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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州追讨石油税诉讼案<br>高庭批准联邦政府介入

吉隆坡高庭今日批准联邦政府成为吉兰丹州政府向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追讨石油税诉讼案的介入者(intervenor)的申请,这也意味着联邦政府已成为诉讼案的第二答辩人。

高庭法官查芭利娅尤索夫(Zabariah Mohd Yusof)在内庭聆听双方律师的陈词后作出上述决定。

在上述诉讼案中,丹州政府代表律师是汤米汤姆斯(Tommy Thomas),塞西尔亚伯拉罕(Cecil Abraham)与利斯万星(Rishwant Singh)则是国油的辩护律师;而来自总检察署的联邦高级律师阿兹查纳瓦威(Azizah Nawawi)则代表联邦政府。

3月31日决定是否换庭

国油代表律师之一利斯万星较后向记者表示,法庭已择定3月31日以便让丹州政府决定是否更换审理案件的法庭,或维持让案件交由新的商业法庭审讯的申请,因丹州政府早前是向新的商业法庭主簿官提呈诉讼,而案件则如今在新的民事法庭聆审。

丹州政府是于去年8月30日入禀法庭起诉国油公司,并将后者列为唯一答辩人。

联邦政府在去年11月19日入禀法庭提出申请,并以马来西亚政府必须成为案件的答辩人,并以所有在诉讼过程中的问题能完整、有效地被审理与裁决的理由,提出参与案件的申请。

联邦政府也希望在介入案件审讯后,所有有关丹州政府提出的司法课题与追讨的税务是公正的,也能让马来西亚政府与国油可以合理地作出决定。

丹州政府是基于国油已违反协约,即丹州政府应该获得从石油收入中获取的税款问题而入禀法庭起诉国油。

一个月内缴清拖欠款项

丹州政府在其诉状中向法庭申请庭令,以便指示国油提交完整的付款及公开所有丹州政府理应获得的税款资料,其中包括丹州岸外石油被发现与被开采期间、油田被发现与被开采的周边地段,以及丹州政府应得的税款支付。

丹州政府也要求,法庭决定的所有被拖欠的款项必须在庭令发出之后的一个月内被缴付。

除此之外,丹州政府也申请庭令,就如合约阐明的,日后从丹州岸外开采石油活动中所必须付出的税款,必须全数交给州政府。

丹州政府也在诉状中要求赔偿,但并无说明索赔的数额。

丹州政府在诉状中阐明,根据在1975年5月9日签署的吉兰丹石油协议(Kelantan Petroleum Agreement),国油必须从海域或岸外开采石油收入中缴付丹州政府5%税款。

有关协议的其中一项条文也阐明,国油必须每年两次缴付丹州政府有关现款,即在3月1日或之前,或在9月1日或之前。

丹州政府也指出,协议的第三项条文也阐明,国油必须一直付现款给丹州政府直到丹州石油储存被开采完毕为止。

丹州政府强调,尽管国油握有石油资源拥有权与特权,但这不意味着国油就能在没有赔偿或给以酬劳的情况下开采州内的石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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