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反对党领袖安华被控肛交案再度出现转折,随着原告赛夫声称,他是在非情愿下遭到鸡奸,令本案出现控状与主要证人证词不一致的情况。
由于情况罕见,承审此案的法官莫哈末扎比丁也不得不当庭承认,这应该是大马法庭史上首次出现这种局面。
安华是在刑事法典第377B条文下被控,即自愿与赛夫发生违反自愿性行为。不过赛夫在吉隆坡中央医院的警方报案书却阐明,本身是在非情愿下遭鸡奸,这种情况理应属于刑事法典第377C条文。
卡巴星质疑赛夫可信度
赛夫也是控方第一证人,他今早受到辩方首席律师卡巴星的交叉盘问时,也供证说,本身不是在自愿的情况下被鸡奸。
有鉴于此,卡巴星挑出,安华控状与赛夫证词出现矛盾的情况。他并向法庭申请,质疑(impeach)证人的可信性。
卡巴星是今早在肛交案复庭后,在陈词时如此表示。
卡巴星在陈词前出人意表地率先盘问赛夫,明显打乱了后者的准备。
三次强调非自愿下肛交
赛夫昨日才声称肛交时曾使用润滑剂,不过他今日供证时却三次强调,本身并非在自愿的情况下被鸡奸。
卡巴星:查案官祖德佩雷拉副警监(Jude Pereira)总共向你录取了多少次的口供?
赛夫:很多次,我不记得。
卡巴星:祖德第一次向你录口供是在什么时候?
赛夫:2008年6月29日。不过,我不记得他总共向我录了几次口供。
卡巴星:在你的报案书及刚才的证词中,你确定所谓的事故,是不情愿下发生?
赛夫:我确定是不情愿下发生。(卡巴星总共询问3次,赛夫也回答3次。)
索取赛夫的警方口供书
于是,卡巴星(右图)趁此再向控方索取赛夫的警察口供,以鉴定当中是否出现矛盾。
“控状肯定出现一些问题,而这给予我们充足的理由,要看赛夫的口供是什么。”
“在马来西亚,我们知道男性与男性性交属犯法,但是,证人却一再重申,有关性交是在不情愿下发生。”
卡巴星进而质疑赛夫,是否在证人栏内公然说谎。
“明显的,本案的控状与证人的证词出现严重的矛盾。”
两项条文连惩罚也相异
卡巴星表示,虽然赛夫说肛交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进行,不过安华却是在第377B条文下被控。
他说,控状所阐明的第377b条文,指的是自愿情况下进行违反自然性行为,而这却与赛夫的证词产生冲突。
这两项条文除了罪名不同外,就连面对的惩罚也相异。根据刑事法典,在377B条文(自愿)下,罪成者可判处最高20年监禁及鞭刑。
至于第377C条文(非自愿)下,罪成可判处最少5年至最高20年的监禁及鞭刑。
控方辩称有权选择控状
针对卡巴星挑出的疑问,主控官莫哈末尤索夫(Mohd Yusof Zainal Abiden)第二律政司陈词时说,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性交,肯定有一些不情愿的成分,只是控方以较小的罪名提控被告。
他说,控方有权决定,到底要以第377b或第377条文,提控安华。
尽管如此,法官莫哈末扎比丁却承认,这是史无前例的问题,并择定明日作出裁决,是否批准控方索取赛夫的警方口供书。
“我了解控状与证人的口供及证词,确实出现矛盾。这应该是马来西亚司法史上,首次出现这种情况。我必须仔细考虑辩方的申请。”
义弟文胆与赛夫不同命
安华是被控在2008年6月26日下午3时01分至4时30分之间,在白沙罗高原的迪沙白沙罗公寓11-5-1单位,与前助理莫哈末赛夫进行肛交行为。
安华在10年前也曾在同一罪名(377B条文)下被控,不过,当时被指与安华肛交的安华义弟苏玛及文胆慕纳瓦,却与赛夫的遭遇不同。
两人在1998年与安华一样面控,并在罪名成立后,锒铛入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