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次谈马华的回教法
对于这一个问题,林首长没有回答。
我个人想对这两个问题,第n次发表意见
首先是第一个问题:
民联/行动党如何确保伊斯兰党不会落实回教法?
这个问题真的很白目,行动党不是先知,无可预知未来,更无法在未来的时空里为选民“确保什么”东西。
没有人可以确保未来会发生什么事情,也没有选民真的相信政客真的“能如何确保未来”,再来投票于他们。
就是因为我们不能相信政客所向人民保证的未来,我们才需要民主制度,才要有投票程序。
民主里的核心价值不是投票选人上去,而是可以通过投票拉人下来。
制定与修改美国宪法来限制美国总统权力的先贤们,都是“假设”未来的总统是一个大坏蛋,而限制他的权力。
没有人会笨到去问如何拟定一部宪法可以“确保”未来的总统如何勤政爱民、以民为本、绩效为先。
但是民主里的投票程序却可以“确保”那些不守信用、欺骗选民的政棍可以被拉下台。
这是民主投票里唯一可以确保的东西,把混蛋政客拉下台。
所以没有人可以确保伊斯兰党不会实施回教法,同样的,也没有人可以确保巫统也不会实施回教法,对吗?
在不能确保伊斯兰党或巫统会不会落实回教法的情况下(或任何不利华人的政策),我们应该怎样投票?
我记得蔡总说过如果巫统落实回教法,马华会退出国阵,行动党的立场也是。
如果伊斯兰党落实神权回教法,火箭也会退出民联。在两边都是退出的情况下,我会说行动党的退出比较有“含金量”。
至于第二个问题制衡伊斯兰党:
我们都知道,
要修改国家的宪法,需要超过2/3的支持,我们现在的国会议席有222个,2/3就是148个。
伊斯兰党宣布了来届大选之竞争60席位,就算伊斯兰党破大马选举记录全胜也不能达到门槛呀!
加上公正党?也不到148席位呀!老实说啦,民联是否能改朝换代成功都没有100%的信心,难道民联里伊斯兰党和公正党可以赢完咩?
而且就算民联可以改朝换代,以民联三党议席的接近,只要任何一党退出民联,民联别说要修改什么宪法,连继续执政都成问题,还要怎样实施回教法?
但马华就不同了,因为马华在国阵的议席是很少,所以就算马华不满巫统的政策而退出,也不会对巫统领导的国阵政权造成任何打击,所以凭这一点行动党的退出民联比马华的退出国阵有含金量多了。
所以在不可预见的未来里(不能确保伊斯兰党/巫统会不会修改宪法),投民联三党势均力敌的模式,是比投一党独大的国阵来的有有保障的。这就是行动党可以“确保”伊斯兰党在民联里可以被制衡的保证。
另外,我最近看了大马著名政治学者潘永强先生的大作《我们的时代精神》,作者里面有提到我国的世俗国宪法也阻止了伊斯兰党修改国家宪法变成神权伊斯兰国的理论。
1920年代的德国法学家Carl Schmitt曾经提出过“宪章”和“宪律”的区别,他认为宪法分为宪法分为“宪章”(Verfassung)和“宪律”(Verfassungsgesetz)两部分。
宪章是不能更动的,只有宪律才可以变动。Carl Schmitt以那时的德国威玛宪法为例,宪章的范围包括“民主原则”、“共和国体制”、“联邦国家机构”及“议会代表式的立法”,这些都是宪法的“本质”,是超乎法律和规范之上,是修宪权力不能修改的地方。
至于宪律的部分,如国会选举的期限从5年改去4年,或投票年龄从21岁改去18岁,只要不违背宪法里的民主精神,这些都可以被修改。
不能修改宪章的理由有二:
一是任何国家制定宪法时,都是人民与国家定的契约,这部分的内容是构成宪法的核心基础,为了确保宪法之同一性及持续性的作用,就不得有任何的变动之虞。
第二点是因为任何宪章的部分内容,通常是反映了制宪时当时各种政治力的意志在里面,代表这部宪法的正当性的来源。
一旦宪章变动的话,一部宪法的正当性来源就会流失,也不再是原有的宪章的继承者,这就是宪法革命了。
同样的,君主立宪、议会选举、虚位元首,是我国制宪时的政治性决定,为宪政秩序提供了基础架构和立国精神。
任何的释宪和修宪行为们都不能逾越这个制宪的政治决定;除非是政治力的意志产生重大的突变,如经历革命和斗争,才有重新制宪的条件。
简言之,世俗国是我国宪法的根本大法,宪章的部分更是核心原则,并不能随随便便更改的。所以要变成神权伊斯兰国,不是单单修宪就可以修改的。
注:作者部落格 http://zeusleaveolympus.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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