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午3点40分更新

随着人权分子批评《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政府将在明日的法案委员会阶段修订法案,以把死刑斟酌权交给法官。

首相署部长阿莎丽娜今午发文告宣布,政府考量多方意见后决定,赋权法官斟酌是否要向毒贩施行死刑,而无需总检察长的证书。

“政府将在委员会阶段修改《2017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的第39B(2A)条文,让法庭自行斟酌被告是否协助执法单位在国内外铲除贩毒活动;而无需按照原有法案,必须获得总检察长的证书。”

阿莎丽娜补充,政府保持开放态度,聆听各方意见,才会在委员会阶段再度修订法案。

她预料,这项修正案将会在明日二读,以寻求通过。

没采纳检长观点

政府是在上周四向国会提呈《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一读,以废除对毒贩实施强制死刑的刑罚,但因把斟酌权交给总检察长,而受到人权分子批评

总检察长阿班迪披露,其实他原本向政府建议赋予法官斟酌权,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

他今早出席第8届马新汶三国总检察署会议,在受询时透露,政府最终没采纳他针对该法案的观点。

“我最初的建议是给法官酌情权,决定判处死刑与否。”

“那是我最主要的劝告。”

或影响司法裁量权

《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修正案建议修改第39B条文,赋权法庭决定判处贩毒罪成者死刑或终身监禁,若罪成者被判终身监禁,则需要面对最少15下鞭笞。

惟增设的第39(2A)条文阐明,罪成者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才能免于死刑,其中包括需获得总检察署发出证书,证明被告协助警方、肃毒机构或关税局打击贩毒活动。

针对发证书的规定,阿班迪表示,那是内阁的一项政策,他没发言权。

被询及修订案会否妨碍司法的裁量权,他说,“可能”会有影响。

“(但)他们正(在国会)辩论,所以最好询问提呈法案的部长。”

利用价值决定死活

律师公会主席佐治瓦基斯(George Varughese)之前点出,修订案规定法庭只能在获得总检察署的证书后,才能判罪成者终身监禁。而2B条文赋予总检察署绝对的斟酌权,决定被告是否落力协助执法机构打击贩毒活动。

“如果没获得证书,这意味法官在判刑时,仍无法享有斟酌权。”

“同样令人感到不安的是,是否判处罪成者死刑,竟然取决于总检察署对他的实用性和利用价值之评估。”

“这意味,一个人的生命权不是基本权利,而是一项特权。如果检察署拒绝发出证书,则可以被褫夺。”

检控官没权力量刑

佐治瓦基斯接着点出,其实检控官只有权启动或终止某行刑事检控,而没有权力量刑。

“量刑程序始终应该归属司法的领域。”

一读的法案阐明,法庭只能在获得总检察署的证书,才能判定罪成者终身监禁。这意味,若一名罪成者没获得这份证书,将难逃问吊刑罚。

这项法案与新加坡废除强制性死刑的条文相同。2012年,新加坡国会通过《1933年滥用毒品(修正)法案》,废除运毒及拥有轻微谋杀意图所面对的强制死刑,而法庭可判符合资格的运毒跑腿和轻微谋杀者终身监禁。

运毒者必须获得新加坡总检署的合作证书,才能免除死刑。这让大马毒犯杨伟光逃过死刑,改判终身监禁兼鞭笞15下。