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称集会法9(5)条仍有效
警方调查五一集会未通知
刊载: May 3, 2014 5:00 PM | 更新: May 4, 2014 12:02 AM
尽管《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上月底遭上诉庭宣判违宪,警方今天坚称,集会主办单位10天前通知警方的要求依然有效。
尽管《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违反宪法上月底遭上诉庭宣判违宪,惟警方今天坚称,集会主办单位10天前通知警方的要求依然有效。
全国总警长卡立表示,这是因为总检署正在上诉这次的裁决。
“因为此事依然写在法律条文内,它就依然有效……因为我们会执法。”
警方依然会执法
“只要此事仍在上诉,这项法律条文就依然有效,我们就会执行它。”
卡立是今天在吉隆坡蕉赖出席一项警队活动后,在记者会上发表上述的立场。
上诉庭4月25日裁决《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第9(5)条文,即关于集会10天前未通知警方的刑罚 违宪 ,并撤销去年举办“黑色大集会”的公正党斯里斯蒂亚州议员聂纳兹米的控状。
援法查五一集会
卡立透露,警方目前已援引多项罪名,针对501反消费税集会展开调查,包括违反集会法第9(1)条文,未在10天之前通知警方。
他说明,尽管集会法阐明警方应该配合集会,但是集会单位也必须遵守法律。
“在此事上,我们已经展开调查,因为他们违反了多项集会法的条件,包括没有给予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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