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女命案上诉23日开审
检方提出24项上诉理据
上诉庭去年8月判决2名特警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罪名不成立 后,检方即提出最后上诉;延宕10个月后,联邦法院终于择定本月23日聆审此案。
《当今大马》阅读发现,检方在入禀联邦法院的上诉书提出了24个理据,逐一反驳上诉庭裁决;其中,控方捍卫本身未传召时任副揆随扈出庭供证的做法,并非检控的致命失误。
上诉庭去年8月判决2名特警谋杀蒙古女郎阿旦杜亚 罪名不成立 后,检方即提出最后上诉;延宕10个月后,联邦法院终于择定本月23日聆审此案。
《当今大马》阅读发现,检方在入禀联邦法院的上诉书提出了24个理据,逐一反驳上诉庭裁决;其中,控方捍卫本身未传召时任副揆随扈出庭供证的做法,并非检控的致命失误。
检方坚持,时任副首相纳吉随扈的慕沙沙菲力(Musa Safri)在此案扮演的角色并不重要,因他未下达相关指示。
去年8月23日,上诉庭三词裁决时 指称 ,慕沙沙菲力乃此案关键证人,控方未传召出庭,乃控方立案的致命伤。
上诉庭三司也援引《证据法令》第114(g)条文,即在未传召相关证人缺庭下,认定其供词不利于控方。
随扈的角色不重要
上诉庭基于此也裁决高庭有严重错判(serious misdirection)之嫌,因此推翻高庭于2009年做出的罪成裁决,改判被告阿兹拉首席警长和西鲁伍长无罪释放。
检方阐明,慕沙沙菲力在此案扮演的角色并不重要,他当时仅是将十五碑警区主任引荐给此案第三被告政治分析员阿都拉萨巴京达。
拉萨巴京达在蒙女命案后,被控教唆谋杀阿旦杜亚,惟高庭于2008年10月31日判其表罪不成立,无需自辩。
检方在上诉书中指出,“拉萨巴京达的宣誓书已阐明,慕沙沙菲力的供词是不必要的,因他并不重要,也(跟此案)没有关连。”
仅求见巴京达而已
控方也说,首被告阿兹拉自辩时供证,慕沙沙菲力没有下达任何帮助拉萨巴京达的指示。
“慕沙沙菲力只是要求,阿兹拉去见拉萨巴京达而已。”
控方表示,阿兹拉(左图)也说明本身是在神智清醒与具有判断力情况下,采取行动,而第二被告西鲁也未接到相同讯息,以助拉萨巴京达一把。
控方补充,西鲁在没有宣誓情况下在犯人栏供证指称,慕沙沙菲力并未向他下达任何指示。
再者,控方指出,进入自辩审讯中,控方献议辩方传召慕沙沙菲力出庭,惟辩方未传召此人。
指称上诉庭已铸错
西鲁代表律师去年的上诉陈词时 挑起 ,高庭未传召这名随扈出庭,以确认拉萨巴京达宣誓书内容,已构成误判。
上诉庭指摘高庭错判的其中原因,便是后者未厘清被告到底是否拥有爆炸物。
对此,控方在此强调,这两名特警能够接触到C4炸弹一事,因为他们在供证中已显示,他们可以保管训练所没有用到的炸药。
“上诉庭没有辩识到罪案现场出现的爆炸物,以及阿旦杜亚的死亡跟爆炸有关。”
控方指出,“因而,上诉庭没有把两名被告与(爆炸物)连接在一起,已铸成错误。”
注意证词找到证据
控方也批评,上诉庭过于强调手机数据纪录不相符的问题,但事实上,通讯公司业者证人供证时已给予解释。
手机数据纪录的不相符,也是上诉庭裁决高庭错判的其中一点。
针对上诉庭根据警局日记,而阐明两被告确实有不在场证据,控方也指称,法官在此犯下了法律与事实的错误判断。
针对上诉庭批评警方带被告返回案发现场仅是一场“戏剧表演”,控方一针见血驳斥,上诉庭是错的,因证据显示警方之前并不知道案发地点所在,反而是由阿兹拉引领他们到那里。
控方也说,再者,在西鲁(右图)外套确实发现阿旦杜亚的珠宝与脱氧核糖核酸,被告并未挑战这一点。
而针对上诉庭去年指西鲁车内拖鞋发现的血渍并无关连的说法,控方也驳斥,并坚持血渍一定属于阿旦杜亚,因警方是在访问现场后,才为其父母抽取血液样本,而她的堂妹与表妹之后才抵马。
“法官的行动是不合理的,同时过于关注拖鞋,毕竟当时已立了案,但(法官)就没有考虑到拖鞋(的血渍证据)。”
关于联合意图一事上,控方指称,上诉庭法官做出错误的结论,即认为承审此案的高庭法官未考量到这一点,但证人供证已昭告这一切。
“承审(高庭)法官已评估证据,并凭借视听证据做出评估,根本无需评每一件证据、观察与结论。”
控方指出,在整体证据而言,控方已对两名被告提出了合理的怀疑,因此法院应该批准其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