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吉隆坡刑事调查主任末再因(Mat Zain Ibrahim)怀疑,国内数宗刑事要案或在总检察长阿都干尼指示下被扫入地毯下。

他在接受《当今大马》专访时解释,5年前通过的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加强了总检察长介入警方调查的权力,包括在任何时候,即使调查未完成的情况下,要求警方向总检署呈交调查文件。

如此一来,总检察署可随时影响警方的调查方向,这种情况时警队前所未见的。

过去数十年都相安无事

末再因曾负责调查1998年前副首相安华(Anwar Ibrahim)“黑眼圈”而名声大振。他指出,修正案在2006年国会通过,并在2007年生效之后,导致警队失去它一贯的独立调查权力。

他说明,在修正案生效之前,检调两方拥有各自清楚的权责。

“这是针对检控和调查权力而言。双方在过去数十年都满意这样的权力分割。而且在法令修正之前都相安无事。”

某些文件被调走不归还

NONE 拒绝面容在媒体曝光的末再因(左图)表示,法令修正案进一步打击警队已受损的专业和独立。

已从警队退休10年的末再因指出,过去法律规定,检察官在案件调查没有完结之前,并没有权力向警方要求取得调查文件。

“现在,随着刑事程序法典修改后,总检察署或他的部署可以随时传召取得调查文件,甚至是在报案之后的下一刻。”

他补充,更甚的是,总检察署在调走某些案件的调查文件后,并没有将它们归还警队,导致调查形同被中止,甚至终结。

抨慕沙哈山将警队出卖

“我已经就此课题向目前的全国总警长依斯迈奥玛提出我的立场,我要求他确保警队能够拿回他们的权力。”

“我也告诉内政部长、律政司和首相我的担忧,因为警队应该有不受约制的调查权,不受任何干预。”

末再因认为出现问题的,是经过修正的刑事程序法典第107和120条款。其中120(2)允许总检察长或其部属,在无需经过警方高层,如州警长或刑事调查主任批准下,直接指示调查官,或警区主任向他们呈交任一案件的调查文件。

“这种事情在修法之前是前所未有的。在修正案草拟的时候,前全国总警长慕沙哈山还是副刑事调查主任,之后高升为刑事调查主任,然后全国副总警长,而这些修正案在2006年获得(国会)通过,当时他已经上任全国副总警长。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在2007年生效时,慕沙更是全国总警长了。”

“我坚持我的立场,即由于慕沙哈山完全同意,刑事程序法典的修正才得以实现。慕沙将警队出卖给总检察长阿都干尼。”

末再因曾拒总检署干预

anwar ibrahim black eye 080206 末再因进一步表示,他本身担任安华(右图)黑眼圈案调查官的时候,就曾亲身体验总检察长干预调查的问题。

他透露,总检察署在当时的1999年2月13日,皇委会展开之前,写信给他索取调查文件,宣称前全国总警长拉欣诺律师写信给总检察署,提及调查文件的问题。

总检察署的信函由当时的检察主任,现任上诉庭法官阿扎哈莫哈末(Azahar Mohamed)所签署,宣称援引刑事程序法典第120条文要求取得文件。皇委会在1999年2月22日至3月4日展开。

“总检察署当时没有权力随意指示任何警官交出他们的调查文件,不若今天(修法之后),它当时也没有权力根据自己的喜好保留这些文件。”

末再因指出,他当时跟时任全国总警长诺连迈(Norian Mai)商讨之后,决定拒绝就范,并且将决定亲自通知阿扎哈。

哀叹警官如今惟命是从

他宣称,警队当时仍是十分专业的,包括能够调查自己的前上司拉欣诺殴打安华而引爆的所谓黑眼圈案。

“当年,调查官可以挑战副检察司,或质疑总检署长为何在拥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拒绝起诉某嫌犯。”

“例如在黑眼圈案,当总检察署说他们从没拿过调查文件之后,我甚至威胁阿都干尼,要针对他和总检察署报警,因为他们早已签署收据,说已收到调查文件。之后,这起‘调查文件失踪’事件甚至闹上了国会。”

末再因叹息说,调查官如今已对总检察署惟命是从。

总检察长为私利而修法

他也认为,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的出现,是基于总检察署不满警队拒绝提供它方便,尤其像他那样的调查官。

“我只能够说,毫无疑问地,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案是阿都干尼的恶意作为,以满足他的私利和邪恶目的。这个人满怀仇恨。”

末再因指出,虽然刑事程序法典第107条文的修正,表面上是为了确保警方调查迅速,但这项条文却也赋予总检察署指示警区主任提供它所要求的资讯。

“简单而言,总检察署可以决定警方的调查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