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高庭今午裁决,批准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向控方索取10项肛交案的文件与证据。
随着这项裁决,高庭谕令控方必须在一周内,交出这10项肛交案的文件与证据。
不过,主控官莫哈末尤索夫(Mohd Yusof Zainal Abiden)第二律政司在听判后,即向记者表示,控方将在明日或周一入禀高庭,申请展缓执行这项庭令。
控方最迟必须在10天内,入禀高庭作出这项申请。法庭也择定将在7月24日,聆审安华要求撤销案件的申请,以及作为“主戏”的肛交案。
辩方共索25个DNA样本
辩方一共向控方索取12项证据,虽然高庭法官莫哈末查比丁(Mohamad Zabidin Mohamad Diah)批准其他证据,但是却拒绝提供相关脱氧核糖核酸(DNA)原始样本和赛夫在2008年6月30日录取口供时的录影视频。
辩方共申请索取赛夫的25个DNA样本。法官是基于所有样本已经密封,若再打开将破坏样本为由,驳回辩方的申请。
不过,作为替代,法官却允许辩方索取,用来检验这25个DNA样本的显微镜载片,以及相关显微镜载片的照片。
针对驳回辩方索取录影视频的申请,法官解释,这是因为他已批准辩方,索取赛夫的口供副本,所以没有必要再提供赛夫录取口供时的录像视频。
要索赛夫直肠镜检查报告
以下是法官批准辩方获得的10项证据:
(一)被指拍摄案发现场,即帝沙白沙罗公寓闭路电视录影原带。
(二)负责进行DNA检验和分析的化验师的工作报告。
(三)原告人赛夫与普斯拉维医院医生奥斯曼(Osman Abdul Hamid)等至少6名证人的口供。
(四)证人名单。
(五)在刑事程序法典第51A(1)(b)条文下,准备在审讯中呈堂的所有文件副本,如照片。
(六)在刑事程序法典第51A(1)(c)条文下,被视为对被告有利的文件。
(七)为赛夫在吉隆坡中央医院进行检验的医生工作报告。
(八)为赛夫在吉隆坡中央医院进行直肠镜检查(proctoscopy)的医生工作报告与照片。
(九)由普斯拉维医院医生奥斯曼所完成的医药报告。
(十)控方未曾用过的所有文件或其他资源。
至于驳回的两项证据申请则是:
(一)赛夫的25个脱氧核糖核酸(DNA)原始样本。
(二)赛夫在2008年6月30日录取口供时的录影视频。
安华对裁决高兴惟或上诉
在法庭作出这项有利己方的裁决后,一早出席听审的安华显得心情很好。他带笑告诉记者,他对这项裁决感到高兴。
不过他遗憾,这次不能一并取得赛夫的DNA样本,因此他将与律师研究,是否要对此作出上诉。
安华要索DNA报告作复检
备受瞩目的肛交案是在今早10点复审,安华的代表律师云大舜、阿米尔(Amer Hamzah Arshad)及西华拉沙,今早针对控方昨日的陈词,做出反驳。
最先陈词的云大舜强调,在刑事程序法典第51和51(A)条文下,控方必须向辩方提供所有的证据与证词,以让辩方准备上庭的工作。
阿米尔则重申,辩方必须取得此案的脱氧核糖核酸(DNA)样本检验报告,以作另一次的复检,确保所有的证据未曾经过篡改。
安华携妻听审蔡添强打气
安华今日是在妻子旺阿兹莎的陪同下出庭听审,并获得党领袖如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的打气。
尽管警方依然大阵仗地安排许多警力驻守在吉隆坡大使路法庭大厦的周围,惟现场却未见安华的支持者踪影。
至于记者则依然在早上6点许,就得抵达法庭大厦,以排队轮候号码,才能进入法庭采访。
警方只允许1家媒体派出1名记者进入法庭,而且迟到者也只能吃闭门羹。
安华称两次肛交案皆阴谋
61岁的安华是被提控,在2008年6月26日下午3点01分至4点30分,于帝沙白沙罗公寓的11-5-1单位,鸡奸23岁的前助理赛夫。安华声称本身所涉及的第二宗肛交案,如同10年前的第一宗鸡奸案,皆是捏造出来的政治阴谋,但是政府已经矢口否认这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