则的普遍适用。

这种差异,在“是否要求公民救人”的问题上尤为明显。

普通法一般不设“积极救助义务”,法律不强迫个人承担他人风险,除非存在监护或契约等特定关系。因此,普通法系下的好撒玛利亚人法多采取责任豁免模式:只要出于善意且未构成重大过失,施救者即可免于法律责任。其核心并非“必须救人”,而是“选择施救不会被追责”。

反观大陆法系国家,则发展出“救助义务”的概念,“见危不救”在特定情形下视为违法。这反映出不同的法律哲学:个体不仅是权利主体,也是公共伦理的一部分,国家因此可以要求公民承担最低限度的互助责任。

两者差异,本质上是对国家与个人关系的不同理解:前者着重降低风险、避免制度阻碍善行;后者则强调积极义务,将助人纳入公民责任。因此,马来西亚若要立法,毋庸置疑只能采纳普通法下的责任豁免模式,而非引入大陆法系的强制救助义务。

马来西亚的法律体系明确属于普通法。这一源自英殖民时期的制度移植并延续至今,让马来西亚的司法运作长期建立在普通法的原则之上。若在此基础上贸然引入“救助义务”,不仅在既有法律体系上显得突兀,也可能在执行层面产生高度争议:如何界定个人“有能力施救”?针对判断失误的处分,是否会导致过度入罪?

法律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条文,更取决于社会是否认同其正当性。在尚未形成“见死不救即违法”社会共识的情况下,强制义务既缺乏判例基础,也可能导致司法适用不一,反而削弱法律的正当性。

相较之下,责任豁免模式显然更符合马来西亚的制度脉络。普通法倾向于避免将过高的正面义务加诸个体,尤其在高度不确定的紧急情境中,要求一个未受训练的公众承担法律责任,可能本身就是不公平的。责任豁免的核心在于保护善意,而非强加义务;在于它不要求公民必须行动,而是确保当他们选择挺身而出时,不会因此承担不成比例的法律风险。

然而,即使在责任豁免的框架下,立法设计上仍需厘清关键细节:如“善意”与“重大过失”的界线、适用范围——法律应否仅限于紧急医疗情境,或扩及一般事故现场?再者,是否应涵盖经过基本训练的施救者(如持有急救证照者)与一般公众之间的差异?这些细节,将直接影响法律的实际效果。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普通法模式没有侷限。它的问题在于,只能处理“敢不敢帮”的问题,并非“愿不愿帮”。即使法律上完全免责,人们仍可能因舆论压力、道德风险,甚至纯粹的冷漠而选择不行动。班达马兰事件正说明了这一点:即使法律未惩罚善意,但社会舆论可能先行审判。

然而,这并不构成立法的反证。法律无法消除所有风险,但至少应确保自身不成为风险的一部分。马来西亚真正需要的,并不是在两种体系之间寻求折衷,而是在普通法框架下建立一套清晰、可预期的责任豁免制度。好撒玛利亚人法的意义,不在于塑造道德,而在于划定底线——当善意出现时,法律不会反过来惩罚它。

换言之,一个法治社会的底线,不在于它是否强制人们行善,而在于当善意真正发生时,法律是选择保护善者,还是任其自生自灭。


钟加敬,1997年生,现为影视自由工作者、自由撰稿人,在镁光灯外亦关注公共议题与社会结构,擅用文字拆解权力叙事,逼视现实裂隙。

本文内容是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当今大马》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