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名移工因为堕胎被定罪和监禁。对于这宗案件,维权律师组织批评政府重新援用陈腐过时的法令。

“这些刑法已鲜少执行,可谓不再使用,尤其针对自愿堕胎的案件。”

“此外,众所周知,堕胎在马来西亚已非罕见——虽然除非获得法律豁免,技术上它是违法的。”

槟城大山脚地庭上个月判决一名24岁,接受堕胎手术的尼泊尔女子罪成,以及监禁12个月。

这名女子被裁决违反刑事法典第315条文的蓄意阻止婴儿活着出生罪名。这项罪名下,犯法者可被判最高监禁10年以及罚款。

无关任何公共利益

捍卫自由律师团协调员米歇尔耶苏达(Michelle Yesudas)在今天文告表示,此案是前所未见的,因此总检察署应该公开解释其检控决定,以撇清政策不连贯,以及选择性检控的嫌疑。

“把她监禁起来,对整体社会有何利益?……除了自以为是的检控官和法官,我们很难看到此案能服膺于任何的公共利益。”

耶苏达敦促总检察署检讨此案,同时提出上诉,纠正这次的“明显不正义”。

有违大马签署公约

耶苏达表示,这次的判决也违反了马来西亚所签署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Cedaw)。

她提醒,这项公约赋予女性生育的抉择权。

“监禁堕胎妇女的决定是陈腐和过分之举,把它丢弃,以更进步措施取而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