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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华状告反贪会非法拘留<br>要法庭鉴定证人录口供时间

tan boon hwa pc macc 170709 simulate finger pointed at his forehead 加影市议员陈文华(右图)今日入禀高庭,要求宣判反贪污委员会等3造,在审问证人时违法,并鉴定证人可被审问的时间。

陈文华是透过资深律师卡巴星,于今午12点20分左右,在吉隆坡大使路高庭作出入禀。

多名行动党领袖,包括该党国会领袖林吉祥、社青团署理团长李映霞、甘榜东姑州议员刘永山、哥打亚南沙州议员马诺哈兰及蒲种国会议员哥宾星,也到法庭声援陈文华。

起诉人在入禀书中,把反贪污委员会、反贪会主席阿末赛益,及当天审问他的雪州反贪会官员莫哈末哈山(Mohammad Hassan Zulkifli)列为答辩人。

反贪会非上班时间录供违法

陈文华要求法庭宣判,反贪会若要依据《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0(1)(a)条文,录取证人的口供,也只能在每天的早上8点半至下午5点半之间进行。

他也要求法庭宣判,反贪会在上班时间以外,录取他口供的行为,已经违反了该法令的第30(3)(a)条文。

因错误拘留要求法庭判赔偿

tan boon wah sue macc 220709 01 有鉴于此,起诉人要求法庭裁决反贪会等3造错误拘留,必须向他作出赔偿,赔偿额则由法庭决定。

陈文华在入禀书中指出,他是在7月15日被第三答辩人,即莫哈末哈山带领,前往雪州反贪会总部协助调查一宗贪污案。

“他当时并没向我表明身份,就把我从家里带去雪州反贪会总部。”

陈文华表示,他是在晚上8点45分抵达总部,过后就被反贪会官员盘问,直至次日下午1点35分,才被释放。

反贪会20日才补发传召通知

他说,当局过后才在7月20日早上10点,向他补发一项正式的通知,通知他已被传召成为证人,录取口供。

陈文华续说,在他于15日晚上8点45分开始接受盘问,至16日下午1点35分获释为止,并不被允许离开雪州反贪会总部。

他指出,在《2009年大马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30(1)(a)条文下,在超过上班时间接受盘问的行为,已属非法。

“由于答辩人的行为,我已经蒙受损失,也违反了我要离开反贪会总部的意愿。”

入禀书指出,法庭必须宣判3个答辩人,向他作出赔偿,以惩戒答辩人非法拘留的过错。

要法庭诠释“一天时间”定义

tan boon wah sue macc 220709 karpal 陈文华的代表律师、也是行动党全国主席的卡巴星(右图)说,尽管反贪会法令阐明,当局可在一天的时间(day to day)内盘问证人,惟“一天的时间”应该只是指上班时间。

“当局不能在上班时间以外,拘留任何人。”

他强调,在联邦宪法第5(1)条文下,任何人的自由权力都不能被剥夺。

“由于我的当事人在上班时间以外被拘留,因此我们要求法庭清楚阐释反贪会法令中‘一天时间’的定义。”

“我们也要求法庭宣判答辩人,需向我们作出赔偿。”

陈文华是与雪州行政议员欧阳捍华的政治秘书赵明福,同一天被带往雪州反贪会总部录取口供。

他曾 揭露 ,反贪会官员向他暴力逼供,包括肃立4小时录取口供、种族性言论侮辱、恐吓要“殴打”(hantam)他,也曾说要把他孩子也带来反贪污委员会,企图逼他承认罪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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