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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函

拜读了 陈亚伦 的来函,我也想发表一些个人看法。

马华公会的中央代表在刚过去的党选中,投选的不是道德卫士,不是教会牧长,更不是教皇,而是政治领袖。一个领袖如果能够公私德兼俱固然最好,可惜我们活在不完美的世界,只能务实地层从现实环境中制订准则。

一个巴掌不响,蔡细历能够不把陈君口中的“性丑闻”当一回事,主要还是他的妻子和孩子都选择原谅其过去,丑闻与否,干卿底事?既然他的枕边人愿意和他并肩作战,而涉及的另一位女性也保持缄默,我们凭什么来审判他的私事?

假设老蔡当上部长,又如何是最坏的示范?

当年收编和压制中文报,甚至出谋献策马华公会收购《南洋商报》的黄家定,其破坏新闻自由和公民社会的行为,难道会比“老蔡的同一个房间”来得干净?

林良实任内利用部长办公室谈私人生意,也竟然不是“最坏的示范”?

陈广才出任交通部长短短几年,搞出了一个臭名昭著的巴生自由贸易港事件,毫无交代就匆匆下台,此大丑闻竟然不比一对男女在房内偷欢来得震撼?

黄燕燕作为基督徒,数年前猛批回教党的回教国,却全国跑透透替马哈迪的“原教旨回教国”背书,且夸大其词恐吓华裔妇女,难道不比老蔡背着老婆偷腥来得虚伪?

因此,凭一个光碟事件就评断老蔡是“最坏示范”,如果不是对我国过去几年的政治历史无知或失忆,就是道德洁癖,甚至自以为义。

再请教陈君:光碟事件中,片中男女主角如何应该被抓?是因为他们偷情吗?那又同我国宗教局四处搜查酒店以防非夫妻关系的回教男女偷情何异?为何陈君反对回教国,却在此隐喻国家应该干涉别人的男欢女爱?

又或者老蔡犯了英国殖民者留下来的,严禁男女之间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的《刑事法典》第377条文?

问题是:谁有权定义口交、肛交、乳交甚至趾交都不“正常”,只有男性阳具插入女性阴道才算“正途”?

换句话说:我们为何要允许国家来规范民众如何性交和做爱?

我不否认根据当前的法律,老蔡确实犯了法。但陈君在评断其法律罪责之前,可否进一步阐释这个条文是否实际,公平及合理?

事实上,我们身边多少男女和夫妻,都在不同程度上触犯了377条文,但这并不可怕,因为这条法律本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原本就匪夷所思。真正骇人的,是多少人一边在违反377条文,一边对被曝光的人口诛笔伐!

对于这种行为,耶稣是怎么说的呢?

“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洗净杯盘的外面,里面却盛满了勒索和放荡。你这瞎眼的法利赛人,先洗净杯盘的里面,好叫外面也乾净了。”(太二十三章二十五节,二十六节)

就算老蔡“犯了法”,陈君难道认为利用私生活中的瑕疵来达到打击政敌的目是可取的作法?

陈君大可不同意老蔡的政治理念,立场或政策,但可否走出道德谜思,从公共利益的角度来看问题,而非把自己打扮成卫道士?

对我而言,老蔡在2001年支持马华收购南洋报业,2007年试图在背后斡旋解决黄明志风波,而直到年初下台之前对我国一系列的恶法都没有发表反对意见,他的这些过去,比他和任何一个女人的关系都来得重要。只有从这个方面着手去监督政治人物,我们才不会陷入假冒伪善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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