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8点52分更新

在上诉庭指高庭 严重错判 蒙古女郎炸尸案,并裁决2名特警谋杀罪不成立之后,其今早出炉的书面判词进一步说明,控方未传召时任副揆纳吉的前随扈慕沙沙菲力(Musa Safri),以及次被告西鲁或遭陷害,是他们上诉得直的原因。

上诉庭在这份47页的判词中,认为西鲁或可能“遭到陷害”。

西鲁曾在犯人栏 自辩 时,哽咽声称有关方面为了保护警方,把自己变成此案的代罪羔羊;他也声称,他在庭上亲眼目睹一名警方证人撒谎,以便将他入罪。

两名警员口供不一致

上诉庭法官东姑麦满(Tengku Maimum Tuan Mat)在书面判词阐明,无法接受在西鲁位于哥打白沙罗住家搜证的警员供证的原因。

“针对黑色外套的发现(及发现阿旦杜亚的珠宝)的说法,是充斥矛盾且无法下达结论的。同时,西鲁所说的外套之事,也是没有结论的。”

法官说,根据其中一名警方证人朱卡乃因助理警监(Zulkarnain Hassan),西鲁告知此人,他将有关物品(珠宝)放在外套里,然而另一名警方在供证时,则什么也没说。

案中案确认西鲁说法

法官也说,西鲁曾指称,其中一名声称珠宝藏在外套的警员,两度要西鲁拿着外套,好让警方拍照。

“同一名警员也从里面拿出一些东西,放在床上后逼他(西鲁)拿手去指着(这些东西),好让(警方)拍下照片。”

“第二上诉人因此指称,警方是把这些珠宝栽赃在其住家。那跟此事有关的,便是在(进入公寓)搜查黑色外套前,警方已保管这间屋子的锁匙,西鲁房间与衣柜皆未上锁。”

上诉庭也拿朱卡乃因与另一名在西鲁住家警员的供词来对比,并发现2人在发现黑外套与珠宝事件上有出入。

东姑麦满表示,为了厘清这一点而进行的案中案审讯,更一步确认了西鲁版本的说法,即是由朱卡乃因指示他展示这些物品。

名字生日警阶皆写错

上诉庭也发现在警方上门前,朱卡乃因已盘问过西鲁,惟法庭疑惑的是,朱卡乃因就盘问之事报案时,却出现了差错。

“西鲁在之后就将其为本身辩护的报案书呈堂,指称朱卡乃因的名字拼法、生日日期与警阶皆写错了。”

这不同版本的报案书,正好被上诉庭视为导致出现差异的原因。

警员证人供词有出入

同样的,上诉庭也无法接受有关阿兹拉引导当局前往位于本查阿南命案现场的证据。

这是因为,其中一名警员指称阿兹拉先向警方展示阿旦杜亚遭炸尸,之后再展示枪毙的地点。

惟根据书面判词,另一名警员的供证则显示,阿兹拉展示的地点,在顺序上是有差异的,即先展示的是阿旦杜亚被枪毙的地点。

这份判词也指,一名警员指称已通知上司有关这项发现,而上司的供词时则表示,没有接到下属的来电。

“我们认为,(高庭)法官在这种没有方向的(供词下),在接受警方的供词前无法评估有关证据。”

针对警方在西鲁车里发现含有血迹的拖鞋,上诉庭也指,被告曾说他在接到赴巴基斯坦公干任务之后,已将车匙交给罗斯里警官。

证人未看到沾血拖鞋

“罗斯里警官已供证,指本身两度开车都未看到这双(带有血迹的)拖鞋。但重要的是,他说莫哈末凯里(Mohd Khairi Khairuddin)开口讨西鲁的车锁,惟原因不详,凯里是在3天后还车锁给他。”

上诉庭也发现,莫哈末凯里未被传召出庭供证,因此无从评估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

上诉庭于本月23日 推翻 两名被告谋杀罪名成立的裁决,直斥高庭没有传召时任副揆纳吉的前随扈慕沙沙菲力,是控方检控的致命伤,令两特警无罪释放。

惟总检察署随即透过文告表达不满上诉庭裁决,同时指这名纳吉前随扈的证词跟蒙女命案 毫无关联 ,而高庭错判的责任也不在检方。

形容命案丑恶又可怕

abdul razak baginda pc 201108 07 东姑麦满表示,上诉庭不能接受控方未传召前随扈出庭的逻辑,因为此案第三被告拉萨巴京达(左图)一开始就和阿兹拉与西鲁一起被控,因此控方须证明阿都拉萨串谋两名特警来杀害阿旦杜亚。

“因此,控方须将一切冲着第三被告的相关证据呈堂,这是义不容辞的。(高庭)法官接纳拉萨巴京达的宣誓书作为检控证据,含有对上诉人偏见的成分,且它倾向于暗示上诉人有罪。”

“事实上,既然拉萨巴京达被判无罪释放,而控方也没上诉,从表面看来,上诉人犯罪(似乎)是出自本意。”

东姑麦满也表示,“在这起既丑恶又可怕事件”上,不应忽略的一点是,此事先由拉萨巴京达向慕沙沙菲里提出要求,之后才将阿兹拉与西鲁牵连进去。

被迫判疑点利益归被告

“因此,有关上诉人在2006年10月19日巡视拉萨巴京达住家一带,以及他们出现的证据,是由拉萨巴京达向阿兹拉提出的。”

“审案的法官须客观从全方位,看所有的证据,找出一个无从被反驳的推论与结论,指2名上诉人有犯罪。”

“现在,这项巡逻住家的任务,以谋杀案划下句点。我们认同西鲁律师的看法,即慕沙可确认(2名上诉人的任务)范畴。”

上诉庭也发现,此案环境证据并不强,不足以令2名上诉人入罪。

东姑麦满在书面判词尾端表示,“我们意识到,一起凶杀案已发生了,但无法满意地证明上诉人之罪名。我们被迫做出利益疑点归于被告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